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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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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 一、公司男、女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 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 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 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 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 根据情节轻重罚款。 卫生管理准则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 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 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务必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持续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 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 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1. 目的为持续卫生间的干净、整洁、卫生,规范员工行为,提 高员工素养及公德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卫生间 (厕所、洗手间、盥洗室) 3.1 讲究卫生,持续卫生间 (厕所、洗手间、盥洗室)内清洁、 干净,无异味。 3.2 爱护公共设施, 对故意损坏的, 按价赔偿, 非人为损坏的, 及时申报维修。 3.3 严禁在厕所门上乱写乱划(画)。 3.4 礼貌用厕, 严禁向卫生间 (厕所、 洗手间、 盥洗室)扔杂物。 3.5 严禁在厕所内抽烟。 3.6 对卫生间 (厕所、洗手间、盥洗室)地面较滑的,应在门口 和地面铺设防滑垫。 3.7 洗手间内应放置清洁剂并及时更换。 3.8 节约用水、 用电, 用后即关掉水龙头, 人走后即随手关灯。 3.9 做好卫生间 (厕所、洗手间、盥洗室)及附属设施的目视化 治理。 3.10 清洁工清扫时,应悬挂“现正清扫,请稍侯 10 分钟”提 示牌,员工在清洁工清扫时,严禁如厕。 3.11 各部门务必指派专人对厕所进行治理,厕所治理员务必对 清洁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3.12 公司对各部门 (单位)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进行 不定期检查,于每半年组织 1 次卫生间 (厕所、洗手间、盥洗室)专项 检查。 4.本规定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2 一、明确责任划分 院内各办公房间及其对应的走廊、地面和窗户的卫生由各使用 单位负责清扫擦拭;领导办公室及大厅公共卫生及室外环境卫生由专 人负责。 二、认真及时清扫 室内卫生清扫包括以下事项: 1、室内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及文卷柜上无杂物,室 内无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2、棚顶无灰吊,墙上及墙上的粘贴悬挂物上无灰尘,墙上不得 乱钉乱挂 ; 3、门窗及玻璃干净、明亮,室内、外无污渍; 4、地面清扫及时、干净;? 5、桌椅、板凳、书柜、卷柜等易落灰尘的物品随时擦拭;房门 拉手处、灯开关无污渍;? 6、饮水机、水杯等物品和微机显示屏、主机、键盘上无灰尘污 渍;? 7、室内卫生应坚持做到每日清扫地面,擦拭桌椅,办公物品整 理摆放有序;每月大扫除中应包括以上所列各项,要物见本色,窗明 几净,一尘不染,无卫生死角。卫生清扫要坚持高标准,以积极的态 度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并自觉维护和保持。 三、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为保持办公室内优雅整洁的环境,全体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卫 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 、保持地面清洁干净,严禁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烟头等杂物。 办公桌上养花需配托盘。 2、不得从窗户向外倒水,扔杂物。下班前应将办公室窗户关严 锁好,防雨、防盗。淘汰清理出的物品应放在垃圾筒内,不要随处堆 放。 四、检查与考核 1、办公楼卫生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列入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由 纪检组长牵头,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科、所参加检查、评分。 2、 评分结果每月在全场进行公布, 并由考评小组将其列入岗位 目标考核,与考核工资挂钩。 3、凡违反第二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扣发全单位考核工资人平 5 元;凡违反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扣发责任人考核工资 10 元。 4、 各单位可根据以上考评办法细化、 量化和切合实际的二级考 评办法,并认真加以落实。 公共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 优美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 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机关服务中心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 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 (保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文明作业。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 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各科室内 (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 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机关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机关前后院、楼内卫生间、 电梯间、门厅、楼道、走廊、开水房等)的日常清扫与保洁,保洁公 司负责。 第九条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清洁区应达到地面 清洁,墙壁洁白,室内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机关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公务员及保洁人员打扫,做到 门窗洁净、会议桌干净整洁、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 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 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 统一保存 及处理。 第十二条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 洁,严禁将瓜皮、 废纸、 茶叶根、 烟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 以上物品请自觉倒入专门设置的容器,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机关服务中心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 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四条严禁从楼上外抛任何杂物,严禁在高层窗台外摆放花 盆及杂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负责,各科科长负总责,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 卫生大检查。 第十六条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 屑;桌面、 柜上、 窗台上无灰尘、 污迹, 清洁、 整齐, 室内无蜘蛛网、 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 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坚持每天一小清,每周一大清, 工作时随时清, 节假日全面清。 第十八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 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十九条开展多种形式控烟宣传, 积极开展创建无烟科室活动, 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分布在机关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 放容器由保洁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 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 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 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告知、通报及经 济处罚: 一.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按规定、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日常检查结果,每年 度将评比卫生先进单位、 卫生工作积极分子, 并作为年度工作综合考 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 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 座 ;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 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 (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 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 卫生责任制度, 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 治愈前不 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 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 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 (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 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 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 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 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 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 资料, 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 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 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不服的, 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 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 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 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5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 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 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 3 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 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 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 《游泳场所卫生标 准》的要求。 4、 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 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 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 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 患性病、 伤寒、 痢疾、 肝炎、 肺结核、 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 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 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 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 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 、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 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 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 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 2 米,深度不低于 20 厘米,游离 余氯保持在 5- 10mg/1,须 4 小时更换一次。 11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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