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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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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样本)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 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 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 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 社部第 22 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为派遣方向用工单位推荐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 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 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 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事情内容和事情地点; 1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风险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派遣员工还约定试用期、 岗前培训、保守隐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诚实用的原则,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前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 害、劳动报酬以及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 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双方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 、劳动合同须经派遣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 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派 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承担。 3、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须经本人填写姓名和身份 证号码,与 2 身份证件相符方可生效。 4、签订劳动合同后 15 内,公司到人社部分办理用工备案 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5、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派 遣员工各持一份。 6、劳动合同的限期分为有固定限期、无固定限期和以完 成一定事情义务为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1、派遣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 5 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给予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由公司通知用工单位, 并提前 30 天向派遣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派遣员工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 知书》 5 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双方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 序,派遣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 、派遣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 3 2、派遣员工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员 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天通知公司; 3 、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 、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工单位违章批示、强令或者非法限定人身自在的手 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 件、程序,公司可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作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 单位的事情义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派遣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 30 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公司,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 回公司,由公司举行二 4 次派遣或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 、公司与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的; 2、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派遣员工出生,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出生或者宣告失 落的; (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劳动者未举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损失或者部 分损失劳动本领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 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 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规定劳动解除合同的。 5 3、经济补偿依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事情的年限计算,每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 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干法律的规 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 或者附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员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的标准执行。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限 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 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事情期间,公司应当依照不得低于 所在地人民当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 遣员工在我公司连续事情的,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一般工资增长机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员 工最低工资作为一般工资增长。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 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事情日内安排派遣 员工延长事情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事情又不克不及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沐日安排派遣员工事情的, 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包括基本 工资、福 6 利补贴、职位补助、特别补助、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 一般为每个月 15 日,如遇节沐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事情日 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 计划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 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 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单位,其涉及到中 夜班补助、有毒有害补助、特殊补助等补助的依照国家相干规 定发放。派遣员工假如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 询,公司必须及时回答。若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改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的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 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工伤变乱处置惩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依据相干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 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及各种社会保险的 缴纳标准和比例以当地 7 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按当地 政策执行,并且缴费基数应随着当地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 离职当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 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 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时时间 第二十二条依国家规定公司被派遣员工每日事情时间不跨 越 8 小时,平均每周事情时间不跨越 40 小时的工时。对于派 遣员工到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的用工单位 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分提出实施特 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人社行政部分审批后方可实施特殊工时 事情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施计件事情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八 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 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依照各岗位事情职责要求适当调整 派遣员工的事情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事情时间内完成相 应事情义务。 第二十五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分负责人同 意并经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 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依照 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8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 假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执 行标准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职工在本 公司事情一年以上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职 工累计事情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 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 法定休沐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 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及请休事假、 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工作纪律: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 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 :严格遵照手艺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日常事情生活:节约原材料、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照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 工单位的商业隐秘。 9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风险防护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 作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派遣员工 进行岗前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 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需求的安 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从事的事情岗位有职业风险的,在用 工单位的监督下,派遣员工须采取需求的防护措施,在劳动进 程中必须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管理人 员违章批示,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因事情蒙受变乱损伤或患职业病,公 司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派遣员工举 行工伤申报认定及劳动本领鉴定,公司及用工单位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保障派遣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和相干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及《职工守则》依据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制定,并经公司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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