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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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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 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细则。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 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 市( 州) 、 县( 市、 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 市( 州)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 抽取评标专家、 评标、 定标、 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 州)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 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评标结果、 招标工作报告、 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 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省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分别进入省、 市、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标、 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 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 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 核准) 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 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 方可开展施工监理、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 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对于国家和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确需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 经项目审批( 核准) 部门同意, 能够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 能够不进行招标:
( 一)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
( 二)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三) 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且符合法定要求;
( 四) 已经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 五)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 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六) 国家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 规避招标。
含群众集资、 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 能够不进行招标。不进行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沥青( 水泥) 混凝土路面、 桥梁、 隧道等工程, 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农村公路的路基改建和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 能够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十条 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核准招标事项;
( 二) 核准为委托招标的, 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三) 编制招标文件;
( 四) 发布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
( 五) 接收投标文件, 公开开标;
( 六)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七) 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 八) 确定中标人;
( 九)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十)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十一) 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公告合同签订主要情况。
第十二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 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 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 能够自行决定是否将招标文件核心条款送对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指导建议意见。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招标文件核心条款后,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行业指导建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 视为无行业指导建议意见。招标文件核心条款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招标人自行审定招标文件后, 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具体负责监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布的同时, 将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送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提供公开下载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清除地形图等涉密资料。
开标前,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 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 电话、 传真 、 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 提出质量、 安全目标要求,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 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标段, 应按土建工程( 含路基、 路面、 桥梁、 隧道、 交通安全设施、 景观绿化工程等) 、 交通工程( 含通信、 监控、 收费三大系统, 隧道通风、 照明、 供配电、 消防等系统, 机电预留工程、 外场供电工程、 房建工程) 分类招标。土建工程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宜40~60公里为一个标段; 交通工程宜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同一类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能够单独划分标段, 也可包含在同一标段内。但同一类工程、 同一阶段的勘察、 设计工作应包含在同一标段内。
招标人能够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 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路基、 路面、 桥梁、 隧道等主体工程, 各标段规模宜按4-8亿元控制, 独立特大桥或独立特长隧道等特殊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 机电、 绿化、 房建等其它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标段划分高速公路宜以长度不超过50公里或造价在35亿元以内为标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按土建工程( 含路基、 桥涵、 隧道、 路面、 交通安全设施、 房建、 绿化工程等) 、 机电工程( 如有) 分类招标。原则上, 土建工程以30~50公里或以建安费15~35亿元为一个标段, 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招标参照以上分类和标准划分标段。
对于规模较大、 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 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 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能够将同一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打捆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 业绩、 主要人员、 财务能力、 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 设定的资质、 业绩、 主要人员、 财务能力、 履约信誉等资格、 技术、 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二) 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 三) 经过设置备案、 登记、 注册、 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 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 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它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 其它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招标人能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
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 招标人可参照原国家颁布收费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复概算( 或估算) 内。
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为基础, 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 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同口径批复预算。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总承包费用包含施工图勘察设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缺陷责任期维修费、 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 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 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招标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 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 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 应当由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 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 一) 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二) 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 三) 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 四) 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 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 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 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 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 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 应当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 一) 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投标人:
1.经过形式审查后, 当资质、 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时, 可直接经过资格审查;
2.对投标标段数量和中标标段数量限制时, 可比其它单位增加1个;
3.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 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若因AA级奖励增加的标段( 以扣除信用得分后排名相对靠后的为准) 按A级信用分得分计算;
4.能够适度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提前返还部分履约担保。
( 二)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投标人:
1.经过形式审查后, 当资质、 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时, 可直接经过资格审查;
2.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 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
3.能够适度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提前返还部分履约担保。
( 三) 对信用评价为B级、 C级和D级的投标人, 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 其信用分得分分别为满分的60%, 0%和-50%;
第二十八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 货物、 服务,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 业绩和信用等级等信息, 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四川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 密封投标文件, 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除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外, 其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施工及重要设备及材料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 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 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编制形式、 密封方式、 送达时间等, 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能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 中标后不得分包, 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不得开标, 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 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 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标准程序如下:
( 一) 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公示资料。
( 二)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表签到。
( 三) 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通报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 四) 主持人宣布开标人、 唱标人、 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 并询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
( 五) 监督人员和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检查无异议后进入下一步程序。
( 六) 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并进行唱标。
( 七) 确认无误后, 签字确认第一信封开标记录。
( 八) 当众清点并封存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 九) 开标会结束, 投标文件、 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
第二步骤宣布经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标准程序如下:
( 一)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表签到。
( 二) 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宣布开标人、 唱标人、 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 并询问投标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
( 三) 主持人宣读经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 四) 招标人、 监督人员和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第二信封密封情况检查。
( 五) 将未经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退回投标人, 并由投标人代表在退还记录上签字确认。
( 六) 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确定计算系数的, 由监督人员( 或公证人员) 现场抽取评标基准价确定计算系数。抽取前可邀请投标人代表检查抽取设备。
( 七) 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并进行唱标。
( 八) 工作人员现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除开标时计算错误外, 不因第二信封评审拒绝投标而改变废标, 也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 投诉、 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九) 确认无误后, 签字确认第二信封开标记录。
( 十)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 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封存。
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的, 开标程序参照双信封第一信封开标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能够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也能够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 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它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 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须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开标记录、 投标文件。招标人能够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 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投标人的资质、 业绩和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全面、 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 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 应当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 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法包括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首先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 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 对经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 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评分, 另可设置0.5-5分信用评分,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是指对经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个, 最少不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 是指对经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是指对经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 能够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 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 能够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公路通信、 监控、 收费系统等机电工程采购安装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合理低价法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式, 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方法一, 主要适用于合理低价法: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 A( 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 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 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若有效投标文件≥N×10 家时, 去掉其中的N+1个最高价和N+1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 最高投标限价为B, 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 Q2 取值一般均应≥30%;
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
K2 的取值范围, 建安工程为85%~90%。
Q1、 K1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 每高1%扣0.5分, 每低1%扣0.3分; 偏离不足1%的, 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方法二, 主要适用于综合评分法: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每高1%扣0.5分; 偏离不足1%的, 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第四十三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 评分方法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 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原则上应当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分因素包括项目管理机构、 技术能力、 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 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审因素还应当包括评标价, 且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并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 审慎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 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 客观性、 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 技术复杂程度、 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 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 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 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六条 除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外,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投标人的资质、 业绩、 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 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报价的, 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能够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 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能够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 经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 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经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 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 评标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 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 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 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它不正当言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 (三)、 (四)项内容外,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标准评审步骤如下:
( 一)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及评标工作程序, 编制或审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 二)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第一信封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 三) 评标委员会或由其委托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 业绩、 信用等级等信息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
( 四)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经过初步评审的第一信封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 五) 评标委员会签署有关评标工作用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供经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单位名单, 以便招标人组织第二信封开标会议。
( 六) 第二信封开标后,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评审工作, 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签署有关评标工作用表。
( 七) 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标工作报告, 并按规定对评标工作报告及附表、 附件等进行签字确认, 确认无误后结束评标。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 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在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内容详见附件4。
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政府投资或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3。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 包括招标文件备案表、 补遗书备案表及补遗书、 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投标失信行为及处理建议的, 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确定履约人员和投入的设施设备, 合同的标的、 价格、 质量、 安全、 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它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 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 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能够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能够重新招标。
招标人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决定重新招标的, 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补充报告报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 招标人应当将合同签订情况在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公告合同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5。
第六十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 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 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 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报经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批准后能够不再进行招标;其它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 招标人能够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并将谈判报告报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异议及投诉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能够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就招标文件、 开标、 评标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 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服务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及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 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
前款所称其它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 其它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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