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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72159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5.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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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仔细 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2、 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严格免疫 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3、 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平安方面的规定, 运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 产品,不运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限制中心的指导下,依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 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5 、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依据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6 、废弃疫苗依据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7 、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

2、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 、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具体记入免疫档案。10 、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刚好改进免疫安排,完善免疫 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 必需由兽医确定, 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运用。2 、兽医运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运用非法产品。3、必需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 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 屠宰, 不得用于食品消费。4 、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 、不擅自变

3、更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运用时间等。6、 做好用药记录,包括: 动物品种、 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 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缘由、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 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选购 和保管记录。(三)检疫申报制度1、 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 提前向日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 自宰自食生猪, 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 报检疫,

4、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仔猪,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 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 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仔猪,在引进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 按规定进行隔离、视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四)疫情报告制度1、 义务报告人: 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马上向当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2 、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猪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

5、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猪的皮、肉、内脏 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5)发生可疑须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生猪进出养殖场。(6)限制人员流淌。3 、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 症状、病理变更、诊断状况。(3)已实行的限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状况时应电话报告。(五)消毒制度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需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 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猪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运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 相结合进行

6、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依据消毒目的、对象 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 1 至 2 次,四周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刚好清理污物、粪 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四周环境的清洁卫 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 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四周环境一 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 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 场内运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 7、全部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需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 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8 、养殖场实行“干稀分别、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 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六)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需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 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2 、养殖场必需依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依 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确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 理。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

8、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 离视察和治疗。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需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 行,并仔细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 进行具体的记录、记载。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需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 病原传播。7、 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留意个人防护, 防止人畜共患 病传染给人。(七)畜禽标识1、仔猪只在诞生后 30 天内加施生猪标识; 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 开饲养地前加施生猪标识。2 、生猪只在耳部做标识。3、生猪的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刚好加施新的标识,并在 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4 、没有加施生猪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5 、生猪标识不得重复运用。(八)养殖档案(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 、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状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运用对象、时间和 用量等有关状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状况;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状况;5、生猪养殖代码;(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生猪养殖代码,作为 养殖档案编号。(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 档案应当伴同调运。(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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