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XXX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 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 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 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 ;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方案、控制、核
2、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视和检 查,确保基金平安。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 (以下简称“财政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六条基金根据国度要务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和调解。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施行 方案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政收支方案。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 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 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
3、案。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 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 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 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 阐发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 作的监控,发现题目迅速纠正。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 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 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
4、时通 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 务所。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度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 集,任何部门、单元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第十三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费支出、利钱支出、财政 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一)社会保险费支出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 支出。(二)利钱支出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国度债券或存入银 行所获得的利钱等支出。(三)财政补助支出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助支出。(四)其他支出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支出。上述基金支出工程按规定形成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第十四条根本医疗保险基
5、金支出按规定分别计入根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 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第十五条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 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第十六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 县规定的工程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借口增加支出工程和进步开支标准。第十七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 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 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 基金支出。(
6、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 险待遇性质的支出。上述基金支出工程按规定组成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第十八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第十九条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工程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 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方法规定,在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二十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 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 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处是:承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 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
7、会保险待 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 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 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二十一条医保事务 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 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工程,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 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 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 户。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
8、任何部门、单位 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展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以下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缺乏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早变现用基 金购置的国度债券,详细按财政局规定管理;(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 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 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度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 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 国度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 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
9、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 XXX 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第二十六条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处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 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 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第二十七条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钱支出,直接计入县财政 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钱支出,及时划缴县财政专 户。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 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 事务所记账和备查。第二十八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 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
10、门 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 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第二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 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 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 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互相对账,保证账账、账 款相符。第三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 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 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 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
11、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第三十一条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 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 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 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 续完备、内容完好、报送及时。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 政部门
12、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政报告为基 金决算。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承受社会对基金管 理的监视。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展监视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视委 员会报告。第三十五条以下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基金;(二)私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其他违背国
13、度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日 纠正,并作财政处理:(一)即时追回基金;(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第三十七条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 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 缴国库。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系统的核心要点希望了原那 末性的概括,触及财政会计的详细管理办法或操作标准,在不 违犯国度财政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下,根 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