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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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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礼貌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 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 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 单位职责人负责。 二、 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 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 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 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____元。 四、 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 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英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____元。 五、 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 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____元。 六、 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 罚款 50 ―____元。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 (二)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三) 一、 医院提倡爱清洁、讲卫生、讲社会公德,全院员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环境 和室内卫生。 二、医院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 、随地吐痰、乱扔污物、抛弃废物和乱泼污水。 第1页共14页 2 、在工作室内存放个人生活物品或食品。 3 、在楼道内存放自行车、物品等。 4 、乱贴标语、宣传广告。 5 、诊疗区域内吸烟。 6 、医疗废物不按规定收集存放。 7 、各部门按要求做好院内控烟工作。 三、环境卫生、室内卫生职责分工 1、 医院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楼道、会议室、卫生间、病房的清扫保洁工作由 卫生员负责。 2 、各科室室内卫生由各科室人员负责。 3、 预防保健科负责____相关人员,定期对办公场所和病房及职工宿舍的卫生 和安全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科室或个人绩效考核的参考 因素之一。 四、职责要求 1、 卫生员按时清扫承担的卫生区段,每日至少清扫两次,每周大清扫一次, 并把清扫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点,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清扫工具有序存放 在规定地点。 2、 卫生员定期做好洗刷和消毒垃圾箱和清扫工具、投药灭鼠、灭蟑,喷药灭 蚊蝇等工作。 3、 职工宿舍、科室办公场所及病房内部的干净整洁,屋内物品放置整齐,适 时持续通风,保证空气清新。 4、 医护人员定期向病员宣传讲解卫生知识,做好病员思想、生活管理等工 作。 第2页共14页 5、 医院各科室应认真执行卫生清扫活动,并服从卫生检查人员的指导意见。 办公桌椅、地板每一天至少清洁一次,门窗和墙面每月至少清洁一次。 6、 医疗废物管理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 全院卫生检查由预防保健科牵头,每周对各科室环境卫生保洁检查不少 于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务会。 六、 对维护医院环境卫生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 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对不能履行保洁协议的卫生员,按照卫生保洁检查结果,予以扣罚工资或辞退。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四) (三)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 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工地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室、微机 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二、 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 水、浮土 ; 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 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 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 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 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 杂物。 三、 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职责制,部门负责人为职责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 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南办公 室走廊大门以东办公室负责,走廊大门以西财务部负责;院子以走廊大门中心界定 第3页共14页 东西,以局西办公楼门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门以东南部及东南角花坛由办公室负 责,大门以西南部由财务部负责,大门以东北部及东北角花坛由城建资产部负 责,大门以北部及花坛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市场营销部负责门前三 包。文苑小区工地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 四、 职责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 生检查评比。 五、 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用心主动地搞好卫生 清理,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评分。 六、 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资料。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五) (四)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六) 一、 医院提倡爱清洁、讲卫生、讲社会公德,全院职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环境 和各个科室内环境卫生。 二、医院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污物、不准从室内向外抛弃废物。 2 、不准在办公室内乱堆、乱放、乱挂个人生活物品或食品。 3 、不准在楼道内存放有碍通行的废旧物品。 4 、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医院卫生设备、设施。 三、环境卫生、室内卫生职责分工 1、 医院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楼道、楼道围裙、楼梯扶手、仪容镜、窗台的保 洁工作由保洁员负责,每一天清扫一次。医院的会议室由保洁员每周打扫一次。 2 、各科室内卫生由各科室人员负责。 第4页共14页 四、职责要求 1 、医院成立卫生督查小组负责医院环境卫生的督导检查工作。 2、 保洁员要清扫承担的卫生区段,并把清扫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点,做到 日产日清,无积存。每次清扫垃圾后要及时冲洗干净垃圾箱。 3、 医院各科室人员应每一天下午下班之前将本科室的卫生清扫干净,并服从 卫生督查小组的批评意见。 4 、全院职工应尊重保洁员的劳动成果。 五、 医院的环境卫生由卫生督查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委 会。 六、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维护医院环境卫生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 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七) (五)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八)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职责感和归属感,推进 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特制定生产系统环境卫生管理制 度。 一、 卫生管理的范围为生产系统各部门、各科队办公室、会议室、澡堂、厕 所、花坛、门窗等办公场所主副井材料堆放、机电机修工房的卫生。 二、 卫生管理的标准是。所有人员务必着装上岗,持续个人卫生;室内外门窗 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 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档案柜内各类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 第5页共14页 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 整洁;打印机、配电柜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 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澡堂墙面、地面清洁干净,下水无堵塞,各种洗浴设施 完好;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主副井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机 电、机修工房内外维修设备摆放整齐,维修人员着装统一,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各 种车辆(包括叉车、三轮车等)要时时持续车内空气清新,车外洁净无尘等。发现 一处不贴合以上标准的 0,罚款 50—____元。 三、生产系统办公室负责各科队卫生管理、督促检查和评比 ; 各科队负责人为本科队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职责人;各岗位员工是自己工作范围 环境卫生的直接负责人。 四、 办公室每周一、周五下午____各科队负责人统一进行卫生大检查,并把 检查结果准确记录,每月汇总,对成绩好的进行表扬,成绩差的进行批评和督促 更改,并把每次检查和每月汇总结果在公示栏公布,对排行最后的科队进行处 罚。 五、 各办公室内严禁抽烟,办公及经营场所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 头、瓜果、皮核等,发现一处,扣除负责人 50—____元。 各科队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一天务必检查并在第一时间内 清扫干净;要认真对待环境卫生管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用心主动地搞好生产系 统环境卫生。 六、 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资料。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九) 第一章总则 第6页共14页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 (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 (五)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 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备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 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或与企业联合建立专门的消防队伍, 配备消防车和其他消防器材。 第五条本省境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 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二)检查公共场所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执行防火规定的情况; (三)及时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四)负责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责。 第7页共14页 第七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负责 人,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防火负责人和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取得合 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由防火负责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四)承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防火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足消防水源,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 系统。室内消火栓均应当设自救式卷盘。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 放物资。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一)宾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场所; (二)电子计算机房(含控制室、磁带库)、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间及贵重物 品库房 ; 第8页共14页 (三)设在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录像厅、影宫、多功能 厅、展览厅、营业厅等 ; (四)其他建筑内面积超过____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录像厅、营业 厅、展览厅等。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一)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走道、大堂、餐厅、厨房 和地下停车场 ; (二)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筑物内的商场营业厅、歌舞厅、卡拉 OK 厅、展览厅、 多功能厅等 ; (三)设在多层建筑三层以上,且面积超过____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 录像厅、营业厅、展览厅等。 第十三条设在公共场所主体建筑内的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油的高 压电容器和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管道集中供气的气瓶库等部位,应当设置 相应的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灭火装置。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以电力作为动力的消防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两 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市政不能供应双电源的,应当自备发电机组或蓄电设备。双电 源或电源与其他供电设备之间应当能互相自动切换。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 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符合标 准的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走道、疏散门; (二)楼梯、电梯及其前室; 第9页共14页 (三)歌舞厅、卡拉 OK 厅、影剧院、商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四)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装置,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系统、灭 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 不得改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 案。 第十九条高层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缓降器材等救生设施。 第二十条提供住宿、办公、娱乐的别墅应当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室外消 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章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一条对公共场所实行公共责任强制保险。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 动费率,其费率、责任范围、赔付及管理办法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 具体投保事项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提取公众责任保险费和火灾保险费总额的 ____%,用于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善公共场所消防设施,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 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的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其内部装修应当采用符合国 家标准的非燃或阻燃材料。公共场所的装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性装修材料。 第10页共14页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 范、规程的规定。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蕊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硬质 PVC 阻燃 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 严禁绞接。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内禁止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在公共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 修、电气焊(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禁止焚烧可燃物品及燃放烟花爆 竹。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走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 放物品,疏散指示标志应当使用中、英文,并醒目完整。 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得少于两条,且每条疏散通道的最少 净宽不得少于____米。 新建的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当按前款标准设计,已建公共场所的安全 疏散通道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使其符合标准。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有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救 生器材。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公共场 所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灭 火技能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三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及其他报警 装置。 第三十三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有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 消防设备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告火警信号。 第11页共14页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队观察到火情或接到公共场所火灾报警、上级命令时, 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总指挥员依法采取 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拦、拖延。 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火灾,应当迅速准确地 报警,并及时采取扑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机构的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以 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接到报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下,有责任引导在 场人员迅速安全转移。 第三十八条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必须保护火灾现场,并如实提供情况协助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参加灭火训练,预防火灾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参加灭火,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三)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____ 倍罚款,对责任单位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____号决定将本条修改为: 第12页共14页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直接责 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____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 (一)未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未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的; (二)未建立、健全防火制度的; (三)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四)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按规定 设置疏散标志指示灯和事故照明灯的; (五)未按规定制订灭火预案、应急疏散方案或未定期组织灭火技能训练和灭 火演练的 ; (六)自动消防系统和固定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维修的 ; (七)未按规定参加公众责任保险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 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____倍罚款,对责任单位处 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____号决定将本条修 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 负责人处以____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并责 令其限期整改。 ) (一)发生火灾不报警、不保护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和谎报火警的; (二)在公共场所内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四)用电、用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可燃物品的; 第13页共14页 (五)未按规定配置、安装或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系统和固定消防设施 的。 在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该单位临时 停止危险部位的营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 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每逾期____ 日,加收____ ‰的滞纳金。 执行罚款,应当给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 罚款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____号决定将本条删去,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 延。 )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 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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