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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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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 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 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 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 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 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50 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 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 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 分级, 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 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 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并应同时 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 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 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 负责。 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 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 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 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 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 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 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 通知书》。 第四章:整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难以立 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 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 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指令单位停产、 停业 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 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 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 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 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 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 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 应给予批评教育, 并 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来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 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接到 《重大事故隐患停产、 停业整改通知书》 而未立即停产、 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 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致使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生命和财 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20xx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 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 患。 第三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及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 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 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集 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安 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 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 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 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O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I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 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 进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 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 20 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隐 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八条: 公司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 立即采取相 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隐患管理小组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 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 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公司必须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 根据其危险 特性、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 并将 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后, 公司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国家有 关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划分等级, 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制定相应的管理 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 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制度, 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 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 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 对生产工艺条件、 设备、 材料、 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 重新进行分级登 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 辖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 要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监控和 隐患治理工作, 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 建立和完善应 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 须保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 对本单位重大事故 隐患的安全负责。 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 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违章指挥、 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 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要内容, 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 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 隐患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对重点监控部位定 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并严格记录备查, 对相关单 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隐患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 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 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 作; 第十九条: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要加强监督检 查, 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 指派专人落实, 及时掌握动态变化 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熟练 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 成事故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 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 行政处 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 忽视安全、 玩忽职 守或者渎职, 造成管理混乱, 发生事故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 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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