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场管理
制度(暂行) 体系文件
进展园林 编号
版本
市场管理规定(暂行)
生效日期
密级
支持性文件
目的
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切实保护经营户与本公司的合法利益。做响市场品牌,做
精服务品牌,达到双赢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制度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一、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当遵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所有规定, 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当
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在制定本办法中,市场坚持使用“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与我市场的经销商共同
将我市场的经营秩序管好、搞好。
三、市场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与平等竞争,保护经销
商的合法权益。
四、凡在我市场内进行经营、经销与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五、市场内的各经销商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的工作, 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肆意妄行, 损害他人的利
益。
六、违反本管理规定者, 市场将根据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性
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市场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入驻须知
七、装修注意事项。
市场内各类户型装修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 商户须在棚内建造房屋,须报市场综合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 对已有房屋做改动时,须报市场综合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3) 对水路、电路进行改动时,须报工程部维修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防止发生危
险。
4) 标准户型装修时,对房间墙体不同意做任何私自拆改。
5) 装修材料要存放在室内或者自己的货场内, 不同意占用市场内的公用道路及他人场所
存放物品,或者进行施工作业。
6) 装修垃圾要及时、自行清理,道路及货场内不同意存放任何垃圾。假如装修垃圾需由
市场代为清理,市场收取相应的费用。
7) 各装饰装修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无消防设备而进行施工的单位, 经市场查出
后将勒令停工,待消防设施到位后再进行施工。
八、户外广告制作事项。
1) 为了使市场内的广告统一,整齐,营造出统一协调的经营环境。花无缺花木市场内各商户
户外广告,务必按照市场规定的尺寸进行制作, (广告设计由各商户自行决定)。
2) 商户在市场内所有宣传广告务必由市场同意安排投放,不得私自张贴。
九、用水、用电事项。市场内统一供水、供电,在使用过程中须注意下列事项:
1) 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浪费。
2) 禁止乱拉临时线,禁止使用危险性电器
3) 水费的收取按水表所用的吨数,如实收取。
4) 电费的收取按电表所用的度数,如实收取。
5) 有漏水、漏电现象,及时与工程部或者综合部联系解决。
十、货物的存放。
1) 各商户的货物堆放, 均应放在自己的货场内。市场公用道路及绿化区域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2) 货物堆放的高度应适当,不宜太高,通常应操纵在 2 米以内。
3) 如因货物堆放所发生的危险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一、管理费收取标准
租赁类型 租赁区域 管理费 公摊 水费 电费
盆栽 A
大棚 C
玻璃棚 E
十二、费用收取时间及流程
上述费用收取时间均为每月 28 日 流程如下:
综合部统计
费用下发收
款通知
财务部开具
收据
综合部收取
管理费用
财务部收到
款项后做帐
客户确认收
款通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办理合法的入驻经营手续,与市场签定租赁合同。 所有经销商在入驻后必需办理营业执照, 没有营业执照的经销商将视为违法经营, 由国家有关 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进入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务必遵守国家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与其他经销商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凡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同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不得拒绝与阻碍行 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 规定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经营人员务必佩戴统一的市场经营证。每个经销商应保持自己展位门前干净整洁, 商品摆放有序。
第十八条:在市场内的经销商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
第十九条:经销商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 ,应当听取消 费者对提供的商品的意见, 同意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条: 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场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 凭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或者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 规定或者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有意拖延或者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二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经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 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三第:经销商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交纳税金及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鼓励买卖双方订立购销合同,
第二十五条:订立购销合同双方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订立购销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对方。
第二十七条: 购销合同中应包含产品数量、产品质量与包装质量、 产品价格与交货期限等内容,
市场在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时,以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凭。
第二十八条: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务必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市场经销商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经销商不得使用
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造成与
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三十条:经销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一条:经销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三十二条:关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销商,市场将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其予以纠正,情节
严重者,市场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了加强人口的管理,市场要求经销商严格遵守《宁波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
条例》中的内容,
1) 凡来我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均须持有宁波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及《外来人员就业证》;
2)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经销商,应当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3) 凡在我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地务工经商人员, 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守宁波市的
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凡在我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禁止伪 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禁止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应当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来我市场采购的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经销商查询,经销商应如 实给予答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或者者提虚假信息。
第三十七条: 如因产品的质量或者加工质量的原因而受到消费者投拆的经销商, 市场将采取相
应的措施给予处罚,问题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为了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市场自律,市场将严格按照宁波市对市场所 要求的“六规范、五统一、四整洁、一文明”来进行管理,即:
六个规范:设施规范;制度规范;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卫生规范;安全保卫规范。
五统一:证照悬挂统一;计量器具统一;商品价签统一;胸牌制式统一;垃圾容器统一。
四整洁:经营场所整洁;经营设施整洁;经营商品整洁;经营者仪表整洁。
一文明:按照“宁波市民文明公约”的要求,各经销商自觉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 务、遵章守法。 市场将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管理及各经销商的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场将向入驻经营的经销商提供下列的服务:
1) 负责市场经营设施与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2) 提供经销商必要的经营设施与服务;
3) 建立与落实治安、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各项制度;
4) 保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实行公开办公制度:
1) 服务管理机构名称公开;
2) 服务管理机构要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公开;
3) 市场管理制度公开;
4)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公开;
5) 消费者投诉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
第四十一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四十二条: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其管理的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场的日常管理由综合部门负责,统一对市场的卫生、消防、安全、出入货等各
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市场治安管理办法》、 《安全防火责任书》、《市场
货物出入管理办法》、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规定有抵触的,均按 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市场。
编制
审核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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