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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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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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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股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KTV事务。全体股东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股东亲自签名后生效。各股东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企业概况
第五条 经营场所名称:
第六条 场所地址:
第七条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九条 执行董事 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股东及出资额
第十条 企业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第十一条 各股东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同签订后 日内需按规定付清。
以上金额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付该项目总投资 %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 合伙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的权利
1、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获得红利;项目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际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4、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股权;
5、对项目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十五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在项目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委托执行人规定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执行人及其职责
1、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Ø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Ø 主持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经营、管理工作;
Ø 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Ø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Ø 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经全体经过后其它各方不得干涉或者破坏其规定;
Ø 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Ø 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Ø 各方确定每 (月、星期、半月)或双方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向其它股东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Ø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与其它股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盈利与债务
第十八条 盈余分配
1、各股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每 (年、月)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剩余利润(亏损)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九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各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股东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它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各股东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它股东决定除名。
第七章 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入伙
新股东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股东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能够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能够退伙:
Ø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Ø 经全体股东同意退伙;
Ø 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Ø 其它股东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它股东。
第二十三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股东,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股东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4、股东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五条 清算
1、清算由全体股东承担,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在该项目的筹备期间,未经其它股东同意的不得随意转让或撤资,否则该股东前期投入部分资金将不予退还,且还应赔偿由此给其它股东造成的相应损失。
2、未经其它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它股东不愿接纳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它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股东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第八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能够另行规定期限)。
第二十八条 股东打折权限
1、原则上所有商品一律不得赠送,如有特殊情况需与KTV经理商议,共同签字确认。
2、股东每月拥有五次打折权限,折扣额度不得低于8折。
第二十九条 股东签单权限
1、股东有按自然月结清的签单权限,签单次数为3次,且单次额度不超过3000元,需股东本人签字或电话告知当日值班经理,事后补签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风险金管理
1、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风险金。企业法定风险金累计额达到 万元,能够不再提取。
2、企业的法定风险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风险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风险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风险金。
4、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风险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同意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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