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监视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监视管理,确保 工程建立各主体按照招标文件、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 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 "人民国招 标投标法"、 "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立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方法"、 "省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工程中 标后的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 算管理资金、 非税收入资金、 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
2、性资金进展的 投资工程。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标后监视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中标后工程建 立各主体实施工程建立活动的监视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立各主体是指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勘察 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监视管理的重点容: 〔一〕 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 履约担保的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面 的规定。 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 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 视为放弃中标工程。各工程单位与中 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应向分
3、管县级领导汇报后, 可签订和办理备 案手续。 . z. - 〔二〕 合同订立的监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 同, 报县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按工程类 别由其行政监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涉及违纪的移交县监 察局进展处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不按招标
4、文件要求提交相关 人员执业**书原件的, 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由行政监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另行签订 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在正式签定前须报行政监视部门审查。 未按 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查手续的, 县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 不予确认。 县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立 资金时予以扣减。 〔三〕 施工分包监管。 建立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招标文件规定, 不得转包和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 中的专业工程、 劳务作业等进展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的, 不得分包。 建
5、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 单位自行完成。建立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施工现场监管。工程建立各主体应格履行招标文件、 合同等条款规定,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开展标后监视管理有关工作, 及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展 整改。 〔五〕工程部人员监管。 中标工程的工程经理、 总监理工程 . z. - 师的执业**书原件交建立单位或行政监视部门留存, 待中标工程 主体工程完工并经历收合格后, 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取回。 因不可 抗拒原因确
6、需变更工程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检测工程负责 人的, 应当经建立单位同意并根据工程类别报县相关职能部门及 招标办审批后可变更, 并将变更根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县政府门 户上向社会公告。否则,将参照宝市建规发〔2011〕 78 号转发住 建部〔2011〕 188 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 现场带班暂行方法"及陕建发〔2014〕 8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施工企业质量和平安主体责任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实行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管理主要人员公示制 度。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工程部〔监理部〕任命 书及任命书中相关人员照片、 **、职务、
7、 ,承受社会监视。 〔六〕 资金支付监管。 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工程款集 中直接支付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工程 质量保证金按各行政监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立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立负全 面责任,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 配 备相应人员, 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实施全程管理, 具体职责 如下: 〔一〕会同施工单位催促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 果,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 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的, 催促设计单 位派员到现场与施工、 监理单位进展技术论证; 工程建立过程中 确需设计变更的, 催促
8、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并派员到现场与 建立、监理人员会商确认,必要时驻场效劳。 . z. -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主要监理人员〕 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 致;催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并对人员到岗 履职情况进展记录。 〔三〕 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 合 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是否制定科学、 合理的月、 工 程进度方案并予以落实。 〔四〕催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
9、 关键部位、 隐蔽工程和薄 弱环节进展重点监控, 对进入现场的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进展核 查验收,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方案和完成工程量进展认真 审核。 〔五〕检查监理日志、 监理例会记录、 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 资料, 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记录是否签署意见及其他工程施 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六〕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 脱离岗位或不认真 履行职责等行为, 按照招投标文件、 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并根据工程类别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其行政监视部门。 〔七〕做好并催促各责任主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 合同、 签 证、付款凭证、检查、验收等资料。
10、第六条 建立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员违规 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违约责任条款。 建立单位对施工、 监理单位违规更换、 脱离岗位及不认真履 行职责等行为,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责,将主要人员违规变更、 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按月书面报送行政监视部门。 . z. - 因建立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 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 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可提出局部人员变更要求, 具体变更程序按照第四条的第五项执行。 第七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作为房建、市
11、政类、 水利设施类、交通设施类、 土地整理类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 应 格按照各自行业监视管理有关规定, 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 等式, 切实加强对各行业政府投资建立工程标后监视检查, 监视 检查主要容如下: 〔一〕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1.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部 人员是否到位、在岗,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 2.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部人 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立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 否存在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
12、 2.建立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备案是否按第四条第一项执 行;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施工及质量、平安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立强制标准情况; 2.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平安检查情况; 3.工程建立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平安职责情况; 4.工程质量及平安生产情况。 . z. - 〔四〕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所有建立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的监
13、视工作,具体监视容如下: 1.建立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 工程款现象; 2.施工单位是否优先安排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是 否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八条 建立标后监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单位由 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 审计局及各类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 成。 对无法履约的工程建立责任主体, 由建立单位提请联席会议 研究,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清场。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立单位、 各职能部门标后监视管理履职情 况进展监视检查,参与工程建立中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开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的规
14、模、容、 投资总额等是否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相符进展监管, 参与招标 建立工程的竣工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的资金管理, 按照相关 规定拨付资金, 监视检查建立单位、 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立财务 及会计核算制度情况。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立工程的审计监视。 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 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实施政府投资建立工程的标后监视管理。 第九条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 理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违规及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 .
15、 z. - 检举和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立工程标后违规行为的处 理结果, 应及时报送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作为企业在我县参 与招投标的不良记录依据。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类别由相关行政 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将其不良行为在相关公布。 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转包、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 现场工程部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 续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已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四〕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
16、〕与监理单位串通, 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签证 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六〕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向建立单位递交竣工报告 并移交完成资料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挪用工程款的; 〔八〕无正当理由重延误工期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 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类别由相关 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一〕 定标后,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与中标人 .
17、 z. - 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容合同的; 〔二〕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 发现中标人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 告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建立标准、扩大建立规模、设计或施 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立 资金的; 〔六〕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审工程决算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 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工程建立其他责任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 工程类别由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将其 不良行为在相关公布。涉嫌犯罪的,依
18、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资质等级可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式允他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无工程勘察成果 文件进展工程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要求, 造成预算失控或重大损失的; 〔五〕 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监理报告 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给建立单位造 . z. - 成损失的; 〔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
19、谋取非法利益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 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负责各自 行业政府投资建立工程的标后监管, 加大标后违规行为的查处力 度。对监管不力、问题查处不到位或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 玩 忽职守、索贿受贿等的,一经查实,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 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