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流公司印章、证照管理制度1、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法人私 章、各部门章等印章;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 构代码证(卡)、银行帐户、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财政登 记证、海关注册证书及各下属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证 照。 2、公司的公章、合同章由公司负责人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 专用章由公司会计管理, 预留在银行财务印鉴中的私章由各公司 出纳管理, 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岗位规定管理的, 由分公司负责 人负责安排管理人员, 但公章、 财务章和法人私章必须是分开管 理,各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3、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卡)、税务登记证 (
2、含国税、地税)、财政登记证、海关注册证书及其它证照由公 司总经办负责统一管理。 4、各下属公司总经办必须按照各地有关部门(工商局、税务局 等)的要求,按时办理各种证照的年检、变更、更换工作,保证 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应悬挂在公司所在地。 6 、按印章、证件的类别建立独立完整的印章、证照档案记录本。 印章、证照使用前应登记使用日期、经办人、审批人、用途等。 各分公司应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公司证照、 印章使用登记表上传总公司总经办。 7、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不得外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织 及第三人共同使用。 8 、未经总公司批准,各分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
3、对外联系业务, 签各种单据、打欠条等行为。 9 、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为本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贷款、抵押, 也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借款。10、各分公司现行的印章、印鉴未经总公司批准和授权,不得擅 自重刻、复制、注销。如需启用新印章、印鉴,必须经总公司总 经办同意和授权。 12、 各分公司责任人不得利用公司印章、 证照签订各种假经济合 同,不得利用印章、证照进行违法活动等等。 13、各分公司印章、证照丢失时应立即向总公司总经办报告,并 依法公告作废,重新刻制。14、各公司必须明确各印章、证照管理责任人,并将其名单上报 总公司总经办备案, 如责任人发生变化, 应及时知会总部总经办。 15、责任:各下属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一旦发 现和查出,根据情节,给予相关管理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提请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证照、印章使用登记表序号使用人使用日期用途审批人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