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通用 7 篇)
商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1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 核。
2、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 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 责人。
4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 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场所内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滤网和电 扇叶片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无尘
6、场所内禁止吸烟;有禁烟管理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 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
8、厕所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水 冲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风。
商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2
(一)个人卫生
1、做到“四勤” :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 装。
2、保持口腔卫生,不得吃辛辣事物上岗,不准饮酒上 岗。
3 、工作服干净整洁。
4、定期参加卫生培训,掌握相关的卫生知识,新员工 需经岗前培训后方可岗。
5、坚持参加每年的健康体检,一线员工上岗应具备健 康证。
(二)卖场卫生
1、维护、保持商场的环境卫生、商品卫生,做到不乱 扔纸屑、果皮、废包装等杂物,不随地吐痰、倒水,保持店 堂整洁。
1、营业现场的卫生清理,要在营业前清理完毕,做到 地洁、柜净、玻璃亮,货架、商品无尘土,过道无杂物,畅 通无阻。
2、卖场内所有整箱商品,一律存放到货架上,柜台内 不得堆码整件商品及包装物料,保持柜台整洁。
3、机器设备、日用器具整洁卫生定位管理,保证卖场 正常运转。
4、场内货架及柜台不存放与商品无关的杂物、私人物 品。
5 、场内货架及柜台按超市统一指定位置存放饮水杯、 暖瓶、餐具、卫生用具(扫把、抹布、脸盆、墩布等)。
6、场内具备防蝇防鼠措施,鼠盒、蝇拍实行定位存放 管理。
7、场内设有封闭式垃圾箱, 由专人进行定时整理;灯具、 玻璃墙体、塑料门帘保持干净整洁。
8、地面干净无污迹、杂物,随脏随扫,每日营业终了 后认真墩擦;墙壁、窗台、门窗、立柱无塔灰。
9 、价签、物价签、 POP 广告宣传的悬挂、填写、张贴要 有条理,达到规范,杜绝现场价签残损的`现象,保持良好 的现场容貌。
(三)环境卫生
1、人人有责维护殿堂清洁,上货“箱随人走,人走地 面净”。
2 、卫生清洁要在营业前完毕,保证通道畅通及安全。
3、超市柜台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卫生工具不得裸露 现场 ;
一、门前卫生
(1) 门前地面干净整洁,无杂物、污物、积水。
(2) 内外部车辆码放排列整齐,秩序井然。
(3) 垃圾桶每天定时擦拭,保持清洁。
(4) 门窗、墙面整洁,无灰尘、污迹及张贴广告。
二、通道卫生
(1) 通道内门窗、玻璃、地面、墙壁干净整洁,无尘土 塔灰、无 杂物、污物。
(2) 通道内无异味,垃圾及时清运。
(3) 通道内商品应码放整齐、隔墙离地。
商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3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 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 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 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 等级牌。
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 强制浸脚消毒—— 游泳池流 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 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 PH 值一次,并公示水 质检测结果。 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 — 1996)》的要求。余氯在 0.3— 0.5mg/L 之间。 PH 值在 6.5 —8.5 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 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 5— 1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 4 小时更换一次,水 深不小于 20 厘米,浸脚池水余氯 5— 10mg/L。
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 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 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 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 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
商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4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 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任人(经理)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自主规范管理。
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 自主规范管理每日 (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 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 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 店貌)开展自查。
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 (周) 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 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 次,卫生管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1 、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 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 、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 、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 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商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5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 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 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 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 、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 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 比。
2 、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 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 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 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 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 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 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 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 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 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 准》(WS205—2001)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 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 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 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 “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 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 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工作。
三、 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遵守 “五四制”, 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 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 经常洗手, 常剪指甲, 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 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 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 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 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商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 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 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 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 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 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 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 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 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 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 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 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 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 康事故的, 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 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 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 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 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 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 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 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 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 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 业的。
(二)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 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可以向当地 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 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 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7
第一条 为维护商厦(场)、超市的整体形象,保持良好 的购物环境,保证员工与顾客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 服务质量,使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标准化, 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方式
一、商厦(场)、超市内外公共场地、设施的卫生工作由 后勤科(室)负责统筹管理。
二、商厦(场)、超市内非公共场地、设施的卫生包括
办公室、 柜台货架、 操作间、 商品卫生等工作, 本着“谁 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根据各自区域组织落实。
三、商厦(场)、超市商品、食品卫生由商场经管科、市 场督察人员负责把关控制。
四、督察员负责对整体的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食品卫生
一、鲜活食品
(一) 肉类食品出售时要做到 “四不卖”即: 带泥的不卖, 带血的不卖,带毛的不卖,有异味的不卖。
(二)绞肉馅时要做到“五不绞”:带毛、带血、带泥、 带皮、带肉枣的不绞。
(三)出售鲜肉时要做到刀不生锈、 案不霉、 地面无污垢、 无异味、无蝇,冷藏设备专柜专用,定期除霜、清洗、保持 清洁。
(四)出售水产品时,做到新鲜无异味,水产品要定时换 水,鱼池、工具每日清洗,保持清洁。冷藏设备专柜专用, 定期冲洗,保持清洁无异味。
二、干鲜果品类卫生:
(一)水果局部腐烂不得出售。
(二)干果发霉、变质、生虫不得出售。
三、熟食制品卫生:
(一) 出售熟食制品应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 工具、专消毒、专冷藏。
(二)经营时要求勤进快销,坚持食品卫生索证制。
(三)出售熟食要坚持使用双夹法,做到生熟分开,货款 分开,工具定位每天消毒两次。
(四)销售、储藏做到生熟分开,冰柜备有消毒毛巾,专 用工具。刀、墩、案板、抹布、盆等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五)熟食制品出现变质、发霉、异味等现象,应立即停 止出售并及时处理销毁。
四、糕点食品卫生
(一)糕点不得直接码在地面上,要有防鼠、防蝇、防虫 设施,要盖有苫布,苫布外要有明显标志,使用时不得里外 颠倒。
(二)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等包装材料,必须符合 卫生标准。
(三)售货工具要每日消毒、清洗、不留残迹,实行双夹 法。
五、罐头、酒类食品卫生
(一)锈盖、锈桶、胖听及透气的玻璃瓶、铁桶、软包装 罐头一律不得上柜出售。
(二)混有杂质、 过期、 损伤的罐头、 酒类一律不得出售。
第四条 食品生产与经营
一、经营食品的场所,必须持有当地卫生防疫站发放的 `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
二、直接为顾客进行食品销售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 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三、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种疾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 的疾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上岗。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消灭预防 苍蝇、 老鼠、 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孽生条件的措施, 与有毒、 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交叉感染,食 品及其原辅料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必须做到用前洗净、消毒。 食品出售时,应有食品加工单位的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 洁的包装材料。
七、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的卫生条 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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