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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医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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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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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医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大学医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厦门大学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四条 物资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分为市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
第五条 市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纳入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统一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非集中采购。
第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物资采购专职机构对在上述三种采购组织形式所编制确定并下达的集中采购项目之外,但达到下列1、2、限额标准及3范围的内所组织和实施的采购。
(1)单台套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指人民币,下同)及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汽车)。
(2)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材料(含化学药品)
(3)压缩气体剧毒化学试剂放射性元素等危禁物品。
第七条 学院自行采购是指学院内自行组织的、在上述采购方式规定的采购限额、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例如:解剖教学的人体标本、专业性比较强的国内外仪器设备或者委托研制生产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物资采购和修缮工程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由主管的院长或副院长负责,与各部门(指各系、部、中心等,下同)和学院办公室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和厦门市物资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2)审定学院物资采购的规章制度;
(3)审定学院物资采购计划、合同和年度总结;
(4)审定物资采购项目的标书及相关文件;
(5)参与物资集中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6)对学院物资采购活动进行领导和监督,对纠纷进行调处。
第九条 学院物资采购和修缮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学院物资采购计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2)负责学院物资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3)代表学院与供货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5)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调查;
(6)完成学院物资采购和修善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院对采购的各类物资设备实行项目负责制。申购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申购设备的使用及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市政府采购”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校集中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自行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所列的项目,达到如下限额标准之一的,应该由市采购办统一安排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单台套价值十万元以上的货物。
(2)同类商品价值二十万元(含)以上的货物。
(3)合同价值二十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
(4)合同价值二十万元(含)以上的租赁项目
(5)合同价值二十万元(含)以上一百万元(含)以下的修缮工程。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采购办批准,能够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而无法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6)市财政局或市采购办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竞争谈判采购时,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比较,确保竞争性。
第十六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市采购办批准,能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时,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保竞争性。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采购办批准,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补充的;
(5)采购单位有充分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需求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市财政局或市采购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定向采购等采购方式由市采购办统一安排(如电脑等)。
第四章 采购论证及程序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经费预算,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经过内部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的采购意见,于每学期初的第一个月内编制本部门的<物资采购计划>,并如实填写<厦门大学医学院物资采购申购单>后,向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
第二十条 学院申购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组织论证和审批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学院每季度组织论证和审批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收到采购申请,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后,向”领导小组”提出论证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组织论证的决定。对于同意论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物资采购论证小组尽快安排论证。
第二十三条 学院物资采购论证小组召开采购论证会由采购申请汇报、讨论和表决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含试剂)应为国产设备。申购部门要说明学生实验课的名称、主要内容、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班级、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产地、价格和数量等情况。药品试剂申购必须附教学实验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科研为主的设备,申购部门要介绍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预期成果、风险分析和设备的名称、规格、产地、单价、数量和使用率以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5%的运行维修费和耗材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贵重仪器设备在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额定机时情况下,学院内不得添置新的同类设备。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单位既要介绍仪器设备的管理措施,还要介绍设备在校内外的分布情况。其中,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设备要介绍院内的分布情况; 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设备要介绍校内的分布情况; 10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要介绍本市或本省的分布情况。
第二十八条 论证会须有论证小组成员的2/3以上(含)人员参加方为有效;到会论证小组成员的2/3以上人员(含)同意,表示采购申请经过论证。
第二十九条 学院优先安排经费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条 单台(套)设备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还要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再次组织论证。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三十二条 集中采购合同由市财政局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非集中采购合同由学院与供货商签订。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以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报告由部门的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认可。
第六章 合同变更及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我方提出合同变更的,由提出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详细说明理由,依原合同签订程序,由学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与生产厂家(供货商)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生产厂家(供货商)提出合同变更的,需书面详细说明理由并交相关职能部门,依原合同签订程序,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讨论决定。
第七章 折扣、回扣和赠品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能够以明示方式接受折扣,折扣应以冲减物资价格的方式进行,以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采购时不得收受、索取贿赂和帐外收受回扣。如销售单位和销售人员给予回扣,也应以冲减商品价格的方式进行。如无法冲减商品价格,降低采购成本的,可拿回学院入帐处理。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
第三十八条 销售单位给与的赠品(----元以上?)均为学院的固定资产,均要办理入、出库手续,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按照商业惯例接受赠送小额广告礼品不属于回扣,但必须实行登记管理。
第八章 采购的监督
第四十条 物资采购工作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物资集中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物资采购部门应向学校和学院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作为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院物资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并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物资集中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
第四十三条 学院集中采购部门应对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四条 参加学院物资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其它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学院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招标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物资集中采购部门应不定期地向学院物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提供全年采购任务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院物资采购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实施细则,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大学医学院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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