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胜利油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管理局、分公司各单位:
为了加强油田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油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油田实际本规定(试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修改意见。
附件:《胜利油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胜利油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油田各单位和所有职工应本着“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与家庭”的原则,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有义务制止或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细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二、三级有车单位,应在安全部门设置交通安全管理岗,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二级单位:200台车以上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应配备 1名及以上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200台车以下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情况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2、三级单位:三级单位安全部门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30台车以上的基层车辆单位(包括专业运输车队、特车队、小车队、综合车队等)应配备专职安全副队长,30台车以下车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二级安全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中石化集团公司和油田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人机动车辆驾驶人)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牌、证和企内准驾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6、负责本单位机动车及驾驶员的保险和事故理赔工作,建立健全保险和事故理赔台账;
7、参与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提出建议;
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9、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制定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进行统计和上报。
10、计划、安排、检查、考核和总结交通安全工作,表彰奖励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 三级车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会议精神,以及本单位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对下属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制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4、组织参加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5、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本单位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人机动车辆驾驶人)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6、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资料,配合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牌证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机动车及驾驶员检审工作;
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和评聘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提出建议;
8、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制定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进行统计和上报。
9、负责做好本单位机动车及驾驶员的保险和事故理赔工作。
10、计划 安排、检查、考核和总结交通安全工作,表彰奖励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管理经验和驾驶员安全行车经验的推广交流。
第九条 基层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会议精神,以及本单位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落实上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人机动车辆驾驶人)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落实“十八法”、“三交一封、一定”等各项车辆日常运行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措施,根据不同季节、天气、道路和生产任务制定具体安全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5、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查处安全违章行为,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资料台账;
6、负责本单位机动车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工作,组织开展驾驶员技术竞赛;
7、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协助上级安全部门做好车辆保险和事故理赔工作;
8、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表扬激励先进班组和个人,树立安全行车先进典型,推广安全行车先进经验。
第十条 其他基层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会议精神,以及本单位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相关活动;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车辆管理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集团公司和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及本规定的要求,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将其纳入本单位的总体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再培训,应有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基层车辆单位的队长、主管安全副队长、安全员,应经过上岗资格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参照其他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再培训。
第十四条 从事汽车起重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相应的岗位从业资格培训教育,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验。
第十五条 新培训取证、转换工种、厂际调动和外雇驾驶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取得油田内部准驾证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标准;
2、中石化集团公司、油田和本单位交通安全及相关专业的规章制度;
3、机动车辆机械安全技术常识和安全行车技术知识;
4、道路交通风险危害识别分析和风险削减控制措施;
5、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性质、特点介绍;
6、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第十六条 二、三级有车单位应结合季节、节日安全行车特点和社会交通安全形势,换季前对在岗驾驶员进行换季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法定节日前进行节日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1、油田和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社会交通安全形势、事故案例等;
2、不同季节气候特点对安全行车的影响,风险危害和预防措施;
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4、车辆机械安全技术知识;
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起重作业和特种专用工程车(以下简称特种车)作业的驾驶员还应进行相关专业法律、法规、标准和施工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设备维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十七条 基层车辆单位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活动内容至少应包括:
1、学习有关交通安全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标准;
2、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技术知识;
3、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4、结合近期生产任务和道路交通安全特点,部署安排安全工作,提出安全要求。
5、组织观看道路交通事故录像,讨论分析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6、开展道路交通风险危害分析和防范技能训练,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7、开展安全行车经验教训交流活动和驾驶技能练兵,组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行车技术知识考试,以及安全知识竞赛、技术练兵和比武等活动;
8、开展安全文化和其它安全活动。
第十八条 基层车辆单位的班组安全活动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十九条 基层车辆单位每日早上出车前,应对天气、道路、任务、驾驶员队伍安全状态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识别风险危害因素,提出安全要求和警示。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时应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经验教训交流活动,组织驾驶员讲述自己的安全行车经验体会,回顾评析自身经历或耳闻目睹的事故教训和险情,相互学习借鉴,共同促进提高。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每年(基层车辆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对在岗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行车技术知识的考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交通安全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中石化集团公司、油田和本单位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
3、安全行车风险因素和各种道路、环境条件下的安全行车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4、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知识;
5、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私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和全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中,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油田所有基层单位、班组应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班组安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其在职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驾驶油田企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油田颁发的《胜利油田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方可驾驶油田企内机动车辆。
第二十六条 准驾证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持有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油田专职驾驶员、外雇驾驶员和因工作需要、经二级安全环保委员会研究批准的副科级以下干部和职工。
2、非专职驾驶人员,须具备3年或5万安全公里以上驾驶经历,一般只允许申领普通小型车辆准驾车型。
3、凡是驾驶重型、牵引、危险货物和特种车辆的驾驶员,以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或15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并了解所驾车辆的机械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起重作业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
4、申请人应能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油田及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意识强,技术操作熟练,身体条件符合GB18463《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及其测评要求》,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职业道德和安全自律能力,三年内无酒后驾驶车辆记录。
5、近三年内发生过负主要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驾驶员,不能申请大、中型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车辆准驾车型。
6、新培训取证、改换工种的驾驶员只能申请普通小型或大型车辆。
第二十七条 准驾证核发
1、现在岗驾驶员应提交《胜利油田企内机动车准驾证申请表》(见附表1),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查、二级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二级安全部门填写《胜利油田企内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统计表》(见附表二),报油田安全环保处审核,二级安全部门签发。
2、新培训取证、改换工种和非专职驾驶员,除执行上述在岗驾驶员的规定外,须经交通安全综合状况(以下简称科目四)考评和交通安全理论知识(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以下简称科目二)及道路驾驶技能(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合格。
3、“科目一”考试, 100分为满分,90分为合格。其内容包括:
a)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科目一”规定的内容;
b)集团公司、油田和本单位交通安全及相关规章制度;
c)道路交通风险危害识别分析及预防措施;
d)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参照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执行。
5、“科目四”规定的驾驶员交通安全综合状况考评,按照《胜利油田企内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综合状况考评表》(见附表三)执行。
6、“科目一、二、三”考试不合格的,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进行培训学习,15日后再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准驾证申领资格。
7、“科目四”考评不合格者,应取消其准驾证申领资格,不得补考评。
第二十八条 准驾证复审
1、准驾证有效期为六年,每两年复审一次。
2、准驾证审验时,应进行“科目一”考试。
3、“科目一”考试不合格的,准许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的,应暂扣其准驾证,交二级安全部门保管,并责令其培训学习,在规定时间补考。
4、对因事故和身体情况不宜驾驶车辆的,应注销其准驾证。
第二十九条 准驾证变更与换发
1、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变准驾车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准驾证不需要做变更登记:
a)由大型车辆、中型客车改驾为小型车辆的;
b)由大型客车、牵引车、危险货物车和大型特种车等改驾为大型货车的;
2、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变准驾车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变更前应由基层车辆单位对其进行变更评审,并在准驾证变更记录栏签注。
a)由小型车改驾为大型车辆的;
b)由大型车改驾为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牵引车、危险货物车和特种专用车辆的;
c)由其它所有车型改驾为大、中型客车的;
d)由牵引车、危险货物车和特种专用车辆等车型相互改驾的。
3、大、中型客车和危险货物车驾驶员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应改换车型,变更准驾车型。变更前基层车辆单位应对其进行变更评审。
4、二级之间相互调动的在岗驾驶员,原二级单位应将该驾驶员档案转到新单位,由新单位按照在岗驾驶员准驾证申领程序办理。
5、准驾证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换发,换发时应进行“科目一”考试。
第三十条 准驾证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将准驾证收回注销:
a)退休、辞职、解聘或者调离驾驶岗位的驾驶员;
b)调离油田的驾驶员和非专职驾驶员;
c)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需要驾驶油田车辆的非专职驾驶员;
d) 身体条件不符合GB18463《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及其测评要求》的驾驶员和非专职驾驶员;
e)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驾驶员;
f)发生主要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驾驶员;
g)解聘辞退的外雇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准驾证使用和管理
1、准驾证是驾驶油田企内机动车辆的资格证件,未取得准驾证的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油田企内机动车辆。
2、驾驶油田企内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准驾证,以备检查,二者缺一视为无证驾驶。
3、驾驶员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时,本单位管理人员根据情节可以暂扣其准驾证。
4、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降低驾驶员准驾证的准驾车型,控制驾驶员准驾车型范围。
5、准驾证的申领、复审和换证考试和考评,由油田安全环保处监督,二级单位劳资和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外雇驾驶员聘用与管理
1、外雇驾驶员聘用前应对其驾驶证的合法有效性和准驾车型进行查验。
2、详细询问了解聘用前的安全行车业绩,按照新培训取证驾驶员程序申领准驾证。
3、外雇驾驶员“科目四”考评,应按照《胜利油田企内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综合状况考评表》的要求进行。
4、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明确单位和外雇驾驶员相互之间的安全责任,并交纳不少于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5、上岗前应按照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审验,未按规定验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油田企内机动车辆。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由二级单位安全部门根据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自行组织。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三十六条 新车登记注册,须经二级安全部门登记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方可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应返回二级安全部门建档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辆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的,须经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安全部门登记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方可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应返回二级安全部门建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辆转入、转出、变更车主或车辆使用性质的,须经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登记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方可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应返回二级安全部门建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报废或处置时,资产、设备等相关部门事先应征询安全部门意见。办理注销或转移登记时,须经二级安全部门登记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方可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严禁车辆报废、处置不办理注销或转移登记。
第四十条 因油田内部改革、单位变动涉及车辆单位名称变更或车辆转移单位时,应事先会同油田安全环保处并邀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商讨车辆相关变更事宜,避免变更、转移困难。
第四十一条 油田企内机动车辆禁止不配备驾驶员向外租赁或将机动车辆借予他人驾驶。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运行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要求,严禁带病上路行驶。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按照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每月至少进行4次归场检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检验由二级安全部门根据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自行组织。
第四十六条 7座(含)以上乘用汽车、工程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其它车型应积极推广应用。
第六章 监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散车集中运行管理
1、各单位应坚持车辆集中管理的原则,把分散在下属单位及部门的机动车辆进行集中,按照基层车辆单位的要求规范管理。
2、根据具体情况可建立或指定集中停车区域,设立停车泊位,对号入位停车。集中停车区要设专人负责,执行“三交一定”管理(即:驾驶员应将准驾证、行车证和钥匙上交基层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严禁乱停乱放。
第四十八条 车辆日常运行管理
1、基层车辆单位每日应对驾驶员、车辆、任务和天气、道路情况进行风险危害分析,提出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合理安排车辆,填写《胜利油田车辆运行登记表》(见附表四)。
2、完成任务的车辆应按时归队,严格执行“三交一定”管理。值班干部应做好查验,将“三交一定”情况填写在《胜利油田车辆安全运行登记表》中。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应执行车辆“晚归汇报”制度,由用车单位领导或用车人及时向基层车辆单位值班干部汇报车辆所在位置、何种原因和何时归队,并做好登记。
4、基层车辆单位或车辆集中停车区值班室应设立“三交一定”专用柜,由基层车辆单位值班干部或车场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长途车(单程200km)监控管理
1、长途车行程范围原则上为单程200km,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严规定行程。
2、执行长途任务时,基层车辆单位应会同生产部门按照Q/SH1020 1138《基层车辆单位安全管理措施“十八法”》和“五定”一体(定车、定人、定货、定点、定时)的安全运行要求,合理选派车辆和驾驶员,填写《胜利油田长途车审批表》(见附表五),报请二级主管领导审批,安全部门登记备案。
3、节日期间、特殊时期和冰、雪、雾等恶劣天气,以及大中客车和3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的长途车辆,须经二级主要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后,基层车辆单位应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 “三交一验”,即: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检验车辆和行车证件。
5、大型车辆当天往返700km或小型车辆当天往返1000km的长途任务应安排主副2名驾驶员共同执行任务。
6、执行长途车辆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基层车辆单位领导汇报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第五十条 “十八法”监控运行管理
基层车辆单位应严格落实Q/SH1020 1138规定的各项条款,指导监控车辆安全运行。
第五十一条 恶劣天气与特殊任务管理
1、雨、雪、雾、风暴、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应严格控制车辆外出。确需出车执行任务时,应进行风险危害因素识别分析,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优选和安全教育,并严格控制车速。
2、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应进行风险危害识别分析,优选车辆和驾驶员,出车前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3、三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时应编队行驶,并明确一名安全负责人。
4、长期驻外值班任务,应严格执行Q/SH1020 1138 标准4.4“分类管理法”的规定要求。
第五十二条 节日和特殊时期管理
1、节日前应根据节日期间的生产任务,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和值班车辆,尽量压缩生产和值班用车。对节日值班驾驶员的思想情绪和家庭情况应进行详尽了解和分析,并对其进行节前安全教育,提出节日安全行车要求。
2、节日生产和值班车辆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定”规定。节日停用车辆应严格按照“三交一封”(即:驾驶员将准驾证、行车证和车辆钥匙上交车辆基层单位统一封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的规定要求进行封停,并做好统计,及时上报安全环保处。
3、国家、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重大活动期间,应根据要求制定相应措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运行车辆进行严格监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大型客、货运输管理
1、装卸、运输大型超限货物或三台以上大型车辆执行同一运输任务时,应事先勘察现场,了解掌握道路情况,识别分析风险危害因素,制定装卸、运输安全措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现场指挥管理人员,编队行驶,并跟车上路督导。
2、使用汽车吊车、抓管机、叉车等机械设备装卸大型货物时,应遵守相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3、大型货物装车时,应根据货物的尺寸、形状、重心位置和要求放置,重心应低,货物应稳。
4、大型货物装车后,须用垫木、铁丝或自紧钢丝缆绳等捆绑固定;运输钻井套管、钻杆、油管的车辆,前挡板应加固,车厢底板应垫铺长条方木或胶皮等,防止滑动。
5、运输超高、超长、超宽和路面、桥涵承载限制的大型货物,应由车辆单位到公安、交通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否则不能启运。
6、 运输超大货物时,应在货物超限的末端悬挂明显的标志(白天悬挂红旗,夜晚悬挂红灯),以引起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注意。
7、运输途中,驾驶员要集中精力,注意观察道路上方的电力线、电话线、管线和道路两旁树木是否影响通行,并中速行驶,途中应经常停车检查,不得紧急制动和急打方向。
第五十四条 特种车辆使用与管理
1、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车辆和车载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2、组织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对车载设备的安全附件、仪表、承压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种控制阀门或装置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车辆、设备带病施工作业。
3、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设备或附件、器具等有检验要求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4、特种车辆的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要求和施工作业工艺流程。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对操作人员有培训取证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并持证上岗。
5、施工作业前,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关键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6、施工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车辆和装卸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油田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违规车辆和违规装载、运输。
第五十六条 汽车起重机与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油田相关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汽车起重机不得继续使用,未经培训取证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起重作业,并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第五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和农机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操作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油田相关规定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车辆未按规定登记注册和检验不得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不得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车辆带病运行。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辆服务商管理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胜利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机动车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和评审,督促机动车辆服务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监控管理,努力削减控制交通安全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2、机动车辆服务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并按照《胜利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监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胜利油田承包商安全施工资格证》。
3、外部施工队伍临时或短期(三个月以内)租用车辆,租用前应参照对机动车辆服务商的安全要求,对车辆出租方的相关安全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查验。禁止租用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车辆和驾驶人,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因素,杜绝事故发生。
a)出租方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安全业绩;
b)租用的车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行车证件和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不低于5万元保险额的车上乘员险和不低于2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c) 驾驶员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件和10万公里以上的安全行车经验。
4、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遵守油田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强超抢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车场(车库)标准化管理
1、车场与停车。
a)车场应根据车队、班组的设置和车型大小、车场平面尺寸等情况规划停车区和车辆通道,用白色实线施划出停车位和车辆通道,并在每个停车位的相同位置喷印车辆牌照号码;
b)停车位应按车队、班组或车型依次排列、尺寸相对统一,整齐规范;
c)无法固定车辆的停车位,可不喷印车辆牌照号码;
d)车辆停放时应前不出线、车身摆正、对号入位、横向间隔均等,严禁乱停乱放,堵塞车辆通道;
e)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应急通道。
2、车场标志
a)车辆进出场门口应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限速标志”和“安全警告标志”;
b)车场内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安全文化、理念宣传标牌。标志尺寸、图案符合标准要求,标牌内容醒目、文化理念性强、规格统一、摆放整齐;
c) 根据车场大小应在车场每条停车线两端或中间应设置“横向停车看齐”标志,其标杆高度为1.5米,并有稳固统一规格的标杆底座。
3、车辆应依次排队进出车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穿插抢行。
4、车场与车库环境卫生
a)车场(车库)内应无油污、无垃圾、无废物、无杂草;
b)车场和车库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影响安全的其它物品;
c)严禁罐车在车场或排水沟内排放罐内存留液体;
5、车场和车库内应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第七章 乘员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乘员乘坐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油田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六十一条 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随车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乘员应听从指挥,按照“先下后上”的原则,依次排队乘车。车辆未停稳前不准上下车,不得跳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不得下车后匆忙横穿公路。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第六十三条 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六十四条 所有乘员都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的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法驾驶。
第六十五条 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第六十六条 搭乘出租车或长途外出时,应乘坐有营运资质的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第八章 交通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交通安全检查考核作为本单位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计划、同时安排、同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GPS车辆安全监控系统,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监控,规范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行为。
第六十九条 对基层车辆单位检查考核,二级单位应每季一次、三级单位应每月一次。检查考核应按照《基层车辆单位安全检查表》(见附表六)进行,对查出的问题须逐项及时落实整改。
第七十条《基层车辆单位安全检查表》满分为100分。考核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89~80分为良,79~70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 二级单位每月应至少组织两次夜查,检查基层车辆单位“三交一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干部值班情况,通报检查结果,督促“三交一定”制度的落实;。
第七十二条 基层车辆单位每月(班组每周)应按照GB7258的规定要求,对所属车辆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十三条 基层车辆单位应结合生产任务的安排,开展跟车路查活动,了解驾驶员遵章守纪和安全行驶情况。
第七十四条 基层车辆单位应督促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巡回安全检查。
1、出车前巡回检查: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喇叭、仪表等安全设施及附件是否齐全、达到安全技术要求,有无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2、行车中应根据行驶里程,选择适当地点,做好中途停车“四查”:
a)查润滑、冷却系统机油、冷却液有无漏缺;
b)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
c)查各机件有无松、旷、漏、缺;
d)查货物装载,捆绑是否牢固可靠,防受损、防丢失。
3、收车后,驾驶员应配合归厂检查人员做好车辆归厂检查:
a)检查制动系、转向系、轮胎气压、灯光信号、雨刮设施是否良好;
b)检查钢板弹簧、后车轴、轮胎、传动轴、万向节、车厢及翼板等是否紧固;
c)检查油、水、电、气是否达到四通四不漏;
d)检查全车外表、驾驶室内及发动机外部是否整洁、完好。
第九章 规章制度和资料档案
第七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中石化集团公司和油田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并执行以下制度:
1、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交通安全承包及管理考核办法;
3、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基层车辆单位管理人员、车辆调度、车辆修理工和检验员安全职责;
4、车辆调派(出车路单)管理规定;
5、机动车辆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6、基层车管干部值班制度;
7、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办法;
8、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办法等。
第七十六条 三级有车单位应根据油田和二级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七十七条 基层车辆单位应根据油田和二、三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下列规定:
1、各岗位安全职责和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2、不同季节、特殊时期和特殊任务的安全行车事故预防措施;
3、安全活动的具体要求等。
第七十八条 二级安全部门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并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农机车辆和汽车起重机)基本信息台账;
2、驾驶员(包括厂内机动车和农机车辆驾驶员)基本信息、安全业绩和准驾证管理台账;
3、基层车辆单位基本情况台账;
4、交通事故登记与处理台账;
5、机动车辆保险登记台账;
6、长途车审批、教育登记记录;
7、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和隐患、问题整改记录;
8、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9、机动车(厂内机动车、农机车辆、汽车起重机)和驾驶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检(复)审记录;
10、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计划、安排、总结和文件、会议资料。
第七十九条 三级有车单位安全部门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并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农机车辆和汽车起重机)基本信息台账;
2、驾驶员(包括厂内机动车和农机车辆驾驶员)基本信息、安全业绩和准驾证管理台账;
3、基层车辆单位基本情况台账;
4、机动车(厂内机动车、农机车辆、汽车起重机)和驾驶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检(复)审记录;
5、交通事故登记与处理台账;
6、机动车辆保险登记台账;
7、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和隐患、问题整改记录;
8、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记录;
9、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计划、安排、总结和文件、会议资料。
第八十条 基层车辆单位建立以下档案资料,并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HSE活动记录;
a)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农机车辆和汽车起重机)基本情况登记表;
b)驾驶员(包括厂内机动车、农机车辆驾驶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c)安全(包括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隐患、问题整改记录;
d)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e)事故登记记录
2、“十八法”动态分析运行台账;
3、车辆安全运行登记记录;
4、长途车“三交一验”记录;
5、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公告;
6、车辆归场检验记录;
7、应急演练记录;
8、安全工作的计划、安排、总结和文件、会议资料。
第八十一条 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应按照《胜利油田交通安全基础信息数据上报表》(见附表七)的要求编制报表,分别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油田安全环保处。
第十章 事故管理
第八十二条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轻微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
b)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3、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
b)轻伤3人以上;
c)财产损失1000至30000元。
4、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
b)重伤3至10人;
c)财产损失30000至60000元。
5、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
b)重伤11人以上;
c)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d)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e)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第八十三条 交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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