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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制度(1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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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制度(精选 13 篇) 发布时间: 2022-10-18 业务管理制度(精选 13 篇) 业务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 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 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 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 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 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 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 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 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 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 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 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 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 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 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 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 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 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 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 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 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 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 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 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 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 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主管副总经 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 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 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 查。 第二十条支票 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 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 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 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 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 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 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 10000 元或现金收入超过 5000 元 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 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 1000 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 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 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 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 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 100 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 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 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 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 20xx 元。超额 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 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 , 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 , 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 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 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 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 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 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 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 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 ,由部主任签字, 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 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 , 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 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 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 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 ,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 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 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 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 本人月薪 1-3 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 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 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 (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 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 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 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 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业务管理制度 篇 2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 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 法院、检察院、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 物价、 监察、 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 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 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 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 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 (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依法取得的下列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 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 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 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 目,实行专款专用、 单独核算,不得虚列、 截留、 挤占、 挪用、 浪费、 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各 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 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 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 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 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 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 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 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 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 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 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 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 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 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 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 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 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xx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 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 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 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业务管理制度 篇 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修订本制度。本 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为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 作负监管责任。 分管财务副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各 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线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单位财务工 作负监督责任。各直属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办公室承担局财务归口管理职能,负责制度修订,预算编 制,财务管理与核算,监督预算计划的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 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各业务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开支、结算、报销、 绩效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财务人员对各预算单位法人负责。记账会计实行集中记账, 结报会计由各预算单位确定 1 人。记账会计应做好各预算单位凭证审 核、资金结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单位预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做 好财务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工作。结报会计应做好票据、现金管理等 工作,规范国库支付。结报会计原则上兼任各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员。 财务人员应加强与财政部门、 各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财务 信息,保障工作开展。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要求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 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条各业务单位应在财政规定时间内,提出下年度经费收支预 算,填报项目绩效预算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初审,编制预算方 案,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各直属单位预算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前须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第八条预算经批复后,各预算单位须认真执行。 各线分管领导应 加强对分管业务单位的预算编制和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各预算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 户,账户日常管理工作由结报会计负责。 第十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公款竞争性 存放管理操作细则》 (绍市林〔20xx〕 4 号)执行。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预算拨款,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按要 求分项目进行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由各业务单位会同财务人员根据项目下达文 件到财政或相关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其他经费,如有其他收入,各业务单位凭收款通知或收 款凭证入账。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公务支出的定义及标准,严格按照省、 市财政部门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 局本级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各直属 单位根据情况按规定安排。各业务单位接待来宾,须提前 1 天填写《公 务接待单》 (见附件 1) ,办公室根据来宾的级别、实际来访人数,按 规定接待标准核定用餐额度。 接待厅局级及以上来宾,各业务单位事 先制定接待计划(方案) ,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 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局本级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 及分配,其他处室一般不自行采购。各直属单位自行采购。 固定资产类物资,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绍 市林〔20xx〕 26 号)执行。固定资产类指除土地以外,一般设备单位 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或者使用 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购 置金额 2 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职工福利。 统一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各直 属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会议(培训)。各业务单位应于每年编制预算时,根据工 作需要拟订下年《会议(培训)计划表》 (见附件 2) ,统一报办公室。 主办业务单位应在举行会议(培训)前一周填写《会议(培训)经费 预算单》 (见附件 3)。原则上不组织安排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 如确需举办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协调确定。 各类会议(培训)应在财政定点饭店进行集中采购。 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票据、会议 (培训)经费预算 单、政府采购合同、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费用原 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集 中统一支付的三定点一集中制度。公务用车报销加油费时需提供车辆 号码加油清单,报销维修费时需提供维修清单等详细内容。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出市需租车时,应提前 1 天填写 《公务用车联系 单》 (见附件 4) ,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报的, 于公务活动结束后 2 日内(遇节假日可顺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差旅报销。 工作人员至少于出差前提前 1 天填写《出差 预算单》 (见附件 5) ,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随附。局领导根据 工作安排报销,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其他工作人 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遵照一事一单、 统一报销的原则,即一项出差任务填写一张报销 单,同一事项共同出差的,由一人统一报销相关费用。出差结束后, 应在 7 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应提供出差预算单、 合法原始 发票、有关文件通知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住宿、交通等支出按公务卡使用规定 结算。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经费支出。除以上事项及人员、水电、通讯等经 费之外,其他经费支出实行先预算后办理制度。 承办人员在办理事项 前填写《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 (见附件 6) ,核准后办理相关开支手 续。计划支出额度在 20xx 元以下的,按程序由办公室核准;20xx 元 及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5000 元及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局长同意;2 万元及以上的,经局党政 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预算单上注明会议讨论日期。遇特殊情况的, 口头报告并事后补办手续。 其他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预算内容包括开 展某项工作或某一公务活动所需开支的各项支出,集中报销,不能多 头分散预算、分头报销。 《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在报销时作原始凭 证随附。 经费如在项目中列支,经办人员须在发票后备注开支的项目 名称。 第二十二条对一些特殊支出需要编制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各业务 单位提供,交财务进行结算报账。 第二十三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绍市林〔20xx〕 52 号)规定执行。需提交局党政联席会 议讨论确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由 5 万元调整到 2 万元及以上。 第七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绍市林 〔20xx〕 26 号)执行,额度与本制度明确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 准。 第八章经费报销 第二十五条健全经费报销程序,实行联审制度。 报销金额在 20xx 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 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 20xx 元及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 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 5000 元及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 批,报局长审阅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 2 万元及以上的,报局党政 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证明, 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注明会议讨论日期,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 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九章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绍兴市林业局财务公开实施办 法(试行)》(绍市林〔20xx〕 50 号)要求,对预算、决算及经费开支情 况进行公示。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的日常监督。对 不合理的报账单据,有权要求解释说明,要求退回纠正 ;对违反政策 法规制度规定的,不予报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预算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局内审小组 的检查和监督。 本制度自 20xx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绍兴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制 度》 (20xx 年版)、 《绍兴市林业局公务支出报销补充办法》 (绍市林 〔20xx〕 27 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绍市 林〔20xx〕52 号)、《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 26 号)中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业务管理制度 篇 4 为切实加强本局财务管理,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务工作秩 序和财务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财政制度,结合本 局实际,制订实施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 法理财。 (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量入为出,根据经费来 源,合理安排使用。 (三)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进财务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局财务工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加强财务监督,重点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发挥有限经费的 最大效益。 二、预算管理 (一)局本级部门预算编订,严格遵循财政部门时间和程序流程安 排,根据财政部门各项预算编订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编制,充分考虑事 业发展需求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科学统 筹安排各项资金。 (二)预算编订应遵循保障局本级正常运转所需的前提,包含人员 工资、机关正常办公等基本性支出需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 要保障日常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预算编订应充分考虑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规划,由局机关 各科室和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工作计划,编制经常性项目资金申 请书,具体列明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具体安排,实现项目预算立项 有依据,绩效有目标、计算有标准,确保预算项目切实可行 ;同时编 订预算年度内设备、设施、自动化办公设备更新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以备局本级总体预算编制所需。 三、收入管理 (一)统一专户。在经营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其中属于国 库收入的资金先统一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通过财政结算后 转入本单位存款帐户;其他资金专户收入,要及时缴入单位账户,任 何科室不得在帐外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管理。局所管理的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 ; 严禁任何科室外购票据。对当日的收入款项应当日入库,不得坐支。 四、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 局机关干部职工正常晋升、 职务晋升等工资变动,负责人事工资 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工资福利变动相关表格,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审批,凭审批表向财务资产科申请相应变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发, 并存入个人档案。若遇人员调动,需及时提供干部介绍信和增(减)编 表格给财务资产科,增加(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 (二)基本经费 局基本经费支出主要由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会议 费支出等组成。局财务资产科应根据区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 局年度基本经费支出分月计划,并在保证局机关正常公务活动下严格 按计划控制基本经费支出。其中招待费全年支出必须控制在区纪检部 门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控制范围内。 (三)专项经费 1、各类专项经费,由财务资产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局财务 资产科应严格按照年初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各专项事务的轻重缓 急规范列支专项经费支出。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严格按照各专项预算的 开支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时间顺序等上报列支, (有合同的按合同 专款执行)。一般不得进行超范围超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 2、 大额费用开支须事先请示汇报。 单项工程以及其他项目(含基 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 )在 10000 元以上的,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 审批后方可实施。 3、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 50000 元以上的须先行由专家论证并经 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4、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报分管局长和财务资产科审核后,由 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日常结报 1、结报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清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会 计审核 -→局分管领导签字 -→局财务审批人签字 -→财 务出纳核对与报销。 2、审批权限 本局经费采取局财务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和权限分级核准相结合 的审批制度。 一次发生费用不足 500 元的,由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后, 由财务分管领导签批,也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在 500 元以上的, 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签 批;超过 1000 元(其中基建、车辆等专项经费 10000 元以上)的须报 局长签核。 3、结报方式 本局经费结报原则上全部实行公务卡刷卡与转账结算结报方式。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报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现金使用情 况说明表,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新做公务卡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新 增手续,人员调出要及时办理公务卡核销。 4、结报类别 (1)备用金: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一般情况下不再借领备用 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领的,先由经办人填写借据,经财务资产科 长审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局财务审批人签字后,才可到财 务部门借款,出差结束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 (2)差旅费: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xx〕 10 号)规 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报分管领导审批(驾驶员由车队负责人审批)。工作返回后,出差人员 应及时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资产科报销差旅费,严格按规定填写差旅 费报销单,凭据报销。驾驶员由车队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会计审核, 再报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其他工作人员按结报程序报销。 (3)会议费: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 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xx]7 号)规定,减少会议次数和会 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 ;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 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实际与会人员签到表以 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按规定结报。 (4)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一般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按《定 海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定党政办发[20xx]201 号)规 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费用结报时一律按规定填写接 待费报销单(合法财务票据,列明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并提供 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商务)来宾记录、接待清单,方可报销。 (5)职教费: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及其他各种专业证书班的学习, 须与本岗位业务有关,并经局长同意才能参加,考试合格后按上级规 定报销学费。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与车辆活动有 关的费用,包括: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加油保险、车辆装饰费、过路 费、停车费等。 区机关车队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建立一车一账管理制 度。车辆实行定点修理装潢、定点加油、定点保险。修理在结算时须 附修理委托单和结算单,装潢在结算时须附装潢清单,并由车队负责 人核实。 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定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需由 经手人和车队负责人签字后,交分管副局长审批,报分管财务领导签 批。 (7)办公经费:局报刊杂志征订、通讯、邮寄、印刷等工作由局办 公室统一承办并报销。 对于日常办公确需要购置的物品或维修,由相 关科室填写采购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局长 审批后方可采购、维修。涉及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须办理财 产登记手续。 (8)专项等其他费用:专项等其他费用包括工程项目、设备购置、 专用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局采购制度执行。 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 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到财务部门报销,原则上不得 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局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凭证应严 格按照表式内容填写。要求为二家及以上单位转账方式结报的必须分 别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 五、票据管理 (一)局财务票据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必须在票据领用 簿上签名。 (二)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通用票据,票据由票管员向 财政部门购领、保管,使用完后及时上缴、核销。 (三)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进行检查,如发现缺份、少联的应 及时退回,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时,应逐项逐栏填写,不得涂改、 挖补、撕毁,并在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说 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四)局财务资产科要加强对领用票据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 期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以杜绝挪用、坐支收入、丢失票据等现象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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