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加速资金 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财务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内部独立 单位的结算、贷款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在银行只建立一个存款基本户,不另设专户。
笫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股东会下达的利润 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 展规划,资金来源、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公司定额借 款, 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及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 报董事会审批后下 达执行。年度中.财务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公刮借款规模,如 因经营发展, 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 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 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以财务部审查核实后, 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批追加。
2、公司内借款的审批。凡公司内借款金额在 l 0 万元(含 1 0 万元以内的,由信贷业务部审查同意后,报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 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由
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放款。
3、担保的审批。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 担保额在 100-500 万元的, 由财务总监 核准,并经股东会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具体手 续。
第五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 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执行董事专 题报告。
1 、定期检查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 、定期检查公司的财务部的结算情况。
3 、定期检查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财务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4、对公司在财务部汇出的 10 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 抽查。
第六条 统计报表
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财务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 业务统计表,财务部汇总后于旬后 2 日内报总经理、董事长。
财务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 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报一次 存款余额。
信贷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运营资金,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利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是指本司服务区范围内,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 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其它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 营活动。
2 、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 、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 、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 、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 、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 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 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二、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类型 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三、贷款投向与投量
第六条 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宗旨,根 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农村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存贷款比例、 中 长期贷款比例等规定,合理有效营运资金。
第八条 科学合理编制信贷计划,对农户贷款实行指导性讨划、 对企业(工商、农经、其他)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
第九条 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有效信 贷进入和退出机制,努力优化信贷结构。
第十条 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 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 同 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
四、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 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 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 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 贷款期限和 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 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
确定。
五、贷款的程序
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会办审批、 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 程序办理。 公司并按信贷前台和业务前台分开操作相关程序、 要求办 理。
1、贷前的调查。信贷业务部相关人员和信贷负责人必须真实到 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 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2、贷时审查。公司信贷管理部门、信贷负责人按照信贷权限审 批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 文本规范性, 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严格柜面把关 审查。 柜面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 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 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 使用的准确性。
3、贷后检查。每月检查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检查贷款的使用有 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4、坚持贷款回复制度。企业、自然人短期贷款申请,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5、贷款审批。信贷业务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授权授信的管理规 定,分级审批及时登记, 公司贷款审批实行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制。
6、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 约定借款种类、 借款用途、 金额、 利率、 借款期限、 还款、 结息方式、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人应当 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 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 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 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 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 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 后登记的操作 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 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 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 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 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 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 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 40%以内确认, 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 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 90%以内确认, 封仓、 仓单质押价
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 2 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 所有 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7、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前 3 日,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 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 并取得相应回执, 对于出现的高 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8 、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六、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
1、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 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息包括表内外(含登记簿)应收未收利 息。不良贷款应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 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当月发生表内息按责任贷款损失赔偿规定对审批 人、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 体系, 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 监测台帐, 反映形成原凶、 清收方案、 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 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 从划转呆 滞当月开始由信贷管理部逐笔实行责任追究、个人单证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利息清收考核体系, 强化 清收管理力度,规范清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二章 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 悬空信 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 款本息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 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承包、 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 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 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 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 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 借款人, 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 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三十六条 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 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 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 担贷款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企业, 应在产权转让 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三十九条 对破产的借款人, 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及债 务的处理,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行优先受偿权,无 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 并按比例受
偿。
第三章 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
第四十条 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
度, 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 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 健全信贷企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 5 级分类(商业银行将 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 贷款。
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 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 时足额偿还。
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但存在一些可能对 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 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 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 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 本息 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 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 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 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 财务状况、 影响还款能 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全面覆盖风险。
第四十二条 坚持按月到企 (户)检查制度。营业部逐月及时 向业务拓展部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业务拓展部每月对营业部组抽 查,并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到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向主任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信贷档案管理。必须按企业、农户建档要求分类, 分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压降企业和农户的监测台帐。双向监测贷款风 险的变化情况, 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 进一步降低信贷 风险。
第十一章 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l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产业。
2 、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3 、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
4 、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余、股本金。
5 、借款用于财政税费,镇、村、组公益性支出。
6、信贷企业体制变更等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或未全
部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
7 、借款用于入股和投资的。
8 、借款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及租金的。
9 、贷款用于非申请用途的。
10 、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其他非生产性正常往来债务的。
第四十六条 严禁下列情形发生(十个严禁):
1 、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
2 、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
3 、严禁向有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
4 、严禁发放冒名借名贷款。
5 、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
6 、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
7 、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
8、严禁服务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 (部)对借款人发放贷
款。
9 、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
10、严禁发放应领贷款卡而无的借款人贷款 (农户指应符合领 卡条款而未领卡的农户)。
第十二章 贷款的责任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贷管理实行授权分级管理信贷审查负责制, 并相 应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和决策等责任人制度。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贷人员呆帐准备金累积制度, 累积对象为从 事信贷岗位人员发放的农户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 按计算机采集的 贷款“责任人代码"所统计的贷款利息收入金额的 1%,以信贷员分 别开立专户计息。利息收入金额由公司微机按季采集后交业务拓展部 计算,并经监察审计部、财务会计部复核审查后出账,由财务部与业 务拓展部建立双帐套管理。 累积的呆帐准备金用于抵算在正常程序下 发放的贷款,由于不可抗力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公司需将贷款管理 每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 到人, 严格划分其信贷管理环节内控 管理机制的各工种的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分工包片人员、信贷人员担负调查失误,评估失 准按期收缴本息的责任; 柜面经办人员负柜面把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损 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主管信贷员、主任负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贷 后检查人员负检查失误、 清收不力的损失赔偿连带责任。 上报公司审 批贷款,业务拓展部负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按期收回的责任,信贷 管理部负审查失误、监测清收不力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实行贷款损失赔偿制。按贷款调查、审查、审批、 会办时的责任确定,调查人(责任人)、审查人、审批人分别按规定的 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贷款调查不实、贷款的手续不合规、不合 法等人为因素形成不良贷款的,追究相应岗位及失职的违纪、失职、 渎职责任,自形成不良贷款之曰起认定赔偿责任。盘活、保全不良贷
款按划线管理前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信贷岗位人员离职审计监交制度。信贷人员
在: 调离岗位时, 公司必须对其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计及 监交。由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监察审计部等绢.成监交小 组会同公按借据和档案清单. 办理交接手续。接收人如有异议并经监: 交小组认可的, 可暂不接收, 责任人为原责任人; 因交接不清形成. 贷 款损失的,交接双方各承担 50%的损失;交接无异议的,接受人承 担全额责任。
第十三章 信贷登记、咨询、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 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 信情况。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 贷登记咨询系统相关报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呆账核销时,应注 明“呆账核销"字样,并及时、准确上报公司信贷部门。
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须登记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在 企业大事登记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所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资信查询, 必须由 借款人提供贷款卡、密码: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 可通过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名称进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除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
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 当 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 公司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 权。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 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八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 相兼职,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 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 信贷登记咨询设备的安装、 使用应符合同家的有关规 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六十一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同家有 关规定。
第十四章 信贷人员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信贷人员上岗必须由公司直接明确, 公司所属部门 只有建议权,无信贷人员调整权。见习信贷员、专职组资金客户经理 无贷款调查、建议权,仅有贷款按期收缴清收权。实行信贷人员执业 准入制。对责任贷款累计数额超过 25 万未收回的一律不得从事信贷 岗位, 作为专职组织资金客户经理处置。 对于当年新增个体逾期责任 贷款超过 25 万元的信贷人员一律转为专职组织资金客户经理,除清 收逾期贷款外,不得从事贷款的发放业务。
第六十三条 实行信贷主管制。公司营业部设主管信贷员一名, 行使主管信贷职权。管信贷员的人选由公司推荐, 经公司业务拓展部、 信贷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考察审查,报公司事会确认后聘任,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管信贷员南接对 公刮负责,同时作为营业部主任的参谋、助手,参与所在单位业务经 营的决策和管理,对信贷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信贷合规运作、 业务发展。
(一) 、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 《担保法》、 《合同法》、 《贷款 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
2 、依据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和监督本单位信贷运, 作行为,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 、遵循信贷市场需求与营销规则,大力营销贷款,提高经营效.
4、督促本单位信贷人员按照分工做好各项信贷报表和有关文字 材料的上报工作;
5、协助主任制定全年信贷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不良贷款监 管清收责任制度、信贷人员学习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执行利考核;
6、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抓好信贷软件资料的 立卷归档工作;
7、建立好各类贷款户经济档案,并按照信贷“三查"要求进行管 理;
8 、对各类贷款的风险防范负有检查及管理责任。
9 、负责整理、登记凡经社务会会办研究的贷款会办记录簿。
(二)、职权
l 、对本单位贷款是否违反“十不准、十个严禁”的情况进行:
2、审查本单位各类贷款的清收责任是否明确,保证、抵(质)押 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3 、在授权范围内审查、批准监督信贷工作全过程并承担责任;
4、有权拒绝办理各类违章违纪贷款,有权直接向公司反映信贷 管理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有权监督贷款会办审批全过程。
(三)、报酬
明确主管信贷岗位报酬, 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享受公司规定考核 系数,其他人员按主管会计岗位系数执行。主管信贷员的劳动纪律, 政治业务学习, 工作现实表现, 生活作风建设等情况以及相关考核项 目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分配; 主管信贷员职责履行及工作质量考核由 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共同负责按月考核、按季兑现,并按季 向公司经理室报告。
(四)、奖罚
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规范执行、廉洁奉公、 在维护信贷资金安全工作中成绩显着的主管信贷员, 由公司给予表彰 奖励。 对工作失职的主管信贷员, 除按公司岗位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外, 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聘、 晋升晋级和先进个人评选。 情节严重的,
公司予以调整岗位,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实行信贷人员术位淘汰制。岗位培训、年终考核不 及格者或倒数第 1—3 名者,取消其任职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信贷 岗位调整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信贷人员在岗期间, 如有重大违章违纪 问题, 可随时进行调整。分工片内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达不到99.8% 者,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一)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财务工作, 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国家其他 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 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 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
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 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 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司财务管理中 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 行《会计法》 ,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 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的 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 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 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 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 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按照
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和会 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 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 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 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 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 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 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 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 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 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 交, 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 移交人员方可 调离或离职。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
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 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 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 股东会批准, 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 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应按公司 章程规定,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财 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 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 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 对确实 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 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 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 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 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 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 日记帐的帐面余额, 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 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
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以保证现金的 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 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 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 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 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 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未达帐项 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 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 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 程式, 借款的审批程式是: 借款人 → 部门负责人 → 财务负责人 → 总经 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 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 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 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 资, 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 分析和认证, 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后, 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 入帐手续。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 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 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工具等; 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 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2 年的。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
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 保管和卡片登记 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 固定资产折旧采 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5.电子设备,为 3 年。
第二十九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 废的固定资产, 不再补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 每年末由综合管理 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 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 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 10 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 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 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 成本。分摊期不短于5 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 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 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 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 不得截留到帐外 或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按规定计 入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 控制好成本 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
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 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 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 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 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 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 摊销费: 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 分摊期不短于 5 年。
(五)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 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 1%实行差额提取, 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1%提取。
(六) 管理费用包括: 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 职工工作餐费、 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 14%计提,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 2%计 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 3%计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 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 批许可权, 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 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
手续不全的, 不予报销, 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 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 费用支 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 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 分 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 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 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 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 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 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 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 依照缴纳所得 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
扣除前两项后的 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 50%时不再 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 5%计提,主要用 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 利润。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 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 15 日内完成,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 90 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 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 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
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 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管理中心应 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 评价和考核, 通过财务分析促 进增收节支, 充分发挥资金效能, 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 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
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 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 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四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 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 UPS 电源等。会计电 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 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 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 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 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 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 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 应立即与软
件发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 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
每月 10 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 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 应根据工作需要 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 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 下 班时, 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 采用微机和手工 帐并行的办法。 每月末, 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 对。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第五十条
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 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 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 IC 卡、帐户密码和 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 应妥善保管, 主管卡 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 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 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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