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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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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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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 报告和档案管理, 根 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 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 1 人以上,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 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 以及特别紧急、 重大突发事件 (故) , 死亡 3 人以上,经济损失 30 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 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 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 4 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 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 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 (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 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 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 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 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 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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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 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 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 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 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统计。 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 12 月 26 日 至当年的 12 月 25 日,上月的 26 日至当月的 25 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 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 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 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 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 路运输企业在每月 5 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 《四川省公路运输企 业行车事故(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 后在每月 10 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 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 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 5 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 务处(海事局)在每月 5 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 10 日前报 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 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 计,并在每月 5 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 5
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 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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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 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 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 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 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 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 公路处、 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 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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