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5 篇)
篇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 亮证经营: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 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 行为存在。 a 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 服务前台。
二、 持证上岗: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 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 制度上墙: 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 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 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 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 消毒柜等设施, 去污池、 消毒池、 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 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 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 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 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 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 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 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 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 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篇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营造一个良好的 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 管理条例。
二、适应范围:
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场、场、停车 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 、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 保持水分充足, 并随时清扫残枝落
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
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 一遍。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 定时修剪枝叶, 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 半小时做好清扫, 保证所有清扫工作、 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 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每周两次,周三、周六)培土、 整理。
4、其他管理规定:
a、 集团所有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 烟头、 果皮等)放入 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 、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 、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 有瓜果皮、 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
处, 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 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 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 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
并奖励 10 元/人· 次。
g 、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 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 将地面清扫干净 ;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 中心报告, 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 理。
h、清洁工必须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所有公 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 对环境卫生的 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 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6、本管理规定归属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解释。
7、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可统一汇 总转交人力资源中心, 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修改, 未修改前按原 规定执行。
篇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一、明确职责划分
院内各办公房间及其对应的走廊、 地面和窗户的卫生由各使 用单位负责清扫擦拭 ;领导办公室及大厅公共卫生及室外环境卫 生由专人负责。
二、认真及时清扫
室内卫生清扫包括以下事项:
1、室内办公物品摆放整齐、 有序, 桌面及文卷柜上无杂物, 室内无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2、棚顶无灰吊,墙上及墙上的粘贴悬挂物上无灰尘,墙上 不得乱钉乱挂;
3、门窗及玻璃干净、明亮,室内、外无污渍;
4、地面清扫及时、干净;?
5、桌椅、板凳、书柜、卷柜等易落灰尘的物品随时擦拭;房 门拉手处、灯开关无污渍;?
6、饮水机、水杯等物品和微机显示屏、主机、键盘上无灰 尘污渍;?
7、室内卫生应坚持做到每日清扫地面,擦拭桌椅,办公物 品整理摆放有序 ;每月大扫除中应包括以上所列各项,要物见本 色,窗明几净, 一尘不染, 无卫生死角。 卫生清扫要坚持高标准, 以用心的态度认真对待, 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 并自觉维护和持 续。
三、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为持续办公室内优雅整洁的环境, 全体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 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持续地面清洁干净,严禁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烟头等杂 物。办公桌上养花需配托盘。
2、不得从窗户向外倒水,扔杂物。下班前应将办公室窗户
关严锁好,防雨、防盗。淘汰清理出的物品应放在垃圾筒内,不 要随处堆放。
四、检查与考核
1、办公楼卫生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列入目标考核资料。考 核由纪检组长牵头,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科、所参加检查、评 分。
2、评分结果每月在全场进行公布,并由考评小组将其列入 岗位目标考核,与考核工资挂钩。
3、凡违反第二条所列资料之一的,扣发全单位考核工资人 平 5 元;凡违反第三条所列资料之一的,扣发职责人考核工资 10 元。
4、各单位可根据以上考评办法细化、量化和切合实际的二 级考评办法,并认真加以落实。
篇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 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 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 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 下 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 '培训 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 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 "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 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 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 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 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 公共场所, 施行卫生监督, 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 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 卫生知识的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 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 有关资料, 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 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 应佩戴证章、 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 构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罚款、 停业整顿、 吊销"卫生许可 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 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 构成犯罪的, 应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 起诉。 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 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 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 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 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1. 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 立足于以人为本, 造 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 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卫生技术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 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 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 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 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
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 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 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 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 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 对接触尘毒、 高温、 辐射、 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 每年 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 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 按国家规定, 定期职业卫生检 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 不得进行生产。
7. 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 应采取自我 防护和抢救措施。
编制接触尘毒员工健康档案台帐, 加强监控, 防止职业危害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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