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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1总则
1.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 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 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 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
2检验依据
2.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
(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2)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容规》) ;
(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 4) 国质检锅[ ]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以下简称《容监检规》) ;
( 5) 国质检锅[ ]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以下简称《制造许可》) ;
( 6)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 7) 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规定执行。
( 8) 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2 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 以下简称受检企业) 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检) 应以中国现行的有关标准、 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 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
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
( 1) 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中国现行规范、 标准, 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 标准高于中国现行规范、 标准, 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 标准。
( 2) 除对外贸易合同、 各种契约、 协议等( 统称合约) 中有规定的设计、 制造、 安装、 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 标准外, 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中国口岸检验时, 一律按中国规范、 标准进行。
( 3) 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 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 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 能够采用国际上成熟的、 体系完整的, 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 4) 出口产品可依据国外的规范、 标准或合约要求。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 以下简称自检) 合格的基础上, 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3.1.2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 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 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1.3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 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 在设备到岸后, 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2现场条件
3.2.1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工作前应对现场安全准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2.2监督检验中阶段验收时必须带好安全帽, 并注意现场道路、 跳板是否安全。
3.2.3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 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 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
3.2.4 受检企业应当提前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 资料:
( 1) 质量体系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管理制度、 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 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
( 2) 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 列出持证项目、 有效期、 焊工钢印等) 一览表;
( 3) 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 4)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 列出持证项目、 级别、 有效期等) 一览表;
( 5) 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 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 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 6) 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 7)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试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文件、 资料如有变更, 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3.2.5监检项目组与受检企业联系渠道应保证畅通, 双方加强协调, 协商工作, 以确保受检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生产计划圆满完成。
3.3人员要求
3.1.1进出口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第一、 二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3.1.2 监督检验人员( 以下简称监检员) 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 严守纪律, 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 并予以保密。
4检验流程: 报检---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4.1报检 受检企业在产品投产前, 一般应向监检项目组填报”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检单”( 以下简称”报检单”) , 在送图纸和焊接工艺卡时一并送监检项目组。
( 1) ”报检单”上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不得有漏项和缺项, 否则监检项目组不予接受。
( 2) 一个工作令号制造多台设备时, 受检企业必须在报检资料上按照要求进行区分, 以便于监检员进行制造过程中的监检。没有加以明确区分的, 监检项目组认为只制造一台。
( 3) ”报检单”上的”设计单位、 用户单位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是协议、 备忘录等, 就填上”见附件”。这样就要求受检企业把这些协议、 备忘录等复印附后, 和”报检单”一起送监检项目组。
4.2受理 监检员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准备。在监检过程中按照《容监检规》及其附件( 1)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 以下简称”监检大纲”) 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进行监检。
4.3监督检验 监检员应根据”报检单”, 建立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以后每监检一项内容, 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资料上盖”监检确认”章, 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以下简称”监检确认”) , 并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中的内容( 在监检项目表的相应位置填写检查结果、 见证件名称, 签名( 盖章或打印) 、 日期。记事栏必须签字) 。
4.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对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 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 , 正、 副本各一份送受检企业( 其中正本一份由受检企业随产品质量证明书交产品使用单位) , 副本一份与”监检项目表”、 监检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装订在一起。
5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5.1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表1
表1 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
序号
监 检 项 目
类别
监 检 要 求 及 方 法
备 注
1
图样审查
设计单位资格
B
( 1) 设计总图( 蓝图) 上必须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 复印章无效) , 确认资格有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同时提供强度计算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还应检查罐车型式试验的试验结果。
( 2) 审查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
( 3) 审查设计变更( 含材料代用) 手续。
( 4) 对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相关设计还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监检员在图样资料审查确认合格后, 在相关资料( 设计总图、 设计变更单) 的适当位置上”监检确认”, 并填写 ”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和”监检项目表”1~3项。
注: 受检单位若继续按已确认过的设计图样生产压力容器产品时, 如设计图样所引用的有关法规标准没有发生变动, 只需在向监检员报检时予以说明, 监检员检查《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 确认该产品图样已经监检确认过, 可不再审查图样, 即可填写”监检项目表”1~2项( 此时工作见证栏中应填写”图样登记表”字样, 日期为核查日期) 。
2
制造和检验标准
B
3
设计变更
B
4
材
料
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
材质证明书, 复验报告
B
1受检企业应及时将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材料( 含焊材) 的”材质质保书”或其复印件( 板材、 管材、 锻件、 焊材) 、 ”复验报告”( 如果是大型容器应填写”压力容器用材料汇总表) , 一起送监检员审核。
( 1) 主要受压元件注1材料应有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 或复印件注2) ,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有关数据应符合材料相应标准的规定。
( 2) 按《容规》( 第25条) 等规范、 标准要求复验的, 应有复验报告, 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 3) 入库的钢板在钢板的一端应有材质钢印, 至少包括材料名称、 规格、 编号和受检企业检验员的确认号, 编号能够是原始编号或本厂自编号, 后者必须能和原始材料证明相对应。对于不允许打钢印的薄板、 不锈钢板和低温容器用板等能够用其它方法做标记, 如油漆等。
监检员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 在”材料入库单”( 或质量证明书上) 和”复验报告”上”监检确认”, 同时填写 ”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
2材料在投用前, 监检员应抽查有效的材料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 材料牌号及规格、 炉( 批) 号、 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签。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 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 或加工) 前应进行标志移植, 确保材质标记的可追踪性。如卷制筒节将钢印卷入内壁则应转移到外表面来, 经过金加工车光的零部件如法兰、 管板、 高压管件、 高压零部件等等应在端面或外周面再打上钢印, 送到热处理炉中的零部件要事先挂牌栓标记以免混淆等等。
3对于具体的某一台压力容器, 受检企业在”外观和几何尺寸”或”耐压试验”检查前, 必须向监检员提供该台压力容器所用的”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材汇总表”。监检员对该汇总表进行检查并与材料监检登记表进行核对。如汇总表中的材料无遗漏且均已监检确认, 则监检员在此汇总表上”监检确认”, 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4项。
( 1) 监检员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 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 2) 监检员应现场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若无法打钢印进行材料标记移植的, 受检企业应用简图记录, 并将简图提供给监检员。监检员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简图记录”上”监检确认”, 或在产品流转卡( 过程卡) 的相应位置”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5项。
( 3) 若主要受压元件有材料代用, 受检企业应及时向监检员提供”材料代用单”。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注3, 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经监检员审核合格后, 在受检企业提供的”材料代用单”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6项。
注1: 压力容器的筒体、 封头( 端盖) 、 人孔盖、 人孔法兰、 人孔接管、 膨胀节、 开孔补强圈、 设备法兰; 球罐的球壳板; 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 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
注2: 材料生产单位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的质量证明书( 原件)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 清晰, 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如受检企业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 应向监检员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封头、 法兰( 锻件) 、 膨胀节等主要受压元( 部) 件应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注3: 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的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受检企业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 仅限16MnR、 20R、 Q235系列钢板, 16Mn、 10#、 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 , 如受检企业有相应的设计资格, 可由受检企业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 应及时向受检企业反馈意见。
5
材料标记移植
B
6
材料代用
B
7
焊
接
焊接工艺评定
A
1受检企业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记录, 应及时进行整理, 并送监检员进行审核。钢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监检员按要求进行审核并确认合格后, 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监检确认”, 同时填写 ”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 或在厂方提供的焊按工艺评定一览表上签字) 。
2焊接工艺卡
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卡, 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 而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 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1检查受检企业提供的焊接工艺卡:
(1)产品的A、 B、 C、 D类焊缝应有焊接工艺卡;
(2)所有焊接工艺卡的编制应有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为依据;
(3)焊接工艺卡与所选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一致。
2.2无合格焊接工艺评定的产品不得进行相应焊缝的焊接。
2.3若有主要受压元件需要预投料的情况, 受检企业必须提供明细表, 与”报检单”一起报监检项目组。
监检员审核确认合格后, 在”焊接工艺卡”的首页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7项。
2.4”焊接工艺卡”经监检员审查合格后, 受检企业方可下发车间投料生产。
3监检员应不定期地现场抽查焊工钢印, 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并在”监检日记”上记录抽查结果。
( 1)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 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 取得焊工合格证后, 才能在有效期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 2)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卡施焊。
( 3)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 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对无法打钢印的, 应用简图记录焊工代号, 并将简图提供给监检员, 且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提供给用户。
焊工资格和钢印检查( 抽查) 合格的, 监检员应在提供的焊工施焊检验记录或焊工钢印代号简图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0项。
4必须严格按照《容规》和有关标准、 规范、 设计图样、 制造技术要求( 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规定的规范、 标准) 的规定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4.1监检员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 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如果产品焊接试板按《容规》第77条第3款的要求是以批代台的, 在首次组批时, 受检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由监检项目组备案。监检员则要确认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 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 焊接工艺、 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4.2产品焊接试板可按A类项目监检, 也能够按B类项目监检。但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 必须按A类项目监检。对产品焊接试板以批代台的, 在”监检项目表”第8、 9项的”检验结果”栏内填”以批代台”, 并在记事栏中填写以批代台的编号或对应的纪律检查试板的产品编号。
4.4产品焊接试板的制备按A类项目监检时, 受检企业的检验员必须在试板与筒节分割前通知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后, 在产品试板过程卡( 流转卡) 的相应位置”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8项。
4.5产品焊接试板的制备按B类项目监检时, 受检企业则必须提供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纵焊缝连接部位的射线探伤底片, 监检员审查该张底片, 并在该张底片的评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填写”监检项目表”第8项。
4.6产品焊接试板是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的, 填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以批代台试板登记台帐”。
4.7是以批代台的, 在”监检项目表”第8项的检查结果栏填写”以批代台”字样, 在记事栏中填写”试板以批代台编号为: xxx…”等字样。
4.8受检企业应及时对产品焊接试板进行加工和力学性能试验。监检项目组认为有必要到现场进行监检的, 应事先通知受检企业, 受检企业在做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试验时, 应通知监检项目组。
4.9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应及时送监检组确认, 最迟在耐压试验前。监检员主要检查试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项目齐全, 对照合格标准, 确认实验结果。审核后在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9项。对于产品焊接试板以批代台的, 该项检查结果则填”以批代台”
注: 对于既有产品试板, 又有以批代台的, 第8、 9项仍按试板内容填写, 在记事栏写上”壳程( 或管程、 内筒、 夹套) 试板以批代台, 编号为xxx…”等字样。
5焊接接头的返修检查( 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规定的规范、 标准进行) 。
( 1) 对焊接接头的同一部位( 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 的返修次数超过2次以上的返修, 应经受检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 2) 返修的现场记录应详尽, 其内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 尺寸、 返修长度、 焊接工艺参数( 焊接电流、 电弧电压、 焊接速度、 预热温度、 层间温度、 后热温度和保温时间、 焊材牌号及规格、 焊接位置等) 和施焊者及钢印等。
( 3)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压力容器, 应在热处理前焊接返修; 如在热处理后进行返修, 返修后应再作热处理。
( 4) 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 返修部位仍需保证原有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 5) 压力试验后需返修的, 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由于焊接接头或接管泄露而进行返修的, 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 还需重新进行压力试验。
监检员应检查审批手续, 必要时应审核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和返修工艺, 对返修过程中的现场记录、 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 确认符合要求后, 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审批手续上或返修工艺卡上”监检确认”。
8
产品焊接试板制备
A
B
9
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
B
10
焊工资格和钢印
B
11
外观和几何尺寸
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B
受检企业对某一台压力容器的外观和几何尺寸自检合格后, 必须及时通知监检项目组, 并提交”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报告”。监检员到车间对该台压力容器进行检查, 确定符合有关要求( 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规定的规范、 标准) 后, 在”外观和几何尺寸检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1~15项。
( 1) 抽查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 咬边是否超标。
( 2) 检查母材表面质量。不得有机械损伤、 工卡具焊迹。
( 3) 抽查容器直线度( 直立容器壳体长度超过30m时) 、 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 焊缝布置、 封头形状偏差; 对球形容器的球片, 主要抽查成型尺寸。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图样的要求。
受检企业必须是在有利于产品返修前通知监检项目组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
12
母材表面质量
B
13
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直立容器壳体长度超过30米时, 检查直线度
B
14
焊缝布置
B
15
封头形状偏差
B
16
无损检测
无损检测报告
B
( 1) 受检企业应将UT、 MT、 PT等无损检测报告送交监检项目组, 或通知监检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监检员除审查报告外, 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 2) 产品射线检测结束后, 受检企业应及时将射线检测报告、 布片( 排版) 图和底片送交监检项目组。如果有些压力容器的射线检测底片较多, 受检企业应分批送审。监检员审查受检企业提供的射线底片和评片报告, 核实检测比例和位置, 对局部检测产品的返修焊缝, 应检查扩检情况。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设备检测比例的30%, 且不少于10张( 少于10张的全部检查) , 检查部位应包括T形焊缝、 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审查过的每一张底片, 监检员或在受检企业提供的评片记录的相应位置上签字, 并填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登记台帐”。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7项。
( 3) 受检企业应在便于返修前送审无损检测报告。监检员应在耐压试验或最终热处理前将无损检测报告审核完毕, 并在无损检测报告上”监检确认”, 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6项。
17
射线探伤底片抽查
B
18
其
它
热 处 理
B
受检企业应向监检项目组提交热处理工艺、 热处理报告和热处理自动记录曲线。监检员应检查确认热处理报告、 热处理记录曲线与热处理工艺的一致性, 确认符合要求后, 在热处理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8项。
注: 高压容器、 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卧式储罐、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采用炉内整体热处理。大型压力容器, 可采用分段热处理, 其重叠热处理部分的长度应不小于1500mm, 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
修补后的环向焊接接头、 接管与筒体或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 可采用局部热处理。局部热处理的焊缝, 要包括整条焊缝。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小于母材厚度的2倍, 接管与壳体相焊时加热宽度不小于两者厚度( 取较大值) 的6倍。靠近加热部位的壳体应采用保温措施, 避免产生较大的温度梯度。自动记录曲线上加热区内最高与最低温度之差不大于65℃( 球形储罐除外) 。
19
耐压试验
A
1受检企业准备耐压试验前, 必须确认应完成的工作( 对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必须完成罐体、 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 均已完成并自检合格, 受监检的项目均有监检员的确认见证。受检企业应至少在耐压试验前1天( 出口监检由监检员与受检企业商定) 通知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应核对该台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表”, 确认该台压力容器在耐压试验前的监检工作均已完成且有监检员的签字, 符合要求后, 方可同意受检企业进行耐压试验, 在产品流转卡的相应位置写”同意试压”, 并”监检确认”。
2耐压试验前, 监检员应检查试验装置和准备工作及试验的安全措施。即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 紧固妥当。气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应经受检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并经受检企业安全部门检查监督。
3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且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 压力表应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 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6级;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试验压力的1.5~3.0倍, 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
4 耐压试验压力、 试验顺序按容器图样规定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5耐压试验时, 监检员必须到试验现场与受检企业的检验人员一起检查。监检员监督试验, 确认试验结果。
6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7耐压试验合格后, 监检员在耐压试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9项。
液压试验要求
( 1) 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洁净的水, 需要时也可采用不会发生危险的其它液体。试验时液体的温度应低于其闪点或沸点。奥氏体不锈钢制的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后应将水渍清除干净。当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 应控制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
( 2) 碳素钢、 16MnR和正火15MnVR钢制容器在液压试验时, 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 其它低合金钢制容器, 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 则需相应提高实验液体温度。
( 3) 容器中应充满液体, 滞留在容器中的气体必须排净。容器观察表面应保持干燥, 当罐体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 才能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 保压30分钟, 然后将压力降至试验压力的80%, 保压足够长时间以对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罐体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 4) 无渗漏, 无可见的变形, 试验中无异常的响声, 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 即液压试验为合格。
气压试验要求
( 1) 试验介质应为干燥、 洁净的空气、 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
( 2)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容器, 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不得低于15℃, 其它钢种容器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
( 3) 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 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 且不超过0.05MPa时, 保压5min, 然后对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泄漏检查, 如有泄漏, 修补后重新试验。初次检查合格后, 再继续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的50%, 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逐级增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30min后, 将压力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7%, 并保压足够长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 4) 无泄漏, 无异常响声, 无可见的变形即为合格。
20
安全附件
B
受检企业向监检项目组提供符合设计图样要求的安全附件(含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的数量、 规格、 型号及产品合格证、 检验报告等。监检员不定期地实地查对实物。监检员检查合格, 符合要求后, 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安全附件汇总表”上”监检确认”, 或在监检日记上予以记载。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0项。
对于在设计、 制造上没有安全联锁装置的快开门压力容器产品, 监检人员不得出具产品安全质量监检证书, 产品严禁出厂销售。
21
气密性试验
B
受检企业应事先告知监检项目组, 监检员不定期地到现场检查气密性试验情况。气密性试验工作结束后, 受检企业应将气密性试验报告( 对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还应有控制系统阀门及管路的气密性试验报告和罐车内、 外容器及管路的氨检漏检验报告) 送交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规范、 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后, 在气密性试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1项。
22
出厂资料
B
(1)受检企业在最后整理已完工的压力容器资料时, 必须将盖有监检员”监检确认”标记的资料全部整理到存档资料中去。
(2)受检企业提交监检项目组的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还应提供罐车工艺记录合格证, 底盘合格证。) 、 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竣工图。所有资料应完整清晰,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容规》附件三( 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 的要求; 竣工图应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如竣工图上有修改, 则签字手续应齐全。监检员对送审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确认符合要求后, 在竣工图和质量证明书( 副本) 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2项。
对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还需确认罐车的真空度、 常温静态漏放气速率、 罐车车体、 150公里行驶等检验报告。
23
铭 牌
B
(3)受检企业将铭牌送到监检项目组, 监检员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和参数, 应符合《容规》( 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 、 该台产品设计图样的要求, 经确认后, 在产品铭牌上打” CS ”钢印。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3项。
5.2 监督检验项目类别说明:
5.2. 1监检项目分类: 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 1) 对A类项目, 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 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 检验报告、 记录表、 卡等, 下同) 上签字确认; 未经监检确认, 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 2) 对B类项目, 监检员能够到场进行监检, 如不能到场监检, 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 资料等进行审查, 并签字确认。
5.3 驻厂监检项目组应对受检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
( 1) 质量体系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管理制度、 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 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是否有更改;
( 2) 相关质量管理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工艺情况;
( 4) 发生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
( 5) 制造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要求;
( 6) 原材料验收、 保管、 发放管理制度;
( 7) 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5.4 ”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项目组负责人( 检验师) 能够按照受检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 材质、 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 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 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 报院( 分院) 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
6记录与报告
6.1经监检合格的产品, 监检员应及时汇总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和见证资料, 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 出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签发。经监检的项目, 符合规范、 标准的, 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 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 或”监检确认”) 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编号。不符合规范、 标准的, 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 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 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 以及受检企业处理情况。
6.2受检企业的各有关部门与监检员有许多文件和资料的往来, 为了明确责任, 便于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必要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登记。
6.3进出口监检交接登记记录由监检员规定。
( 1)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SDTJ/JLJ-RQ-001-01;
( 2)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SDTJ/JLJ-RQ-001-02;
( 3) 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SDTJ/JLJ-RQ-001-03
( 4) 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书SDTJ/JLJ-RQ-001-04;
( 5)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SDTJ-JLJ-RQ-001-05
( 6) 设计图样审查登记表; SDTJ/JLJ-RQ-001-06
( 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 以批代台) 试板登记台帐; SDTJ/JLJ-RQ-001-07
( 8)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 SDTJ-JLJ-RQ-001-08
( 9) 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 SDTJ/JLJ-RQ-001-09
( 10) 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 SDTJ/JLJ-RQ-001-10
( 11) 监检工作日记; SDTJ/JLJ-RQ-001-11
( 12) 监检中有关的来往文件、 信函;
7后处理
7.1 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 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 ) ;
7.2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 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 。
7.3 ”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 分院) 质量管理部门存档。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 院( 分院)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 或以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 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 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7.4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 发现受检企业( 或受检设备) 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 又无法现场解决时, 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 分院) 技术管理部门。
7.5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 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 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 分院) 质量管理部门, 院( 分院) 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起草: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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