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
(2022 年 3 月 2 日起施行)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 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 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 “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 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 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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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 告,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 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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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 “二 级资质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 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五款: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 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 “一 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 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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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 吊销资质证书, 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并依 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 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 修改为: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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