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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
2023 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 1)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卫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 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 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 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 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
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 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 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畜禽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 完整、 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 时间:商品猪、禽为 2 年,牛为 20 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2023 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 2)
一、 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 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 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 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 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 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行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 免疫疫苗。 领用前, 应向当地乡镇 (街道) 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 饲养规模、 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用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 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 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 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 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 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
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
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 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 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 同时应对随车人员、 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
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 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圈舍空 置 1 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 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 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 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2023 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 3)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 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 实施规 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 坚持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防重于治”的原则, 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 饲料 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2023 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 4)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 2 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
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 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 对监 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 100%。
2 、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 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 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 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 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未依法 建立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 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 卖产品的行为。 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 加强产地准出管理。 四是对养殖 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 、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 鱼类、 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 重点单位: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 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
2023 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 5)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 疫工作。
2 、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 、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 、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 、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 、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 、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 、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 、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 及时改进免疫计划, 完善免疫程序,
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 、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 、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 、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
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 、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 、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 、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
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 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 、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 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 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 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畜禽死亡时, 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 不得随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3 、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畜禽种类和数量、同群畜禽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
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 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 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 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 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 1 至 2 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 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 污物、 粪便、 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 焚烧、 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 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 、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 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 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 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 、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 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要 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交易,不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 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 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肉牛数量、 死因、 体重及处理方法、 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 记载。
6 、无害化处理完后,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
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 、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加施畜禽标识。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 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畜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 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 ****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
量等有关情况 ;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作为养殖档
案编号。
(三)畜禽调运时, 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 个体养殖档案随同 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 年。
2023 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 6)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 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 200 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
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
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 200 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 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 扩建、 改建畜禽养殖场。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 由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 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 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 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 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 不得新建、 扩建畜禽养殖场。 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 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 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 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 扩建、 改建畜禽养殖场, 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 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 300 头以上的养猪场、 1 万只以上的养 鸡场和 100 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 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 (粪 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 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 7)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 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 项目竣
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
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 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 千米;距一般 道路不少于 500 米; 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 点)、牲畜交易市场、 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 2 千米以上; 距居民区, 工厂、 学校和其他公共场 所不少于 3 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 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 布局合理, 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 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 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 势最低处, 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 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场(小区)内道 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 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 单元之间
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 坚固耐用, 宽敞明亮, 采 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 10 米以上。
(五)场区、 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 长 6 米、 深 0.5 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 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 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 .5 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 必 须的检验消毒仪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 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 出栏后.圈舍应空置 2 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 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 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 、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 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 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 离观察 2 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
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 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 进行严格消毒后, 方可进入生产区。
2023 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 8)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 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 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 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 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 、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 、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 、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 、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 、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 、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 及时改进免疫计划, 完善免疫程序,
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 、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 、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 、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
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 、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 、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 、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
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 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 、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 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 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 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
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 、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 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 、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
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
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 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 1 至 2 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 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 污物、 粪便、 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 焚烧、 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 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 、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 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 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 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 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 分娩完毕, 再用 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
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 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 、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 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
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 死因、 体重及处理方法、 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 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 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
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 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 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 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 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
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 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 、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 ****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
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 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 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 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 2 年,种猪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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