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版 7 篇
202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版篇 1
为了规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 (袋)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 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202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版篇 2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 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 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 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 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 100 度,消 毒时间不得少于 15 分钟。
2、化学消毒
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 残渣 → 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 无害, 必须经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 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 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 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 清洗消毒。 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 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 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 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脸盆、 脚盆和拖鞋 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 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 无蚊蝇、无异味。
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 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 范》要求。
202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版篇 3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
体规划, 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明确各有关部门的 职责。
(一) 民航、 铁路、 交通部门, 要加强车站 (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 、 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 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 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 按《条 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 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 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 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 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 下同) 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 生管理, 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 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 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 以备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 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 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 写复核登记表, 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 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 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 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 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 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 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 对故意隐匿不报者, 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 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 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 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1.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 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 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在扩初设计 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 卫生技术措施、 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 提出书面 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 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 新建、 扩建、 改建的部、 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发放“公 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 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并对市 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 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 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 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 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 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 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 街道卫生院(所) 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 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 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 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 出 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 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版篇 4
一、负责人职责
1 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 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 可证》;
2 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 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 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 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 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 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 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 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 场内严禁吸烟, 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设吸烟室(处), 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 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
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 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 一般应不 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WS205— 20__ )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 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 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 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 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 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及时清理或 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 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 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 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 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 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 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 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 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 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 发现问题, 及时指出, 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 保障人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 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 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建立卫生 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 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 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 治愈前不得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 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经 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 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 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执行卫 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 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 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 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索取有关资料, 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
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 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 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 构成犯罪的, 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 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 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 依法 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 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版篇 5
理发、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加强本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 保证消毒质量, 防止疾 病传播, 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 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洗净→消毒 →保洁
2、消毒方法:
(1)理发工具消毒: 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 消毒
时间为 20 分钟 2 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 80℃蒸 10 分钟以上或用 100-500mg/L 含氯制剂浸泡 15 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 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 泡 30 分钟, 2%戊二醛 14 天更换一次。
(4)美容用盆: 用 100-500mg/L 含氯消毒液浸泡 5 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 性卫生塑料袋。
(5)美容师手部: 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 100-500mg/L 含氯消毒液浸泡 2 分钟。
3、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 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 10 至 15 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 内。
(3)消毒柜兼作保洁柜: 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 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 于日常最高用量的 2 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202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版篇 6 1、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卫生管理网络,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好 各项卫生台帐。 2、严格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持有效“公共场 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和监测工作。 4、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凡患有病毒性肝炎、 伤 寒、痢疾、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 疾病者,及时调离。未能取得健康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上岗人员未
经体检和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工作。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加强卫生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 法制观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换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严格按操作规 程进行,实行上客一换一消毒。消毒换洗台帐齐全。 8、建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按照要求及时向 卫生防疫站报告。
9 、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202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版篇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 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 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 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教育 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 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 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 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
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 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 的单位,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建立并完善 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 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 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 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卫生责任制, 把各项管理 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 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经营的单位 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 痢疾、 伤 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育馆、游泳馆、计算机 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 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 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采用湿
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安装机械通风 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无异味; 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 体育馆、 游泳馆、 公共浴室、 宾馆、 商店、 书店的卫生要求, 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 《游泳馆卫生标准》、《公 共浴室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执行。
第四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 sd 省卫生监督 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 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的,学校将追 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
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 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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