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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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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安全、经济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 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具体是指: 一、锅炉: 电站锅炉、各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 二、压力容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 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 15m,且容 积大于等于 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 液体。 三、压力管道: 1 .输送煤气、氧气、乙炔的管道。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表压)的蒸汽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6Mpa(表压),直径大于等于150mm 压缩空气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 1Mpa(表压),输送液酸液碱或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料浆管道。 5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公司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行公司、分厂、车间 三级管理,公司主管部门为装备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 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 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建 立起公司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 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公司特点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 理体系, 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 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公司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修理和 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锅炉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 执行、完成情况。 6 .深入使用现场,查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工况, 了解、掌握公司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公司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处 理意见。 9.审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压力容 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0.负责组织领导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方面 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 奖罚分明。 第六条 装备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规 章、规定,在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锅炉、压力 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日常业务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有 关规章制度和规则,并督促执行。 3.负责组织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维护、定期 检验、修理及备品配件的购置,并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的更新、改造、安装进行监督验收。 4.负责组织收集、整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资 料,并妥善保管。 5.制定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编号方法,负责办理锅 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及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 6 .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防腐、密封工作。 7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8.负责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的技术措 施、组织计划,制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方案,努力 提高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新度系数。 9.定期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检查,对二级 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维护、日常管理和正 确使用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违章操作的, 及时予以 制止、纠正,防止事故发生。 10.负责收集、传递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 装、检验、和修理改造方面的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11. 与同级职能部门协调工作, 协助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附件的调 校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技术业务培训等,推动全员参与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12.不断学习、吸收先进管理经验, 做好每年的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总结,提出今后的工作规划、打算和要求。 13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设备副厂长职责: 1.在公司设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装备部的业务指导下,具 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方面的 规定。并对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负责。 2.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组织 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章 制度。 3.建立本单位各级机构及人员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使 用管理方面的岗位职责。 4 .审核本单位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统计报表。 5.组织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 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选购、验收、安装 调试等工作。 6.主动协助人力资源部抓好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状况,审定所编 制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计划, 并负责组织 实施,督促使用车间做好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 用管理情况, 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予以制止和提出批评处理 意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积 极抓好整改。 9.组织或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 工作。 10.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选好安全附件的配备且做到及时调校,保 证其灵敏可靠。 11. 组织或参加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调查与分析,提 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对一般事故有权作出处理。 12. 组织职能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 协助人力资源部对职能人员 进行技术考核工作,对他们的调动、使用和晋级有建议权。 第八条 使用单位装备能源科职责: 1 .在设备副厂长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锅 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 自觉按章办事。 3.参与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 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4.负责编制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章制 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 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 编报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检验、 维修、 保养等计划, 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负责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7 .及时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及变更工作。 8.协助设备副厂长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定 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违章操作的, 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防止事故发生。 9.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做 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 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维 护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和公 司制定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督 促检查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安全,促进其安全运行。 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选购、安装、调试、使用、修理、 改造等环节的安全监督。 1.参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制度的编制工 作,并协助装备部审查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 2.监督有关单位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持证 上岗工作,制止无证人员独立上岗操作。 3.参与检查和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严格执 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违章操作的, 及时予以 制止、纠正,防止事故发生。 4.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工作,监督预防措 施的执行、实施情况。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附件的校验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第十条 生产运行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 理的法规、规章和规定。 2.负责组织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督 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负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情况,有权制止 超温、超压运行和违规操作行为。 4.合理安排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修理、检查、检验的停 机时间。不得将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投入生产运行。 5 .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定,按各自分 工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新建和改造项目的管理 第一节 设 计 第十二条 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 必须持有省 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批准书, 在批准 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定,并对所设 计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 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印章, 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 设计单位批 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 第二节 制造、安装 第十五条 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和现场组焊单位, 必须持有省级 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 制造或组焊,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 不许制造或组焊锅炉、压力容器 及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产品制造单位, 应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第十六条 承担现场组装、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施工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类别、品种相适 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二、具有健全的制造、安装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三、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产品的 制造、安装质量。 四、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许可证,现场组装设 备的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定和设计图 纸,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现场组装、整体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前, 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将下列资料报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经 装备部同意后方可开工。审查资料内容如下: 一、施工合同或协议; 二、开工申请报告;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或安装许可证; 四、设计图纸和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五、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等情况; 六、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七、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及标明与邻近建筑物距离的图纸; 八、设备技术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监检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九、电站锅炉和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必须有施工组织方案, 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 第十九条 安装、现场组装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和对主要受压元 件材料代用, 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证明文 件,并应在竣工图和交工资料中对修改部位做详细记载。 第二十条 安装、 现场组装的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交工验 收前必须提供分段出厂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当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监检证书。 第二十一条 施焊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 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 才能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范围的焊接工作,无 证人员一律不准在受压元件上施焊。 第二十二条 用于压力容器制造的材料, 必须有材质证明书, 并 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制造单位必须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装设产 品铭牌,并应包括以下内容: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压力容 器类别、制造年月、压力容器名称、产品编号、设计压力、设计温度、 最高工作压力、设备净重、监检标记等基本情况。 第三节 验 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完毕,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 工程管理部门 将有关技术文件整理成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检验。未经检验, 不准隐蔽或保温。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时, 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下列交工技术资料: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手续; 三、设备出厂合格证、施工质量证明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检 证; 四、设备验收、清点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安全装置调试记录; 七、设备清理、检查、封闭记录; 八、现场设备组装记录; 九、现场设备预热及热处理记录; 十、无损检验报告; 十一、设备缺陷及修复记录; 十二、设备压力试验方案及试验结果; 十三、设备防腐绝热记录; 十四、焊接材料及受压元件材料合格证; 十五、其它施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技术资料移 交工程管理部门, 并由工程管理部门分发给装备部及使用单位各一套 完整的资料归档备案后,方可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时必须有装备部专业室科和使用单位装 备能源科人员参加。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必须经运城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 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各 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对操作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操作 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 点检制度和定期测厚制度。 第三十一条 使用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单位, 必须有计 划的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在线外观检查和停机内外部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 使用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单位, 必须对本 单位每台设备(每条管道)进行登记、编号,并应建全设备技术档案, 按规定编制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应在工艺 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 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 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 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 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处理方法及报告程序。 四、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停用隔离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必须严格按 设计工艺参数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三十五条 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中, 如发现异常现 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以便及时处理,当情况紧急, 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 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并立即上报 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修 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修理的单位必须是 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 单位。 第三十七条 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修理, 必须保证受压 元件的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及设备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的焊补、挖补、 更换筒节、 变更工艺管位置及热处理等工作的技术要求,均应按现行 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文件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经装 备部审查同意, 施工单位上报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方可开工 (具体上报审查资料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或内部有压 力时做各种修理、紧固、焊接工作。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 第四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人员在进入设备内部进行工 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要求,作好隔离清理和置换工作,达 不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工作不许进行。 第四十二条 承修单位必须如实、 认真地填写各种记录表格、整 理原始资料和试验报告,全部归档,技术资料保存五年。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的有关法规、标准及制度、规范。 第六章 安全附件 第四十四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 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标 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所有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上用压力 表、测温仪表、液位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定期校验。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压力表每六个月至少 校验一次。 第四十六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 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一、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铭牌上的内容; 2 .制造依据的标准; 3 .检验报告; 4 .监检报告; 5 .其它特殊要求。 二、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1 .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2 .型号、型式、规格; 3 .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 Mpa; 5.阀座喉径 mm; 6 .排放系数; 7 .适用介质、温度; 8 .检验合格标记、监检标记; 9 .出厂年月。 第四十七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校验后, 才准安装使用。 第四十八条 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时, 严禁用任何手 段使安全阀失效。 第四十九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 规定,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 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 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五十条 运行锅炉的定期检验, 按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投用后首次 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 年, 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根据安全状况等 级分别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每 6 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的,每 3 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的,实行监护运行,每年进行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 《在用压力容 器检验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实 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检验合格后必须 进行耐压试验: 一、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二、改变使用条件两年,重新使用的; 三、停止使用两年,重新使用的; 四、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五、新安装或移装的。 第五十三条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气瓶检验按气瓶检验规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使用单位每年十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度锅炉、压力 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报装备部。根据上报情况, 装备部编制公 司下年度检验计划报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第五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需要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要提前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安排停机检验时间; 二、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清洗干净, 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 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三、提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制 造单位资格证、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运行 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 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五十七条 外部检查由装备部安排,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 施,使用单位专人配合。 第五十八条 外部检查、 内外部检验及耐压试验必须逐台出具检 验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锅炉、 压力容器管道所在单位, 发生重大事故应立 即上报单位领导、装备部和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后,除防止事故扩大 或抢救伤员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外, 必须保护好现场, 以备调查分析事 故原因。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考核,就让 职工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二、由于抢生产任务拼设备, 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或发 现设备有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三、擅自制造、安装、修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规 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规。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装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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