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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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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公布日期】 1996.06.26 • 【文 号】保发[1996]154 号 • 【施行日期】 1996.07.01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6)154号 1996年6月26 日)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文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本办法过程当中如遇有问题,可及 时与集团公司人事部联系。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集团公司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集 团公司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考勤是职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职工工作态度,获得劳动报酬和 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考勤请假制度。 二、 日常考勤的管理 (一)职工每日考勤以处室为单位采用到离签名方式。职工上班和下班本人应 亲自在考勤簿上签字,任何他人不得代签。 (二)职工出差或请假,所在处室负责人须在考勤簿上签字确认。职工因故不 能按时上下班的,须事先请假。 (三)各处室每日8∶10前和16∶45后应将本处室考勤簿交综合处,由 综合处确认当天的考勤记录。 (四)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本部门日常考勤工 作,月末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送交人事部机 关于部处。 (五)按集团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凡未请假或补假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 以内到岗者,或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在30分钟以内者,均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迟到或早退按月累计计算,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合计达到5次,从第5次起, 每次另按旷工1天处理。 (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者; 3.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者; 4.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合计达到5次及以上者; 5.假期期满后,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 6.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会议者。 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累计旷工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为半天,超过 4小时不足8小时为1天。 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辞 退。 (七)因班车误点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视为迟到或旷工。 (八)替他人代签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 假期的种类及其管理 (一)事假及其管理 1.职工因私事离岗须事先请假,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按事 假对待。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期满 后应及时销假并说明情况。 2.职工请假批准权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领导批准。部门领导请假由公司 主管总经理批准;正副处长请假由部门总经理批准;正科级及其以下职工请假在2 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5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6天以 上者,须报人事部审批。 3.事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 小时按1天计算。 4.职工每月可享受1天带薪事假(不影响各种津补贴,影响全勤)。 (二)病假及其管理 1.职工工作时间到医院就诊,须请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 或休息时,应持医院医疗诊断书和休假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2.病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 8小时按1天计算。 3.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二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下列标准发给: (1)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 人工资(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责任目标津贴之和,下同)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 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公司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年休假及其管理 1.职工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时间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3.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4.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年休假暂 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及其管理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 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休探亲假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人事部审批。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 (2)已婚两地分居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 3.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由公司负担。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 司负担。 4.职工申请出国探亲,所在部门同意后须报人事部批准,原则上最多给予3 个月假期。探望父母或配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给予1个月的探亲假,超过 1个月的时间按事假处理;探望亲友的,按事假处理。 (五)产假及其管理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可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 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的产假。 晚育(已婚妇女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的女职工,另增加奖励假30天。对不 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 0%。 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批准可再 增加产假90天,但减免三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3.计划生育假及其管理,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 育有关假期及奖励的规定》执行。 (六)婚假及其管理 职工持有结婚证明,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女年满23周 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双方晚婚的,另奖励晚婚假7天。 因对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的,按实际需要另给往返路程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七)丧假及其管理 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以及抚养人)死亡时,经职工所在部门领 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在外地办丧事的,按实际需要另给往返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八)其他假期及管理 1.职工出差(含出国进修、实习)占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的,按下列标准 给予补休: 出差6天以上(含6天,下同)15天以内的,给予1天补休时间;出差16 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给予2天补休时间;出差31天以上的,给予3天补休时 间;出差半年以上,给予5天补休时间。 长期派驻境外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调回国内后(在外未休假的), 给予30天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2.女职工有不满12个月(含12个月)婴儿的,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哺 乳假两次,每次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家距办公地点较远的女职工,可采取每日六小时工作制。超过规定时间者,其 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有子女入托的职工,每星期一因送子女入托最晚不能超过上班时间一小时 到岗;星期五因接子女不能早于下班时间两小时离岗。 4.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凭证明每次给半天公假,全年最多2次;因分 房搬家,持有关证明给予2天公假。以上假期影响全勤,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5.本人申请经批准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每周最多不超过2个半天,影响 全勤,不影响各种津补贴,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四、 职工在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期满后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按期 到岗上班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书补办病假手续,按病假处理。因事不能按期到岗 上班,须事前请假,经同意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对待。 五、 病假、探亲假、产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事 假、婚假、丧假和年休假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 请假一般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无 法事前亲自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事后应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未事前请假者 按旷工处理。 七、 为鼓励职工出全勤(无事、病假),对于半年内出全勤的职工,给予一 次性奖励300元;一年内出全勤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八、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自1996年7 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关职工考勒请假制度暂行规定》同时废 止,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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