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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后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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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监视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监视管理,确保 工程建立各主体按照招标文件、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 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 "人民国招 标投标法"、 "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立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方法"、 "省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工程中 标后的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 算管理资金、 非税收入资金、 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展的 投资工程。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标后监视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中标后工程建 立各主体实施工程建立活动的监视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立各主体是指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勘察 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监视管理的重点容: 〔一〕 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 履约担保的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面 的规定。 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 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 视为放弃中标工程。各工程单位与中 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应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后, 可签订和办理备 案手续。 . z. - 〔二〕 合同订立的监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 同, 报县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按工程类 别由其行政监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涉及违纪的移交县监 察局进展处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 人员执业**书原件的, 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由行政监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另行签订 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在正式签定前须报行政监视部门审查。 未按 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查手续的, 县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 不予确认。 县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立 资金时予以扣减。 〔三〕 施工分包监管。 建立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招标文件规定, 不得转包和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 中的专业工程、 劳务作业等进展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的, 不得分包。 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 单位自行完成。建立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施工现场监管。工程建立各主体应格履行招标文件、 合同等条款规定,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开展标后监视管理有关工作, 及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展 整改。 〔五〕工程部人员监管。 中标工程的工程经理、 总监理工程 . z. - 师的执业**书原件交建立单位或行政监视部门留存, 待中标工程 主体工程完工并经历收合格后, 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取回。 因不可 抗拒原因确需变更工程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检测工程负责 人的, 应当经建立单位同意并根据工程类别报县相关职能部门及 招标办审批后可变更, 并将变更根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县政府门 户上向社会公告。否则,将参照宝市建规发〔2011〕 78 号转发住 建部〔2011〕 188 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 现场带班暂行方法"及陕建发〔2014〕 8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施工企业质量和平安主体责任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实行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管理主要人员公示制 度。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工程部〔监理部〕任命 书及任命书中相关人员照片、 **、职务、 ,承受社会监视。 〔六〕 资金支付监管。 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工程款集 中直接支付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工程 质量保证金按各行政监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立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立负全 面责任,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 配 备相应人员, 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实施全程管理, 具体职责 如下: 〔一〕会同施工单位催促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 果,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 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的, 催促设计单 位派员到现场与施工、 监理单位进展技术论证; 工程建立过程中 确需设计变更的, 催促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并派员到现场与 建立、监理人员会商确认,必要时驻场效劳。 . z. -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主要监理人员〕 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 致;催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并对人员到岗 履职情况进展记录。 〔三〕 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 合 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是否制定科学、 合理的月、 工 程进度方案并予以落实。 〔四〕催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 关键部位、 隐蔽工程和薄 弱环节进展重点监控, 对进入现场的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进展核 查验收,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方案和完成工程量进展认真 审核。 〔五〕检查监理日志、 监理例会记录、 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 资料, 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记录是否签署意见及其他工程施 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六〕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 脱离岗位或不认真 履行职责等行为, 按照招投标文件、 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并根据工程类别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其行政监视部门。 〔七〕做好并催促各责任主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 合同、 签 证、付款凭证、检查、验收等资料。 第六条 建立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员违规 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违约责任条款。 建立单位对施工、 监理单位违规更换、 脱离岗位及不认真履 行职责等行为,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责,将主要人员违规变更、 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按月书面报送行政监视部门。 . z. - 因建立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 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 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可提出局部人员变更要求, 具体变更程序按照第四条的第五项执行。 第七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作为房建、市政类、 水利设施类、交通设施类、 土地整理类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 应 格按照各自行业监视管理有关规定, 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 等式, 切实加强对各行业政府投资建立工程标后监视检查, 监视 检查主要容如下: 〔一〕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1.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部 人员是否到位、在岗,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 2.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部人 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立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 否存在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 2.建立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备案是否按第四条第一项执 行;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施工及质量、平安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立强制标准情况; 2.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平安检查情况; 3.工程建立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平安职责情况; 4.工程质量及平安生产情况。 . z. - 〔四〕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所有建立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的监视工作,具体监视容如下: 1.建立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 工程款现象; 2.施工单位是否优先安排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是 否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八条 建立标后监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单位由 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 审计局及各类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 成。 对无法履约的工程建立责任主体, 由建立单位提请联席会议 研究,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清场。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立单位、 各职能部门标后监视管理履职情 况进展监视检查,参与工程建立中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开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的规模、容、 投资总额等是否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相符进展监管, 参与招标 建立工程的竣工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的资金管理, 按照相关 规定拨付资金, 监视检查建立单位、 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立财务 及会计核算制度情况。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立工程的审计监视。 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 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实施政府投资建立工程的标后监视管理。 第九条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 理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违规及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 . z. - 检举和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违规行为的处 理结果, 应及时报送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作为企业在我县参 与招投标的不良记录依据。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类别由相关行政 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将其不良行为在相关公布。 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转包、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 现场工程部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 续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已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四〕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与监理单位串通, 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签证 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六〕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向建立单位递交竣工报告 并移交完成资料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挪用工程款的; 〔八〕无正当理由重延误工期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 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类别由相关 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一〕 定标后,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与中标人 . z. - 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容合同的; 〔二〕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 发现中标人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 告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建立标准、扩大建立规模、设计或施 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立 资金的; 〔六〕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审工程决算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 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工程建立其他责任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 工程类别由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将其 不良行为在相关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资质等级可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式允他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无工程勘察成果 文件进展工程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要求, 造成预算失控或重大损失的; 〔五〕 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监理报告 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给建立单位造 . z. - 成损失的; 〔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 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负责各自 行业政府投资建立工程的标后监管, 加大标后违规行为的查处力 度。对监管不力、问题查处不到位或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 玩 忽职守、索贿受贿等的,一经查实,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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