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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 XXXX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集团)下属房地项目成本的控制及执行情况,尽量避免 预算外支出,为进一步控制成本提供标准和控制手段,从而提 高项目经济效益,同时结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发成本是指项目从购买土地到商品房交付工程中 发生的直接与项目相关的应计入“开发成本”会计科目的各项 费用,主要有: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 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用。具体如下:
⑴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 (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 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 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 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 危房补偿费等。
⑵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 绘、规划、设计、环评、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 费用
⑶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 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 程费装饰工程费、消防工程等。
⑷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 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 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⑸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 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 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⑹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 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 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 设施建造费等。
第三条成本管理制度主要是招投标、合同管理、预算管 理、成本核算管理等一系列成本控制和反映手段,本制度适用 于集团开发的所有房地产项目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四条工程成本控制是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而 分项工程(或业务)实行招投标管理是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 分项工程(或业务)单位价值在 50 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 标,客观因素不能实行招投标的除外,如:工程质检、土地受 让、工程防雷防蚁、拆迁补偿以及专业性较强或属垄断行业的 等。。
第五条分项工程(或业务)的招投标过程必须有财务部人 员参加,招投标参加人员、过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制定的 《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开发成本的各项支出除了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收费外 , 单位金额在 5 万元以上都应签订经济合同,合同标的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必须有财务部参加的会签,经济合同的签 订、会签应符合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经济合 同在签订完毕 3 日内连同会签单复印件送交财务部。
第七条财务部在经济合同会签中侧重合同资金的安排,尤 其是合同款分批支付金额及间隔时间的安排,要与公司现有资 金和未来资金计划相统一,避免合同管理与资金管理脱节。同 时关注经济合同的价格情况以及发生纠纷公司承担的经济责 任,以及税收方面的风险,降低公司总体经营风险。
第八条财务部应建立健全经济合同台帐,合同台帐应详细 记录经济合同的各项主要内容以及付款情况,使每一次付款都 能迅速而有效地处于控制状态中。合同录入后,财务部要严格 掌握每一次付款时间节点及金额进行资金计划安排并报公司领 导,从而较好地执行合同。
第九条开发成本各项支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有权拒 绝付款:
⑴应签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的;
⑵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⑶应进行经济合同会签而未进行会签的;
⑷招投标不符合公司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的;
⑸合同签订、合同会签不符合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制 度》的。
第三章工程预、结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工程预算管理分为工程财务预算管理和工程造价预 决算管理。工程财务预算,是公司在预算期(一般指项目周 期、年、季、月)内为规划工程支出而编制的资金支出计划; 工程造价预决算主要是工程总造价和分项工程造价预算以及工 程结束后的工程总造价结算和分项工程造价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财务预算管理应根据项目总预算按照项目开 发计划分期编制,编制时间、程序应符合公司制定的《财务预 算管理制度》和集团的要求。工程财务年度预算、月度预算, 于上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制定,工程财务预算的责任部门根据各 公司的部门设置及具体职责而定。
第十二条工程财务预算编制、控制是保证项目经济效益和 公司资金安排的基础,财务部应编制工程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工程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以便公司 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内部牵制管理和工程价、量分离的要 求,工程成本支出由工程部管量、成本部管价、财务部监控原
则,严禁既管价又管量,工程部、造价部应分别隶属于不同的 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图图审审查完毕并确定施工方后 1 个月 内,成本部应留存一套完整、准确的施工图,以备竣工造价结 算审计之用,工程竣工造价结算必须以留存的施工图和工程竣 工后施工方报送的经工程部、监理审核确认的竣工图为准。
第十五条项目(或部分项目)总包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 向财务部报送施工方和工程部、成本部沟通一致的项目工程预 算或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经双方认可 的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除了合同定价和市场信息价变动外,影响工程造 价主要因素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 度安排、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品牌认定及价格签证、其他增减 工程量签证。项目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经济签证制度和流程, 经济签证必须至少有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本部、成本分管领 导等人员签字同意方可下达,经济签证必须按照制定的权限执 行,需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批的应上报批准后下发。项目前期 项目公司应该组织专业人士及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对规划设计、 施工图设计认真的研究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作必要的评估。
第十七条工程款支付。工程部填写付款申请单,成本部审 核,并取得合法的发票(一般情况下),财务部根据付款申请 单、工程财务预算、经济合同、完工工程结算单、以及前期付 款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是否应该支付此款项。若付款,则 付款后将该款项列转成本核算对象及其明细项目。工程款的支 付必须符合项目公司制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业务流程》集团 制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业务流程说明书》。
第十八条纳入总包范围内的、以及不能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规定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的甲供材(大型设备和装饰清包工 程除外)资金走向,不管甲供材合同如何签订,必须通过总包 方或有资格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单位,并且要完善税法规定的 相关手续,做到四个一致:合同台头名称、发票出票人名称、
审计报告施工方名称、款项收款人名称相一致。甲供材的付款 必须有施工方签收的相关单据。
第十九条工程结算对账。工程竣工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前,成本部根据总包合同、各分包合同内容和财务部进行付款 对账,防止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漏项或付款漏项问题的出现。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的付款前,财务部 门应该再次核查发票开具情况,严禁出现未取得发票或发票不 全付款和工程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现象发生。
第四章成本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会同项目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房地产项 目规划设计阶段,编制项目投资收益估算分析报告。集团财务 部会同项目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投资估算分析报告和现行税收 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税收筹划报告,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时,必须按根据 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 已销开发产品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成本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成本分期,项目成本是否分期,以税收筹 划为依据,原则上不准分期,若税收筹划计算分期对项目有 利,才准予分期,项目成本核算分期需要向集团财务中心审 批。项目成本核算是否分期确定后,财务部应向办证部门按照 是否分期要求办理立项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成本对象按照税收筹划方案、立项文件、 以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六个原则进行划分,不按会计一般习 惯进行成本对象划分,严禁毫无依据的进行成本对象的划分。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六个原则如下:
⑴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 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 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 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⑵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 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 象进行核算。
⑶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 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⑷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 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 算。
⑸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 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 算。
⑹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 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⑴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 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 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 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⑵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 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 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 建成本对象。
⑶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 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 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 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⑷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 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 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 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⑸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 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项目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 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⑴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 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 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⑵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 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 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 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 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 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 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项目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 理:
⑴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 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 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⑵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 他成员项目公司使用的,借入成员公司应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 借款的证明文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 分摊的利率应和借入成员公司的利率一致。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 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
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 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 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 定选择其一:
⑴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 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 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 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 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 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⑵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 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 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 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 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 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⑶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⑷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 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⑴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 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 ,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⑵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 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⑶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 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 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即必须取得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定的发 票,出除了大型设备和装饰清包外,不得有增值税专业发票或 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⑴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 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
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⑵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 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 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⑶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 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 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已销开发产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已销开发产品 的销售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成本 确认。可售面积单位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按下列公 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成本 = 成本对象总开发成本÷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 = 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 积单位成本
第三十三条项目每期商品房竣工交付时,财务部应对本期 交付的成本进行清理、汇总、分析,收集。特别要注意进入成 本每一分项业务的发票、合同、审计报告之间的逻辑关系,严 禁出现三者之间有逻辑性错误。
第三十四条为了有利于项目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 算,给项目成本汇集、清理留有时间,项目中期交房时间不许 超过每年的 10 月份,项目最后一次交房不许超过每年的 9 月 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行销售监管资金地区的房地产公司,对销售 监管资金拨付及监管账户取消指导性管理如下:
⑴统筹兼顾项目合同总价和加快监管资金拨付之间的关 系,既要考虑项目合同总价提高对收费的影响,又要兼顾如何 加快监管资金拨付,财务部门和工程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确定 合理方案;
⑵尽可能地做到销售监管资金的拨付和实际工程款的支付 时点相一致,工程部门应根据实际工程款的支付时点提前向财
务部门提交销售监管资金拨付的相关资料,提前时间以政府监 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⑶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时后,超出部分为一般 监管资金,项目公司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工程部门提交资料及时 申请从监管账户调用资金。
⑷监管项目具备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即领取《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正本)》,工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申请取消 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经集团董事会批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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