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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启恒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印刷厂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证并收存出版单 位盖章的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在印刷前必须报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备 案。在验证省新闻 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 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 刷、装订。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 单位盖章 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验证《图书期刊印刷 委托书》有无出 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盖章, 还须验证有无事先报陕西 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以及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加盖 的备案专用章,验证的一切手续齐 全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 印刷、装订。
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 许可 证》,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 刊的,还必 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陕西新闻出版 和广播电 视局新闻出版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 陕西省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 证。
第七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 著作权的 合法证明文件,验证是否经陕西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件,并 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 运输出 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 (或县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 ,收存其复印件, 并核查委托人 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 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 证注册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 验证委托 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 的委托印刷广告宣 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陕 西省新闻 出版局委托的陕西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 印刷品必须全部运 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 用的票证 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 地公安部门办理的 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要保存 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 2 年,以备查验; 并且 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 者无价票 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 证书、学历证书或 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 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 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 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陕西省
新闻出版局委托的陕西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 须全部运 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印刷厂设立登记员, 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设立《印刷登记簿》 。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登记员要对承印的
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印刷委托书、准印证(许可证)、印刷合同、有关 文件、 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进行登记,以备查验。
第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根据《印刷业管理 条 例》的有关规定,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 营业执 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四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 的处理、 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毕后,要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管员要根 据各工序 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 做好防 潮、放火工作。
第四条:出版物等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条:印刷的出版物验收进仓后, 除按规定留存一份样本备查外 ( 2 年内), 须全部交给委印单位,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 出境,不 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条 :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 品等)连 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 刷的境外包装装潢 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条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单位或个人, 对有规 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若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 的,应征得委托 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 、“样张”戳记后, 可留存妥善保管,不 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出版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 间负责收 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 意丢弃, 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单位,或经委印单位同意 后销毁。
第三条: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按有关规定 处理,不 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 打印国家 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西安启恒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二 0 —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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