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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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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 调查处理制度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 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 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 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三. 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 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 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 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 工作效率。 四. 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简要经过、伤 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 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当事人并需在 3 天内填写好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 责人接到重 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 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安监部门 和 公安等部门。。 (3) 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 救援工作,防 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 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 打‘ ‘ 1 佃’火警电话报 警; 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 报告,并尽快通知 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 ?四不放过? 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 取措施不放 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 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 人事故,由经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  1-2 查与处理。 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 — 次重伤 3 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 情况进行调 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规定》 (国务院 第 75 号令,佃 91 年 2 月 22 日)进行调查和 报告。 (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 了解有关情况 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 调查组在三天内向公司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 便及时对事故进行 分析处理。 3、事故的处理 (1 )轻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 议,应先由事故 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由 公司上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2) 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 组织、主持召 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 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 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3) 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事由和事故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其 部门主管相应 的处分。 篇二: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JZAQ-016-2013 安全事故、统计与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事件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 汇报、上报 及统计等 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 34 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 国务院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 定》。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 事求是,尊重科 学的 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安全人员或相应 负责人, 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 8 小时内 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 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 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 119。 2. 在外人员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上报安全管理 部。 3. 的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 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  属上报政府部门 2 小时内, 将事 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 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主管经理。安全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 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4. 发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时,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进行 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 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 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工作人员, 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 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 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 果。 (六)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 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 编制详细 的 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安全管理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 事故纠正与预防措 施实施后,由安全管理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进行行政处分 和 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 和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有关规定进行 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应负责将事故详 情、原因及责任 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 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 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 理资料收集整理 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笔录。 5.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 定等资料。 6. 事故调查报告。 7.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 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 其他有关的资料。 篇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 运输安全管 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 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 产情况, 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 度,总结教训、 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 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 括营运车辆,公务 车辆) 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 伤员,同时迅速 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 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 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 — 2 人;或现场车、 物,损失折款 1, 000 元以下的事故 (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 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 2、 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 . 2 人;或轻伤 3 人 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 000 兀至 30, 000 兀以下 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 — 2 人;或重伤 3- 1 0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30, 000 元至 60, 000 元以下的 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11 人及以 上;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及其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 60, 000 元以 上 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 行伤害、爆炸、 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 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 故统计报告。 第八 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疋告指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 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 24 小时内填报《行车 事故 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 故须及时填报《行车 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 报《事故 (登记) 月报表》,于在当 月底 25 日前汇总上报安全 保卫部。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 急报告两 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 次死亡 (失踪) 1-2 人 ; 2、 次重伤 3-9 人 ; 3、遇险人数 14 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 50— 100 万 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十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4 小时内 (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 算) ,按《道 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 条:紧急报告范围 1、 次死亡 (失踪) 3 人及以上的事故 ; 2、 次死亡重伤 10 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 (包括港、澳、台) 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 故 ;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 他事端的,或其 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1 小时内 (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 算) ,按《道 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 5 小时内 补 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 8 小日寸内续报上级主管部 门。发生事故 后,在死亡 (失踪) 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 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 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 事故快报》 (见 附表) 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 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 容 : 1、事故发生的时间 (年、月、日、时) 、天气情况 ;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 (吨) 数、实载人 (吨) 数 ;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 (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 、 运行线 路、线路类别、始发站 (地) 、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 (全称) 、企业资质等级 ; 5、驾驶员 (押运员) 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 、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行车事故统计,由各单位向公司安全科逐级统 计填报,填报说 明如下 : 1 、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 次数、伤亡人 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 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 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 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 相关数据,并 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 1、填表人的签名 ;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 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 3、单位领导的签名 ; 4、填报日期; 5 、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统计计算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 0. 75/主要责任、 O. 5/N 等责任、 0. 25/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 次数是指实际事 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 天内实际死亡的 人数; 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 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 (骑车人) 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 伤人数之总和。 第二十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公安 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确 定。 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 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 亡人数 X 责任系数) 。  (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 =刀事 故死 第二十二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 相关热词搜索:统计 制度 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 生产 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0. 75 /主要责任、 o. 5/ N 等责任、 0. 25 /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 次数是指实际事 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 天内实际死亡的 人数; 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 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 (骑车人 ) 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 伤人数之总和。 第二十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公安 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 》 确定。 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 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 亡人数 X 责任系数) 。  (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 =刀事 故死 第二十二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 相关热词搜索:统计 制度 调查 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 生产 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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