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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水电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70535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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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水电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水电费用的管理,强化各单位节约水电的观 念和成本核算意识,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国家水电管理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水电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办法。 1.2 凡通过我公司供水、供电设施用水、用电的单位和 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2. 管理方式 2.1 我公司对水电费实行按单位结算、全额收费的管理 方式。以实际施工单位为标准进行收取。 2.2 本办法不适用于我公司的行政水电费用及职能部门 的水电费用。 2.3 工程管理中心是我公司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 职能是负责全公司水电的运行、管理、费用统计等工作,并 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做好水电规划、水电设施的新建、改造 和维修等工作。 2.4 财务管理中心是我公司水电管理的核算部门,财务 管理中心根据核算过、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过的水电 费金额,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挂帐处理。 2.5 全公司水电表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 原则上所 有用电必须过表计量,未经表计量而用电者须主动申报加装 电表。凡安装、拆迁,须报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备案,任何水 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 成的一切损失。 2.6 工程管理中心应统筹考虑公司规划新建基建项目的 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并向公司申请相应的项目经费和水电 开支经费。工程管理中心在新建基建项目开工前应参与有关 施工图纸会审,竣工后参与验收。基建项目的新建水电设施 在验收合格后交工程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管理。若在保修期 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工程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联系施工单 位予以解决。 2.7 公司内改造维修项目,凡需要更改水电线路、设施 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纸交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方能施工。 2.8 公司内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必须事先 到工程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水电经费后方可 付诸实施。 2.91 程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规章制度, 建 立巡视制度, 确保供水供电的安全运行, 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对突发性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一般 故障必须在接到报告后 24 小时内修复。 2.10 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公司用水用电秩序, 节约 能源,并监督和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做好水电管理工作。公司 将对水电管理完善、节约效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检举 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2.11 工程管理中心每月派专人对各施工单位水电费用 进行抄表、统计,且必须于抄表当日向各施工单位发出水电 费交款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天 内到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2.12 工程管理中心对不按时结算水电费的单位将按日 加收 5% 。的滞纳金。 3.水电费结算 3.1 基建和维修工程耗用的水电,需安装水电表计量, 由工程管理中心按其实际耗用的水电量、按当地供电、供水 的价格标准收取水电费。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由施工单位 与工程管理中心协商处理,建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一定比例 扣回,其中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工程 总造价款的 0.2%扣水电费, 2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按工程总 造价款的 0. 15%扣水电费,未结清水电费的工程项目,工程 管理中心将通知财务管理中心不予审结。 3.2 各单位的水电费按月结算,每月由工程管理中心将 水电费清单送各单位核实后,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收款收 据,视同于支付工程款。 4.违章与处理 4.1 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工程管理中心除按最大用量计 算追缴水电费(含滞纳金)夕卜,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 施工单位: 4.1.1 凡违反公司水电管理规定、浪费资源,并造成不 良影响的; 4.1.2 凡在公司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 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个月者; 4.1.3 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4.2 各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结清水电费时,应承 担水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水电费滞纳金从缴费限期次日 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 ,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 之五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十计 算。 4.3 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4.3.1 在公司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 电的, 所窃水、 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 (千伏安视同千瓦) 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4.3.2 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 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 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 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 用时间计算确定。 4.3.3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 180 天 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 12 小时,照明用户按 6 小时计算。 4.3.4 窃用公司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 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对拒绝 承担违章责任的,由工程管理中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4.3.5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 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 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 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5. 附则 5.1 本办法自 XX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之前相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5.2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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