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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模拟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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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资料仅供参考 国家司法考试 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参考答案]  D  [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  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另外,如果考生熟悉客观归责理论,也能够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      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行人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在生活中确实是“低概率事件”,可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甲跳楼自杀的行为相当于高空坠物,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行人从楼下经过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A错误。    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并不是否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诈骗行为具有导致她人财物被骗的高度危险性,在诈骗案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贪利动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错误。      甲驾车将乙撞死确实给第三人丙顺利拿走财物创造了条件,但具有条件关系不等于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乙财物遭受损失的高度危险性,第三人丙取走受害人的财物,系一个极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乙遭受财物损失。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仅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选项的前半部分表述正确。由此,D选项总结出一个结论,即“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她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C  [考点]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解析]  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可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 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存在犯罪故意,否则仅是能否成立过失犯的问题。乙事前只有伤害故意,并没有利用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抢劫犯罪的意思,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难以认定乙具有抢劫故意;即便认定此时“行为与责任同在”,由于欠缺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对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自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B错误。      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她人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大醉”不代表无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即便戊大醉时在事实上已经没有责任能力,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既然戊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就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错误。      3. 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参考答案]  B     [考点]  想象竞合犯  [解析]  甲的开枪行为具有致人死亡与打死警犬(毁坏财物)的客观危险,行为人对此存在相应的主观认识,但由于客观上只存在一个开枪行为,应当认定这一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要求,当然应当认定甲具有重罪故意(即具有杀人故意),由于警察并未死亡,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正确。在甲仅打中警犬或者未打中任何目标时,同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打中任何目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对此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沦处,CD正确。即便能够认定甲具有数个故意,对想象竞合犯也不应数罪并罚,B错误。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它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  B [考点]  紧急避险      [解析)  避险意图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甲认识到从鱼塘抽水的目的是救火,是为了避免仓库及其中的物品被烧毁.故应认定甲具有避险意图。即 便甲有报复动机,也无法否定避险意图的存在,A错误。     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从鱼塘抽水之外,没有其它办法能够避免仓库被烧,故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按照考生“明明有其它鱼塘,怎么就是不得已了”的逻辑,无论从谁家鱼塘抽水,都不属于“不得已”而抽水,因为不一定非要从这家鱼塘抽水,还有其它鱼塘能够抽水,这种看法是不合适的,B正确。     甲的行为不但避免了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财物被烧毁,而且还避免了人员伤亡与仓库被烧毁,属于保全了更大的权益,符合避险限度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故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CD错误。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她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参考答案] D     [考点]  犯罪未遂      [解析]  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还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误解。一方面,《刑法》第3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毒品罪。这意味着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另一方面,“贩卖”毒品并不以购买毒品为前提.如行为人拾到毒品后出卖给她人的,同样成立贩卖毒品罪。由此可见,只有实际实施贩卖行为,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而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A选项成立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B中,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她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的,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而且犯罪既遂。这种情形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她人财物后,财物被小偷盗走一样,构成受贿既遂是没有疑问的。      在C中,从行贿人的角度而言,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万元财物,财物已被送出,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故成立行贿罪既遂。虽然5万元财物被退回,但这改变不了犯罪既遂的事实。从受贿人的角度而言,面对5万元的财物,只要受贿人没有明显的拒绝(拒绝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或者在当时存在明显难以拒绝的情形),受贿人收下财物本身即表明其承诺为她人谋利益,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第二天退回财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在D中,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 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参考答案]  A       [考点]  犯罪中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不作为)      [解析]  甲杀人后,心生悔意,开车送被害人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些情况表明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能否成立中止犯,取决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就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     甲放毒蛇咬乙的行为具有致乙死亡的危险性,可是,题目交代“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卜—般人都会积极配合治疗),主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主动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既然甲开车将乙送医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则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有效地防上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并不过问其纯粹的自杀行为,只要被害人自愿地选择死亡。那么,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应由被害人自我负责,而不能要求其它人负责,虽然甲的行为也创设了乙死亡的危险,可是,这一危险是只要将乙送到医院就完全能够消灭的,被害人“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死亡结果属于其自杀行为所致,不应归责于甲,而应由乙自我负责。甲在能够杀死乙的前提下自动消除了犯罪既遂的危险,符合中止犯的立法精神,应当成立中止犯。      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论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参考答案]  D      [考点]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间接正犯  [解析]  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A正确。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B正确。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入侵以及何时入侵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论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C 正确。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她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她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错误。 8.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她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 C [考点] 结果加重犯 [解析] 故意杀人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使人体器官机能彻底衰竭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在此意义上,两罪存在紧密的关系,可是,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不能说出现死亡结果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由于不符合“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这一要件,故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在中国刑法学中,特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A错误。刑法并未对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情形加重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B错误。(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改为强制猥亵罪。)乙死亡不是甲的非法拘禁本身行为所致,被害人属于自杀,故不成立结果加重犯.C正确。抢劫致人死亡确实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过,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抢劫致人死亡是指抢劫行为导致抢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死亡。丙不是死寸:甲的抢劫行为,而是死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D错误。 9.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参考答案] C [考点]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解析] 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甲前后的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人的财产法益(此日寸的“毒品”应评价财物),甲将毒品卖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由于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因而具有可罚性,而不是不可罚的,故应以贩卖毒品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数罪并罚。乙帮甲销售毒品,甲、乙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乙的行为性质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转移毒品罪,C错误,即便认定乙的行为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乙只存在一个行为,对乙也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 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参考答案] D [考点] 累犯 [解析]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刑法并未禁止对其缓刑,A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B错误。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J巳,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限制减刑,C错误。根据《刑法》第66条,D的情形成立累犯。 1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参考答案] C [考点] 自首 [解析]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在A中,甲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不成立自首。在B中,乙已经被检察院讯问,其交代的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不成立自首。在C中,参与盗窃的丙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并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成立自首。在D中,丁虽然报警说自己伤人,可是,在报警之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丁的行为起码属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而且逃离现场,未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1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她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D [考点] 假释的撤销 [解析]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先减后并),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A正确。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BC的表述符合《刑法》第86条的规定。 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参考答案] D [考点] 危险驾驶罪 [解析] 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现行刑法并未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的,无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的,虽然这在客观上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可是,按照通说,《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一般人都不知道不停地吃荔枝能在血液中产生大量酒精成分,故应认定行为。人并无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故对此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选项D的场景为“大型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将汽车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停车位,因为停错位置,在醉酒状态下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这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D正确。 14.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A.污染环境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参考答案] D [考点] 抽象危险犯 [解析] 根据《刑法》第338条,既然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出现“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结果,污染环境罪就不属于危险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因为行为人所投放物质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程度如何、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同理,破坏电力设备罪也是具体危险犯,因为行为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情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这意味着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需要法官在案件中具体判断药品是否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刑法之因此禁止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因为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假药有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15。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参考答案] D [考点] 使用假币罪 [解析] 无论是用假币缴纳罚款,还是用假币兑换外币,或者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都是将假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置于流通领域,危害货币的公共信用,因而都属于“使用”假币。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该行为并未将假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置于流通领域,客观上也不会扰乱金融秩序,故不属于“使用”假币。 1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论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论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D [考点]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解析] 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A错误。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B错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经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能够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C错误。如果无法查清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前两刀造成伤害致死的结果,故对前两刀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同理,不能认定后两刀造成死亡结果,故对后两刀甲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不过,将这一案件认定为犯罪未遂,在情理上难以说通。故意杀人罪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断绝她人的生命,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可将后面的杀人故意降格评价为伤害故意,由此可认定本案系行为人在伤害故意之下砍了被害人四刀,造成了死亡结果。这样,对本案即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D正确。 17.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参考答案] C [考点] 事后抢劫 [解析]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行为之因此能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是因为该行为具备抢劫的本质,即经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来维护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成果。仅在“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备危及人身安全的属性时,才能认定上述行为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因而具备抢劫罪的本质。李某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因缺乏危及人身安全的属性,故不构成事后抢劫。 18. 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论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 [参考答案] A [考点] 盗窃;诈骗罪 [解析] 邻居甲虽然主动帮乙照看房屋,但石狮不属于甲代为保管的财物,在社会观念上石狮仍为屋主乙所占有,故甲将石狮卖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A错误。甲属于采取不为乙所知的方法秘密窃取了乙的石狮,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利用不知情的外地人窃取了石狮,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认为购买者没有财产损失(因为其已经得到了石狮),甲的行为就不符合诈骗罪“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构造,从而不构成诈骗罪,只能以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因为乙可能要求甲返还石狮),甲属于欺骗购买者,使其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从而给购买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故甲的行为对购买者而言成立诈骗罪,同时对乙而言成立盗窃罪。可见,不论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BCD正确。      1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参考答案]  D     [考点]  盗窃罪  [解析]  甲属于采取不为刘某所知的方法秘密窃取了刘某的蔬菜,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取得了刘某的蔬菜,在不考虑数额的前提下,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并未以对财物实施强力(暴力)的手段取得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甲的行为也不属于使刘某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0.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参考答案]  D      [考点]  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解析]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她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乙将甲的杀人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妨碍证据显现,属于“毁灭”证据,故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不利于司法机关抓捕甲,故属于帮助甲逃匿,成立窝藏罪,ABC错误。  犯罪人犯罪后毁灭犯罪证据,这可谓是一种本能,法律无法期待犯罪人不去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因此,帮助毁灭证据罪中帮助毁灭的对象仅为“她人”的犯罪证据,而不含犯罪人本人的犯罪证据。甲虽唆使乙扔掉凶器,但该凶器是甲本人的杀人工具,换言之,乙帮助毁灭的证据是犯罪人本人的犯罪证据,而不是她人的犯罪证据,故乙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教唆犯的余地。D为本题正确选项。      21.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经过其它(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参考答案]  D     [考点]  受贿罪      [解析]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经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D当选。      22.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经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 [参考答案]  C      [考点]  刑事诉讼价值;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      [解析]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效益价值是与公正、秩序并列的刑事诉讼的第三方面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价值,而刑事 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包括三个方面:(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2)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因此,公正、秩序与效益价值以及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不同分类,效益价值既属于工具价值,又属于独立价值,C错误。      2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能够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参考答案]  D   [考点]  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鉴定意见的概念、特点与运用  [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清,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它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鉴定人同样应当是自然人,虽然具体的鉴定人可能由某一鉴定机构进行指定,但最终做出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的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鉴定人,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仍能够提供证言,只有有缺陷且同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示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法律上虽然未就鉴定人的生理和精神缺陷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结合鉴定人的条件—应当具有分析判断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能力—能够作出判断:即使鉴定人有生理或精神上的缺陷,但只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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