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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制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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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各种工作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是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政 府法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 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 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 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和科研水平。同时做好扩大预防、指导基层和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 广大医院职工是办好医院的依靠力量,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作用, 鼓励职 工努力学习政治、钻研业务技术,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技术队伍。 第四条 医院必须教育全体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医德教育,树 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医院党组织的主要工作是: 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做好全院职工经常性政治思想工作和对工会、共 青团等 群众组织的领导;讨论和决定管理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奖惩工作;审议医院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和重要工 作部署等。院长负责全院行政、业务的领导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分管相应的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对党委负 责,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党委书记要支持院长的工作,尊重院长的意见,使院长有职 有责有权。院长要接受党委的领导,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党委讨论。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党支部保证监督各项 任务的完成。各级医院要逐步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扩大自主权,实行责任制,以加强医院管理,克服平均主义,调动积 极性,促进医院的发展。 第六条 医院根据减少层次的原则实行院和科室两级领导制。院一级设置精干 有力的办事机构。医院按照规模、任 务、特长和技术发展情况,设立业务科室。行政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设置或撤销,须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 医疗预防 第七条 医院设急诊室,并要有一定数量的观察床。挂号、收费、检验、放射、药剂、手术等科室,要密切配合,为 急诊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院可设急诊科。急诊科、室要配备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 师要相对固定。建立抢救室和传呼设施,常备必需的急救药品器材,制定抢救常规和抢救程序。保证抢救工作及时、准 确、有效地进行。观察室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查房等制度,留院观察病人应有病历、正式医嘱和观察记录。实行二 十四小时开放应诊。危急病人不受划区分级分工医疗限制。可能在转院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应转院。门诊各科室各部门要 按规定任务配足医疗力量,搞好协同配合,有秩序地安排 就诊,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尽可能缩短候诊时间。建立门诊 病历,实行预约门诊、计划门诊和门诊一贯制。主任医师要定期参加门诊,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应保持一定比例,有条 件的医院可设立专科或专病门诊。门诊病人经三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应请上级医师复诊。加强候诊教育,做好防治疾病、 计划生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工作。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外,任何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在即时或 24 小时内向院领导或医务处报告。 1. 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或医疗问题,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毒麻 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2. 病人发生意外事件。 3. 同时收治三人或以上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必须动员全 院力量抢救,涉及法律、政治问题以及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4. 凡有大手术,需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 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5. 需紧急手术的病人无行为能力且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6. 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7. 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特殊工种的医务人员因公出差、 院外会诊、 接受院外任务时。 8. 有关外宾、干部、侨胞、台胞医疗中的问题按综合科的报告制度执行。 9. 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任自负。 医师值班制度 1. 医院是 24 小时运转,各种医疗岗位必须坚持工作人员值班制。 (1) 24 值班者:在完成医疗任务后,可以在值班室休息; (2) 8 小时值班者:不允许睡觉。 2. 病房值班医师应了解本病房内所有病人的病情, 必须做到晚查房全面巡视病人。 对危重、当日术后病人应重点查房,诊疗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不得擅自做 主贻误病人抢救。 3. 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 不得擅自离开。 如有院外会诊必须离开时要找人代替。 去向及时通知本病房护士及电话总机,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 4. 值班人员不得看电视、干私活。 5. 节假日值班要设立交班本,危重病人要床旁交班。 6. 值班医师补休办法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查房制度 1. 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时,住院医师、护士长、责任 护士和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介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对 上级医师的指示要认真执行。 2. 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如病历、 X 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 检查器材等。 3. 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一次,主治医师每周查房两次,住院医师对所管病 人每天必须查房 2 次。 4. 对危重病人, 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 必要时可请上级医师 临时检查病人。 5. 查房内容: (1) 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危重病例及审查新 入院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方案;抽查病历、医嘱、护理 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 主治医师查房: 要求对所管病人组每位病人进行系统查房, 检查病历并纠正 其中错误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决定病人出、转院 等。 (3) 住院医师查房:全面巡视所管每位病人,对各项检查结果及时分析,下达当 天的治疗检查医嘱并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同时要了解病人思想情况,做解释、安慰等思想 工作。 会 诊 制 度 一. 一般规定: 1. 凡遇疑难病例并涉及他科问题时均可请求会诊。 2. 会诊任务应由本院二线值班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3. 申请会诊时应填写会诊通知单和会诊记录单, 会诊单一律用钢笔书写。 院内会 诊申请单要有本院医师签字,院外会诊申请应有主任签字。 4. 各科会诊单统一送医务处, 同时在医务处的签收本上登记病人姓名。 各科必须 每天 14:00 以前到医务处取走会诊单并按规定完成会诊任务。 二. 院内会诊 1. 急会诊由主治医师口头或电话提出邀请,会诊医师必须在 15 分钟内到达。会 诊后填写会诊意见,各临床科室不得在非急诊手术前或上级医师查房前以急诊的形式要求 做术前或上级医师查房前常规应做的特殊检查。 2. 普通会诊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二个正常工作日)。 3. 综合科、医保中心病人的会诊另行规定。 4. 全院大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 经医务处统一确定会诊时间, 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医务处派人参加,遇特殊病人大会诊,应通知主管院长。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 三、院外会诊 1、 请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应写好病历摘要及会诊目的, 经科主任 同意,由医务处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时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陪同介绍情 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携带病历,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医院, 进行书面会诊。 2、 院外请我院会诊 (1) 由医务处负责办理 ,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好外出会诊的医师 (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要保证会诊质量。 (2)未通过医务处而自行外出会诊者发生的任何问题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附件:请院外会诊交费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 会诊费标准按卫生局规定: 一般病人: 主任医师一般会诊: 60 元 副主任医师一般会诊: 50 元 主治医师一般会诊: 40 元 特需病人(A 级病房) 主任外宾会诊: 500 元 副主任外宾会诊: 400 元 主治医师外宾会诊: 300 元 二、请院外会诊时,由医务处告知病房所需的会诊费,有病房通知病人或单位备款,接会 诊大夫时将会诊费交到对方医院,并带回收据以便病人回单位报销(如不能报销时,经治 医生可出具证明,由医务处盖章) 三、如系危重病人抢救、家属及单位无人在场,或属干部、外宾不能当时交付会诊费时, 由所在病房凭“会诊费领取单”到住院处记帐,并由住院处盖章,医务处审核再到财务处 取现款。 转院、转科制度 1. 医院因限于技术、设备条件、或特殊疾病,不宜在本院治疗者,由科内讨论或 科主任提出,写出病历摘要,医务处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 病人转院要在病情稳定或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途中安全情况下再行转院, 转院时 要办离院手续,并将病历摘要或出院小结随病人转去。 3. 病人转科需经转入科会诊同意, 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写好转科志, 通知住院处登 记,按联系时间转科,转出科室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病情。转入科主管 医师要写转入志并通知住院处。 病历讨论制度 1.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凡遇疑难、危重病例,应有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及时 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讨论,以确定病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记录在病历中及疑难病例讨论 登记本。 2. 术前病历讨论: (1) 各科室根据本科特点具体制定讨论范围, 凡中等及以上手术的病历应进行详 细的病历讨论,未经讨论一律不准进行手术。 (2) 由副主任医师或以上医师主持,组织术者、助手及本组医师参加,要认真详 细记录。 (3) 对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要充分讨论,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写明,由 主管医生如实向家属介绍,征得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手术。 3. 死亡病历讨论: (1) 凡住院死亡的病历, 均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2) 死亡病历讨论由病房主治医师主持, 如特殊病例应由科主任主持, 必要时请 医务处参加。 (3) 讨论意见应记录在病历中、病人死亡卡片及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上。 手术管理制度 1. 凡实行重大、 复杂手术、 致残手术、 新开展手术、 外宾和司局级以上领导手术, 均应采取慎重态度,填写“特殊手术申请单”报医务处,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 2. 除急症手术外, 手术前一天由医师填写手术通知单送交手术室, 统一安排手术。 3. 术前应由患者本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病人填写委托书者, 可由被委托人签 署。 如遇紧急手术者, 病人无行为能力且家属不在时, 报医务处或院总值班可行手术治疗, 但病历中必须详细记录以便备查。 4. 术前完善必要的检查,纠正全身一般情况后(除急症手术外)方可安排手术。 5. 手术者于手术前认真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诊断、手术部位,方可施行 手术。 6. 参加手术人员在术中对病人应高度负责, 不得谈论与手术无关的话题, 在病人 清醒状态下更应严格执行医疗保护性制度。 7. 手术结束, 要对病人的全身情况和手术情况做一全面严格检查, 护士要经两人 核对手术器械和敷料数目后方可缝合。 8. 手术完毕,由术者及时书写详细手术记录,主任或院长因故不能书写时,应由 第一助手书写,由术者审核签字。 9. 手术前应由麻醉科会诊,填写麻醉谈话单,由病人本人签字,病人填写委托书 者,可由被委托人签字。手术后,麻醉医师应将患者送回病房并与病房医师、护士交待手 术、麻醉经过及注意事项,当面测血压、脉搏、呼吸。 10、 严格遵照各级医师手术范围,合理安排手术人员。 11、 手术当中主刀或助手发生意外 (如晕倒等情况), 由在场的最高职称的人员决 定替代人员。 “医师处方权”规定 “医师处方权”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给予医师的一种 专有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关怀,也体现了对医师的信任和委托。因 此,医师在行使处方权时,必须严肃认真,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管 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是医学院校毕业的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科室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可申请处方权。 二.医师填写申请处方通知单,经各科主任审批后,医务处审核、登记备案,并将医师签 字留样给药剂科(中、西)及有关科室。药剂科凭此样本接受处方,配发药品。 三.实习医师、进修医师不得单独行使处方权,除在处方上签有本人名字外,必须有指导 医师签字盖章,方可配发药品。 四.保健医生(是指本院职工保健室)、防保科、骨伤科、产前检查、中西药剂科等的处方 权,需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医务处审核,只限在其工作范围内行使处方权,同样要留签名 字样给药剂科(中、西)备案。 五.调出和离退休医师,凡已办过手续者,由人事处和本科及时向医务处提出,撤销其原 有签名留样,不再有处方权。如因工作需要反聘回院者,由人事处通知医务处,从事临床 工作仍保留其原有处方权。 六.凡是没有处方权者,如私自开药,破坏处方权制度被发现后,除不予配发药品外,并 按违纪处理。 差错事故医疗问题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各科均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教训。 1. 各科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作为对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之一。 2. 严重医疗差错、 事故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并将时间、 经过、 性质、 处理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部门。 3. 医疗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4. 问题发生后先由科内负责组织讨论、处理,必要时医务处可派人协助解决。 5. 如形成纠纷,科内指定有关人员接待家属。 6. 如需提交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讨论的由科室负责提供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 必须确切,并附有科室的讨论意见。 关于新药临床使用的规定 新药临床试用是医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医疗单 位应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 ,在确保病人安全的前提下 ,积极承担新药临床试用工作 , 以促进 医院药物治疗水平的提高和加速新药研制的发展 . 为加强我院新药临床的管理和领导 ,遵照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文件 ,并经院 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我院的新药临床试用特作以下规定 . 一.研制新药的单位,委托我院进行新药临床试用必须持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介绍信,统一 由药理基地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有关科室主任同意,药剂科、医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临床 观察。 医院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 如经发现, 立即停止其临床观察, 有关人员及科主任必须作书面检讨,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 二. 凡外商赠送的药品必须根据 (83) 京卫药字第 145 号转发 (82) 卫药字 27 号文件精神, 医务处备案批准后方可用于临床。 三. 凡是用未列入药典或付药典的创制新药, 研制单位应向我院提供新药的质量标准草案, 质量检查数据、毒性试验和药理试验结果及使用说明等资料,并有省市卫生厅(局)临床 观察批文,以供审批参考。 (凡试用已列入药典或付药典的仿制新药亦相同)。 四.药剂科应向医务处提供新药临床的咨询性意见,并积极配合医务处安排落实新药临床 工作,并做好进药、分装、定价、发药等具体工作。所有观察药品及赠送药品,一律由药 剂科统一管理。 五.承观科科主任应加强对新药使用的领导, 并确定专人负责签订“新药临床观察协议书”, 制订临床试用计划和方案,统一临床观察指标,按期做出疗效总结,以及审查临床总结报 告等。 六.新药临床试用总结报告,须经本科室讨论,科主任审查后,由药理基地或医务处统一 七. 发出。无药理基地或医务处盖章一律无效。 七.研制新药单位,委托我院进行临床观察时,需拨给适当科研经费,观察费的分配办法 按经济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八.经医务处批准的新药临床观察,观察期间有关事宜,医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九.如科室及个人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出,视情节进行经济处罚 十、凡由我院牵头做为组长单位进行观察的新药,研究实施方案时需通知药理基地及医务 处 十一、新药观察期间或使用期间如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医务处或药剂科。 关于麻醉药品使用办法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麻醉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并经院药事委员会通过订出我院麻醉药品 使用办法如下: 一. 符合“正常使用”麻醉药品规定的病人, 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方 (专 用红色处方),凭方给药。每张处方用量,注射剂一般不超过五日量,片剂、酊剂、糖浆等 不超过五日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病房使用麻醉药品时,医师除在医嘱上记载外, 应另开处方,由护士汇总后补足基数。处方应书写清楚,写名诊断和病历号,签全名。无 病历者不能开方给药。 二. 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经区卫生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北京市麻醉药品处 方权资格证书”,可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三. 无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住院医师,夜班急诊抢救需要给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时, 可开一次量,限在院内注射。事后需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字,方能销账。 四.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研究生无麻醉药品处方权,在工作中需要使用麻醉药 品时,需经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字。 五. 癌症病人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住院患者按处方给药,不能住院治疗的实 行“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医师凭“专用卡”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并登记病历,每次不超 过五日用量。药房发给麻醉药品时,需将处方量记入专用卡及晚期癌症病人应用麻醉药品 登记表。从第二次取药起,需将上次用过的空瓶交到药房统一销毁。 六. 外地来京治疗的晚期癌症病人,出院时,根据病情开方给药。此类病人离京 时,允许携带少量途中需要的麻醉药品(不超过三日量)。 1. 2. 3. 4. 5. 6.  毒麻限剧药的管理范围 阿片类:阿片酊、复方桔梗片。 盐酸吗啡注射液、硫酸吗啡缓释片(美施康定、菲康定) 可待因片、注射液。 盐酸阿布吗啡和丙稀吗啡。 杜冷丁、安侬痛、芬太尼、美散痛。 罂粟壳。 八. 九. 备查。  罂粟壳凭医师处方调配,不得单方使用,一次处方不超过七日用量。 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及含罂粟壳的中药调剂处方,应由中、西药剂科留存三年 关于综合科管理的规定 一. 综合科包括:一门诊、二门诊、干部病房和医保中心。是专门负责外宾、高 干和特需患者医疗、保健任务的综合性科室。 二. 在院党委领导下,指定一名业务院长分工主管综合科的医疗、管理工作;必 要时主持重要会诊和抢救,审批各项请示报告;定期检查病房及门诊的工作。 三. 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各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联系综合科、协助主管院长管 理日常的医疗事务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并协调各科室的有关工作。 四. 综合科设正、副主任全面负责该科的医疗、行政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 责任科室的主任反映,并报告主管院长解决。 五. 各科室在综合科医疗工作规范 (一) 选派医师 1. 在综合科工作的各科医师固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2. 在综合科工作的各科 (内科除外) 应指派一名副主任医师或以上医师专门负责 医疗工作;经治医师必 须为医德好的高年住院医师(临床工作≥ 3 年)担任;门诊医师必须由高年主治医师或以 上的医师担任。 3. 各科在更换各级医师前 1 个月,须书面将名单报医务处审批后方能换人。 4. 综合科病人的各项医疗辅助检查, 由各医技科室派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执行, 不 能由进修人员担任。 (二)会诊: 需要院内外多科会诊时由医务处组织,经治医师将病历摘要送医务处,被通知的各科会诊 人员应按时到达会诊地点,严格按照我院《关于综合科院内外会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住院程序: 1. 一门诊病人属我院合同者, 各科开住院证后统一交到一门诊, 由综合科管床医 师统一安排。急需住院但暂时无床时,可收入普通病房或急诊留观。 2. 非我院合同的司局级患者原则上不接受, 特殊情况要求住我院综合科时, 应出 具患者职务、职称的单位证明, (如为本院人员介绍,须留下本院介绍人姓名和科室)交医 务处特批,医务处批示及住院证交一门诊。但原则上先收本院合同病人。 3. 我院合同副部级或以上患者(或相当于副部级待遇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须 住院者,应优先安排住院。 4. 医保中心合同干部按干保程序应当日收住院,特需病人由医保中心统一安排。 (四)交班制度: 1. 各临床科室在综合科病房有住院病人, 请每周三、 五分别到医保中心四层会议 室、综合科四层多功能厅大交班。科室参加交班人员要求:科室住院医师、专门负责的副 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交班的目的是了解情况、及时协调医疗工作。 2. 主管院长、医务处、护理部分管该项工作人员按时参加每周交班。 (五)保密制度 在综合科工作的医师,进科前由综合科进行有关保密规定的教育并有相应记录,同时,工 作期间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六)病情上报制度 遵照北京市卫生局下发关于《领导干部病情报告规定》的文件,对所收治病人按规定向上 级领导部门汇报。 综合科除遵守全院的有关医疗制度外, 根据该科的特点制订 “综合科工作制度”,各有关责 任科室皆须严格执行。 六.违反以上规定处以 50~500 元罚款。 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申报规定 1. 我院新技术/新疗法的标准为:在我院首次开展并在国内、国外处于先进水平 的新技术/新疗法。 2. 在我院执业许可项目上没有或在国内首次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需经院长审批 并上报卫生局。 3. 所应用的新技术/新疗法要有医疗技术论证且不违反医学伦理学。 4. 涉及的新仪器、新设备需要有医工部的批件。 5. 准备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的科室填写《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申报表》一式三份, 报医务处。 6. 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可按照新技术/新疗法所涉及的规定开展此项工作半年。 并由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开展此项新技术。 7. 所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应确保病人的安全, 并有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措施与紧 急处理预案。 8.有关科室应及时做半年来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的总结并交报医务处,根据工作总结医务 处再次审核,合格后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院长签发正式批准文件(所 有向卫生局申报的新项目需经院长审批)。科室方能正式开展此项新技术/新疗法。 关于外国人住普通病房的暂行规定 一. 外国人、外籍华人(不包括外国侨民)须住院时应住医保中心病房,按北京 市物价标准收费。 二. 遇有特殊问题需要解决时, 可通过医务处、 医保中心门诊与所属大使馆联系, 由使馆出面协助处理。 三. 因经济困难本人要求住普通病房时报医务处 (下班时间报院总值班), 医务处 (院总值班)审核护照、了解是否有接待单位或陪同人员,病情确需住院时可收住普通病 房,按北京市物价标准办理住院。 四. 如当时不能交付医疗费用,病情危重者应按中国人急诊条例处理—— 即先抢 救,后补交费用。 五. 病人住普通病房,要遵守我院普通病房管理制度,订饭就餐,病人可选择中 餐和西餐。 用血须知 根据《北京市公民医疗用血管理办法》的条例,现对医疗用血做如下规定,望有关人员执 行。 1. 病人来院就诊、住院,如需输血者,请带齐居民身份证和公民义务献血证。 2. 临时申请输血时, 由临床医师填写医疗用血通知单和我院的用血申请单一起送 血库, 由血库人员查验病人身份证和公民义务献血证。 ( 18 岁以下病人按其父母证件查验)。 3. 对没有身份证和公民义务献血证的病人, 由病人家属持医疗用血通知单去区血 站办理用血手续后方能申请用血(宣武血站地址: 宣武区天宁寺前街南里 14 号楼 304 房间) 4. 对手续不全的急输血者,临床医师需注明“无证急输血”标记,由申请医师负 责督促病人去区血站补办手续。如 7 天内未办理输血手续,由血库人员报区血站,按献血 法有关规定处罚受血者。 5. 申请输成分血办法同上。 6. 输血浆者不填写医疗用血通知单。 7. 港澳台及外宾用血不需要填写医疗用血通知单,需注明“外宾”标记。 医务处 血库 关于更改住院病历中患者姓名的有关规定 病历是临床医师在诊疗工作中的一份全面记录和总结,同时还为司法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 证据,因此要求医师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肃认真书写病历,任何 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 1. 如果住院病人及家属要求更改姓名时,一律由医务处审批和办理。 2.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果私自更改,一切后果自负。 3. 更改病历姓名程序如下: (1) 如需要更改姓名时, 必须持双方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由医务 处进行核实,审批并存档。 (2) 病历上原用的姓名不予以更改,自审批后的病历启用新姓名。 病理解剖制度 1. 病理解剖工作的开展对于临床医学、科研、教学等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是提高医疗水平重要方法之一。因此,要求各级医务人员应认真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2. 各科对死因不明或疑难病症的死亡病例, 应向死者家属做动员工作, 争取尸检, 家属同意,应在同意尸体解剖书上签字。 四. 五. 3. 由主管医师填写病例摘要、解剖目的、解剖要求等送病理科。尸解时,主管医 师和主治医师应出席,尸解时应严肃认真,不许嬉戏打闹、谈论于尸解疾病无关的事情。 4. 病人死亡后, 不经院领导批准, 不得擅自在尸体上摘除脏器或进行手术联系和 实验等。 5. 经解剖尚不能确诊者, 应召开临床病理讨论会, 并将讨论结果附于病历内存查。 6. 死者家属交医院处理的尸体,须要进行解剖时,经科领导签字报院领导批准, 方可解剖。 7. 兄弟医院或其他单位委托做尸检时,须与医务处联系。 8. 每争取一例尸检,对有关人员给予 300 元的奖励。给家属 300 元。 关于尸体管理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发 1985.18 号文件)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 规定》,我市绝大部分地区是火化区,人死后要实行火化。 1. 北京市人口死亡必须实行火化, 严禁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尸体运回户口所在 地进行火化,需要当地民政局开证明信,以此证明运回后火化。在尸体运送过程中出现任 何问题,由当事人自负。 2. 外省市人口在京死亡后一般就地进行火化, 特殊情况需要将尸体运到户口所在 地进行火化,必须持死者的身份证或证明信,以此证明死者是外省市户口,在尸体运送过 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当事人自负。 关于扩大综合科病房收住条件的若干规定 我院综合病房主要收治本院负责的司局级以上的医疗保健对象,在满足保健对象需求后, 在床位不满时,可适当扩大收住范围,条件规定如下: 一. 非本院保健司局级以上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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