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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利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 总局第 16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以下简 称运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木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 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 和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 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发 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 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 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 整改难度较小,发 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 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道路运输企业自身难以 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T.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实 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 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 III-查治理工作制度,完善事故 隐患信息档案和台 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 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 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 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 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杳制度,按照职责
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尤其要根据不同季节的安全监管要 求,有针对性地开 展对重点运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档案和 台账。
第十条运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道路 运输经营者应当枳极 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 杏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见附件 1 )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 I•二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运管 机构报告。
(一)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三) 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重大事故
第 十 三 隐患的治理整改方案。
条运管机构接
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是 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提
出处理意见。
第 I•四条运管机构在检杳过程中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道路运输 企业立即组织整改: 对发现或接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安全隐 患整改通知书》 (见附件 2) ,责令有关道 路运输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重大安 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 时停产、停业或者 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运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 即向同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 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 时报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企业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运管机 构报告。运管机构在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举报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 予以处理。
第四章隐患治理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山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实施治理整 改方案。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卜. 内容:
1、治理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整改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5、治理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范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
第十九条在道路运输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前,下达整改通知书的运 管机构应当指派专人 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跟踪,山存在隐患的单位实施全过程的 监控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 使用专项制度。 第五章隐患整改核销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期时,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下达《道路运 输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书》的运管机构提出复查验收销案申请,运管机构接到书面 申请复查验收报告后,应当在 1 0 口内进 行现场复查。复查验收合格的,应当向 被整改企业出具《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撤销通知书》(见附件 3) , 结束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于复查验收不合格的,运管机构应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整 改期满仍不合格且情 节严重的,按照“谁许可,谁吊销”的原则,由原许可机关的 许可发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 加,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整改责任企业和运管机构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重大 事故隐患整改档 案。
重大事故隐患“一案一档”应当包括以卜内容:
( -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安全隐患监控整改通知书;
(二)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进度、资金落实和应急预案等情况记载:
(三)申请销案或者延长整改期限的书面报告:
(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撤销通如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档案要做到专人(兼职)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 套,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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