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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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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 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 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 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 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 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 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 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等 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 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 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 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 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 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想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 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 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 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 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 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 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 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 、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 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 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 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 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 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 、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 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 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 、公司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三、警示制度 1、厂房内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 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 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5)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5、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 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7、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 标识。 8、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 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篇二」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 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 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 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 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第 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 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 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 除 ;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 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 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 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 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 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 生工作负责 ;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 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 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 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 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 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 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 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 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 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 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 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 ―― 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 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 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 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 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 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 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 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 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 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 111 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 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 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 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 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 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 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 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 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 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 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 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 (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 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 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 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 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 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 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 标识 ;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 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 识 ;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 识 ;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 警示标识 ;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 手套”等警示标识 ;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 XX 危害”等警示标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 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 周围外缘不少于 30cm 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 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 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 线。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 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 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 岗位 ; 3 、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 3),警示说 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 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 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 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 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 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 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 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 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 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 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 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 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 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 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等 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 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 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 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 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 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想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 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 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 公司生产厂相关 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 管 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 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 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 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 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 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 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 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 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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