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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2 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内部 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
2 发票(含收据)的管理
2。 1 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收据、资金往来发票.
2。 2 公司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
2。 2。 1 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
2。 3 发票的领购
2。 3。 1 公司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购买发票。 2。 3。 2 公司异地经营时,应凭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 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 3。 3 发票经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 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 出说明.
2.4 发票的保管
2。 4。 1 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 核对相符。
2.4。 2 发票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
2。 4。 3 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 务印章分开保管.
2。 4.4 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保管;禁止携带 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 财务主管和企业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2.4.5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报集团公司 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 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
2。 5 发票的使用
2.5.1 发票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应设置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的购领、发放、使 用、回收和注销情况.收取的发票及开出的发票应登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
方、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相 关信息。邮寄出的发票,应及时与对方联系,收取对方回执,并登记在册。
2.5。 2 发票由指定的人员依据业务部门的销售通知单、收款通知单或实际业务情 况据实开具,严禁开具无业务内容的发票。
2。 5。 3 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 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
2.5.4 发票开具错误,应将全部联次作废,并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销货发票 因故退回,应将所有联次全部收回,按联次粘贴于一处,并加盖“作废"章,否则不 得另行开具.
2。 5。 5 发票一般蓝字开具,发生销货退回或给予折扣需红字填开时,应取得购货 单位提供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扣证明单》 ,或退回原开具 发票后,方能开具红字发票冲抵。
2。 5。 6 需由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开发票的,财务部门应设计登记簿详细登 记发票的发出时间、领用单位、领用人、发票号码,领用人员必须签字;收回发票 时,应对已用发票存根和未用发票的号码进行登记,收回人员必须签字。发票领用 人需按月向财务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应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 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5.7 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发票,禁止转借使用。
2。 5.8 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的管理要求,确保各种发票的正 确开具。
2.6 发票丢失的处理
2。 6.1 丢失“空白发票”
2。 6。 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 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 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 续。
2.6.2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2。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 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 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 称《证明单》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 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 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 6。 2.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 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6。 2。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 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6。 3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2.6。 3.1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 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 作废的证明材料.
2。 6。 3.2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 “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 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2.6.3。 3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3 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
3.1 银行结算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3。 2 财务部门为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需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 买、开具、保管。
3。 3 银行结算票据的领购。
3。 3.1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公司成立后,确定基本开户行,并根据业务需要领 购银行结算票据。
3。 3。 2 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领购、使用登记簿,对领购、使用的每一笔都应该予 以登记票据号码、经办人、用途、金额、兑付情况等.
3.4 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
3.4。 1 出纳人员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
3。 4.2 银行结算票据须保存在财务保险柜内,定期核对保管使用情况。
3。 5 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
3.5.1 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应采用银行结算票据进行结算,特殊情况应报请财务 主管人员批准。
3.5。 2 提取备用金使用现金支票办理。
3。 5。 3 同城业务应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结算.
3。 5.4 异地业务应使用银行汇票或者汇兑结算。
3。 5。 5 开具要求。
3.5.5.1 开具票据应按规定填写,必须详细填写确定的金额、单位名称(全称)、 出票日期、签章齐全,禁止开具远期票据、空头票据和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票据, 禁止开具无明确收款人、无金额、无日期的票据。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 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3。 5。 5。 2 对于开具的银行票据,财务主管或授权人负责对票据金额和收票单位 名称进行复核;开具银行票据结算,应取得明确的签收凭据。
3.5.5。 3 对于因故造成的废票应及时核销整理,加该“作废"印章,详细登记,并 附于正确票据后面做为响应会计凭证的附件保存.
3。 6 汇票的管理
3。 6。 1 出票。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
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3。 6。 2 背书。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 。 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 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 得背书(或接受背书):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 限的汇票。
3。 6.3 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
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3.6。 4 保证。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 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 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3。 6。 5 付款。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
3。 6.6 登记.对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票据号、
出具日期、出票人、到期日、票面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 人、付款及核销等情况. 邮寄出的汇票,应及时与对方联系,收取对方签收回执,
并登记在册。
3。 7 票据的丢失处理
3。 7。 1 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 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 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 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3.7。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 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 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 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4 其他财务票据的管理
其他财务票据,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以外的票据、财政监制的收据以外的票据等, 参照上述 2、 3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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