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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务管理暂行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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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籍劳务管理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 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 有效预防和减 少对外劳务纠纷的发生, 维护劳动者、 对外劳务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 xx 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国劳务中介企业, 是指接受外国劳务企业委托, 招用境外劳务 人员的专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劳务中介企业)。我县的外来劳务中介企业是 指经县商务部门批准的中、后企业。 第三条县商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商局、 公安局等职能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外劳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境外劳务企业在我县招用或委托境外劳务中介企业招用境外劳务人 员, 必须按照 xx 省市关于招用境外劳务人员项目审核备案的有关要求, 提出“招 用申请”, 取得我县商务部门关于在我县招用劳务人员的批准函和外派劳务项目 提出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省、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 xx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对 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号文件(上合函〔2010〕 484 号)精神, 我县设立“县外劳务 xx”, 以下简称“xx”。Xx 由县商务局直接控制,按 xx 、省、 市相关要求经营。我县 xx 报名窗口设在县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省商务厅《关于 印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规 3 号) 要求,在县人力资源市场设置不少于 100m2 的固定办公场所, xx 配备相应的办 公设备。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外事办、司法局等 部门应派人员到联合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镇(区)要全力支持, 确保 xx 顺利运行。 第六条劳动者报名参加对外劳务, 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xx 镇(园 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国劳务企业或外国劳务中介企业在我县 xx 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招 聘外国劳务人员或信息时, 必须提供就业介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授权 委托书、委托单位对外劳务经营资质证明、注册招聘申请书、招聘简章、广告内 容等文件。广告主和经营者应仔细核对并保存上述信息的复印件, 以备日后参考。 第八条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 应当参照使用工商部门监制的《出 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务中介合同。不得在合 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语言误导、 欺骗合同当事人, 不得约定超出业务 范围的专业中介行业以外的合同事项。 第九条外国劳务中介企业应当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境外劳动者出国的费用, 包括培训费、考试费、体检费、护照费、保险费、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等, 由劳动者本人按实际发生额承担。服务费不得高于 第十一条加强劳动者法制教育。 对外劳务企业、 对外劳务中介企业要认真组 织劳务人员开展离岗前培训,宣传 xx 及项目所在地区对外劳务政策法规和法律 法规,引导劳务人员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对外劳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企业和劳动者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 县商务部门应建立涉外劳务企业、 涉外劳务中介企业和境外劳动者信 息数据库。开展“诚信文化进企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劳动争议产生不 良影响的外国劳务企业、外国劳务中介企业和劳动者, 应当建立不良记录和档案, 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工商部门应当将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相关企业及其 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和警示信息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建立返乡劳动者 护照信息管理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建立专业中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 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纠纷的发生和处置等需要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 类管理。商业、工商、人类社会和公安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适当地公 开,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外国劳务中介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和章程, 加入行业协会, 进行 自律管理、自律和自我发展。 第十四条涉外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信用担保制度。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缴纳一 定额度的信用保证金, 专门用于处理国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信用保证金统 一存入企业银行的专用账户,只有经 xx 县批准,在确需处理国内外劳动争议和 突发事件时,才能使用。信用担保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属于企业。 第十五条县设立涉外劳务管理 xx 组, 由分管 xx 的县长任组长, 由各镇(区)xx 办、法制办、监察局、外事办、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 局、法院、司法局、地税局、信访局、 xx 传媒局、 xx 等 xx 主管部门组成。 xx 集 团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外来劳务管理工作。 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汇 报情况,分析情况,会商 xx 工作,协调推进涉外劳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商务部门应当对境外劳务项目进行认真审查, 提出初审意见, 报上 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要加强对对外经济贸易协会的指导, 通过行业自律促进中 介行为规范建设。工人投诉我县外来劳务企业、 由商务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商请上级商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对外劳务中介企业进行职业中介许 可及许可后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 要加强对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进行 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规范其经营行为; 对未经许可的中介企业, 依法予以查 处; 对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以胁迫、 欺诈等方式进行对外劳务中介活动而造成 劳务人员投诉的,引发纠纷等事件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 第十八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和合同管理, 依法查处虚假广告、 合同欺诈、 超范围经营行为。 不得为未经核定或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企业核发 对外劳务中介经营类营业执照, 否则造成劳务人员投诉、 引发纠纷等事件的, 由 工商部门牵头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出入境处理, 依法查处以旅游、 商务 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 对涉嫌非法经营、 经济诈骗的对外劳务案件, 依 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要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加强日常监 督检查,对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不开发票,不按规定纳税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要指派执业律师,为劳务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引导劳务人员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相关劳务纠纷。 第二十二条县各 xx 闻单位,要按照县对外劳务管理工作 xx 小组及办公室的 要求, 及时做好对外劳务管理和整顿规范方面的宣传, 严格按照要求查验相关资 料后对外劳务人员招收广告, 违规或擅自不实对外劳务中介类广告, 一旦引发投 诉或纠纷,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要积极做好对外劳务相关法 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辖区内劳务人员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出国就业, 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 要负责做好劳务人员的出国证明材料工作; 负责做好 辖区内上访劳务人员的稳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化解劳务纠纷。 第二十四条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政办〔〕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会同人社、工商等部门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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