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党员管理办法
1 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办法
1.1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1.1.1 严格坚持标准。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 位,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紧密联系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标准,认真考察把握发展对象 的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情况,着重看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 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注重素质的全面性,历史、全面、辩证地考察发展对象综合素 质和一贯表现,防止降低和曲解标准,避免片面以工作业绩代替党员标准。突出标准的 严肃性,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1.1.2 严格培养教育。把思想入党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从不同岗位的实际出发, 针对培养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入党申请人、入 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端正入党动机,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 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要丰富培养教育形式,注重培养教育效果,对于已经 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社会 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形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坚持入党前为期一周的 短期培训制度,及时跟踪了解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做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岗位变动时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相互衔接。
1.1.3 严格履行程序。认真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进一步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 切实纠正有的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以及“家族党员”、“人情党员”等 问题。在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确定环节,必须坚持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 等方式;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肃认真地政治审查,凡没有通过政 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 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还可根据需要听取纪委的意见,防 止“带病入党”;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对发展对象和预备 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1.4 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 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案件要及时进行 查处,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加大违规行为发现和查 处力度,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1.2 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1.2.1 着力在一线工人中发展党员。重点发展施工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技术能 手特别是优秀青年工人入党,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实现党员在生产班组的 全覆盖。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引导广大职工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1.2.2 做好在外聘和劳务派遣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关于做好在外聘和劳务派 遣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党工发〔2012〕 11 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及 时将外聘和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
1.2.3 重视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要进一步加强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 党员工作。对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社会责任感强的青年,要专门联系培养,及时 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高度重视将单位、部门骨干、科研骨干、项目带头人、 引进人才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1.3 健全机制,从严管理,增强党员队伍活力
1.3.1 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 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使公司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 规模,党员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公司各二级党委、直属总 支要按照公司党委每年年初确定的计划发展党员, 确保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目标落实到位。
1.3.2 从严管理党员。 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 定期召开党员大会、 支部委员会、 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领导班子 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丰富组织生活内 容,通过举办形势报告会、学习优秀党员事迹、开展警示教育等,增强组织生活的实效 性和针对性。党组织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参加组 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帮助。要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管理,坚持开展争创“四 强”党组织、争做“四优”共产党员活动,将评选结果,作为评价奖惩党组织书记、党 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创新党员管理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改进党员 管理工作,推进党员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党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1.3.3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按照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和发挥作 用的原则,规范和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 管理之中。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 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3.4 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工发〔2012〕 10 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好非在岗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从严 执行党的组织纪律,防止出现“口袋”党员和“档案”党员。
1.3.5 加强外协队伍党员管理工作。 涉及用工单位的党组织要及时掌握组织关系不隶属 公司党委的外协队伍党员的基本状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组织他们参加党内
各项活动,积极引导他们参与到企业发展之中,搭建外协队伍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 1.3.6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疏通“出口”,使党员队伍更 加纯洁。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党组织关系装 在“口袋”里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 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 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 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1.3.7 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认真落实 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加大优秀共产 党员宣传表彰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激发党员的光荣感和自豪感。 坚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等措 施,帮助支持生产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1.3.8 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 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党员发 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坚持领导班子联系点制度, 重点联系基层、 联系一线、 联系群众, 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帮助解决群众困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
2 在外聘和劳务派遣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办法
2.1 公司各级党组织在外聘和劳务派遣人员中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 的原则,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发展一个。
2.2 申请入党的外聘和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 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全面
考核合格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此期间,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每半年对申请人 员的思想觉悟、 工作表现、 组织观念、 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察, 并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2.3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经过至少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严格审查, 确认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在此期间,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每季度对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一次,并认真填写《积极分子鉴定表》。
2.4 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适时选送发展对象参加公司举办的党的积极分子培训班进行集 中培训。同时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2.5 发展外聘和劳务派遣人员入党之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入党申请书、 《积极分子 鉴定表》、党的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和学习总结、综合政审材料、与发展党员有关 的其他重要材料上报公司党委工作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组织程序发展。
2.6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决定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应将发展对 象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天。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 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
2.7 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每季度考核一次, 并认真填写《预
备党员考察表》。
2.8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为其建立组织档案。具体材料包括:入党和转 正申请书、 《积极分子鉴定表》、党的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和学习总结、综合政审材 料、 《入党志愿书》、 《预备党员考察表》 、与发展党员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3 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办法
3.1 非在岗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权限
3.1.1 离休党员的组织关系保留在公司,隶属后方管理中心党总支管理。
3.1.2 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
1) 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公司,隶属后方管理中心党总支管 理;
2) 科级以下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
3) 被原单位返聘的退休党员,其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解聘后按照规定分别转 入后方管理中心党总支或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
3.1.3 内退和规范待岗党员的组织关系保留在公司,隶属后方管理中心党总支管理,待 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规定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
3.1.4 因辞职、除名、调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1) 凡党员所去单位有党组织的,将其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单位党组织;
2) 凡党员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将其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 织,也可以转入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2 对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3.2.1 后方管理中心党总支要加强对离休、退休(副处级以上干部) 、内退和规范待岗 党员的管理,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做到知去向、知动态,灵活安排组 织生活。
3.2.2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退休党员的情况, 将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 后方管理中心党总支; 教育督促科级以下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 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欠交党费的要补齐。
3.2.3 各单位对因辞职、除名、调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党员要设法与他 们取得联系,督促其转出组织关系。欠交党费的要补齐。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 系的,且无正当理由、已连续 6 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的党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 按自行脱党处理, 由党员所在支部大会作出决定并报所属二级党委(总 支)批准予以除名。处理决定要报公司党委备案。
3.2.4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退休党员, 原单位党委工作 部门应协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4.1 党费收缴
4.1.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1.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 (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 (含 3000 元) 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10000 元以上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2%。
4.1.3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年薪预支(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 纳党费。
年终兑现年度兑现奖的当月应按本月实际领取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 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 交,自愿一次多交 1000 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4.1.4 实行岗位工资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岗位工资(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 (税后) 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1.5 实行技能等级工资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技能等级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 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 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 的津贴补贴。
4.1.6 离退休(包括内退)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 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 纳党费。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 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 等) 、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1.7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4.1.8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 交党费。
4.1.9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1.10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 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4.1.11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公司党委工作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唐山市委组织部
转交中央组织部。
4.1.12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 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4.1.13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 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1.14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 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4.1.15 各二级党委、直属总支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0%向公司党委上缴党费,每 季度一次。公司党委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0%向唐山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每半年 一次。
4.1.16 公司党委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5%向各二级党委、 直属总支下拨党费, 每年 一次。
4.2 党费使用
4.2.1 各级党组织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4.2.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6) 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 伙食费、 交通费、 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7)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 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8) “两优一先”之外,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9)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10)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 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11)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4.2.3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2.4 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3 党费管理
4.3.1 党费由党委工作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4.3.2 党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4.3.3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工作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 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 保障党费安全, 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4.3.4 党委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3.5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两级党委应当在 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公司党委工作部每年底向唐山市国资委 组织处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二级党委、直属总支通报党费收缴情况。 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4.3.6 两级党委工作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
4.3.7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 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5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5.1 公示对象
5.1.1 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5.1.2 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5.2 公示内容
5.2.1 拟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历、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支委会意见、二级党委(总支)意
见等。
5.2.2 拟转正对象的公示内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历、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 递交转正申请时间、 支委会意见、 二级党委 (总支) 意见等。
5.3 公示时间、范围及形式
5.3.1 公示时间: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前, 公示期限一般为 7 天。
5.3.2 公示范围:公示对象所在的二级单位。
5.3.3 公示形式:在公司办公系统内网“通知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5.4 公示程序
5.4.1 确定公示对象。由党支部负责向所属二级党委(总支)报送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 对象的有关材料,经二级党委(总支)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公示对象。
5.4.2 网上公示。二级单位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起草公示文件,并在本单位 OA 网“通知 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5.4.3 处理公示意见。经公示未发现问题的,二级单位党委工作部门须及时指导党支部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按规定的程序为公示对象办理接收和转正手续。对公示中群众 反映的问题,二级单位党委工作部门要逐项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及结果如实上报所 属二级党委(总支),不得隐瞒和拖延。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二级党委(总支)应 视问题性质和轻重分别提出不予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5.5 纪律要求
5.5.1 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绝对保密,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 规定严肃查处。
5.5.2 对故意捏造事实, 诬陷和诽谤公示对象的, 视情节轻重,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5.3 要坚持原则,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党员管理办法流程图
党委工作部按照上级党委要求或党组织自身建
设需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工作安排
发展党员工作
党员管理工作
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工作
其它各项工作
在在岗员工中 发展党员工作
在外聘和劳务
派遣人员中发
展党员工作
非在岗党员管 理工作
在岗党员管理
工作
各二级党委、 直属总支根据公司党委的要求制定
本单位的工作安排,指导、监督基层党支部做好
党员管理工作
各二级党委、直属总支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资料归档, 公司党委按照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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