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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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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江苏省文明城市创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城市创立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的创 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文明城市是在实现小康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 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基础,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市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市,是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立文明城市是统揽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工作的龙头 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立,是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进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江苏省创立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立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和城市各类单项创立工作为基础,努力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经济持续发展。深化城市改革,不断完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达到小康各项标准;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城镇职工人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逐年增加,增加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富有成效。 第六条 市民素质良好。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思想教育普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市民思想观念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市民道德素质较高;普法工作积极推进,市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双拥”工作扎实开展,拥军优属政策落实,市民国防意识强;文明用语、规范文字工作推广有力;各种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得到有效遏制,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基本形成。 第七条 环境整洁优美。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达到省级以上卫生城市标准;城市绿地结构完善,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 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省规定标准,管护良好;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省定标准,无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环保违法案件发生。 第八条 社会秩序井然。城市管理法规完善,依法治市组织网络健 全;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健全,并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及措施落实,社会秩序良好;城市公共场所和社会生活管理有序,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城市交通设施配套、秩序良好;消防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达标。 第九条 服务优质规范。各级党政机关服务优质高效;窗口行业和执法部门规范服务达标,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社会化、产业化程度较高。 第十条 社会事业进步。“科教兴市”战略落实,政策完善,措施扎实;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科技工作效益显著,科普宣传形成制度;文化市场繁荣有序,文化产品生产成绩显著,群众文化、全民健身活动普遍开展;对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力,文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医疗卫生体系和预防保健网络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省级标准,新闻出版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完备。城市规划科学,城市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注重艺术设计,形成风格特色;水、电、气、交通、通讯等社会公用设施基本完备,利民便民;建有一批精神文明建设标志性工程,并能充分发挥作用,宣传、文化、教育、科普、卫生、体育等设施(场所)基本配套。  第十二条 创立机制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文明委及其办事机 构建立健全,做到编制、人员、经费、车辆、办公地点落实;创立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目标管理,组织程度较高,工作扎实有效;各项基础创立工作富有成效,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并进入良性运行,在全省、全国有影响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不少于3 个。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三条加强创立工作领导。创立文明城市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市创立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文明委 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创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 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文明城市创立工作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创立机构。建有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创立文明城市领导小组(或创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落 实各项创立工作;各级、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创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建立上下贯通、协调 动作、整体联动的工作网络和目标责任制。  第十五条  制定落实创立规划。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根据城市化 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文明城市创立规划,明确重点,层层分解,分步 实施,整体推进。 第十六条  精心设计创立载体。广泛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 活动,切实加强市民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活动中心等阵地建设;扎实开展文明小 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的创立工作和军(警)民共建等活动,建有一批在当地和 全省有影响的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积极推进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环保先进城市、科教兴市先进 城市等创立工作,夯实文明城市创立的基础。 第十七条  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 浓厚的创立氛围,新闻媒体开辟创立文明城市专题、专栏,主要街、区公益广告达到规定要 求;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创立意识,了解创立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积极参与创立活动。 第十八条 完善创立投入机制。文明城市创立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 项经费落实,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立“经营城市”观念,按照市场化运作规律,逐步形 成多渠道的文明城市创立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 积极探索创立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市情,因地 制宜,充分挖掘和发挥本地具有的区位、人文、科技等资源优势,遵循渐进积累的创立规律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创立具有本地特色的、高品位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四章  评  选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申报文明城市的地域范围,主要为城市规 划区的建成区及郊区。江苏省文明城市评选工作每3年进行1次。 第二十一条 凡有明确的文明城市创立规划和目标,深入扎实开展 创立工作,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辖市、县(市)均可申报。在评选年度内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1.未达到小康标准的(含所辖区域); 2.领导班子中发生重大违法乱纪案件的; 3.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含所辖区域); 4.出现与文明城市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省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第二十二条  文明城市的评选和命名工作根据“统一标准、自愿申 报、地方自测、部门复核、重点抽查、综合审定、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保证质量、推动创 建”的方法和原则,由省统一组织进行。省辖市以下(含省辖市)不再组织文明城市的评选命 名。省辖市和县(市)分别参评。文明城市的申报、评选、命名分4个步骤进行: 1.申报公示:省辖市申报江苏省文明城市,由各城市党委、政府对照文明城 市标准,以书面 形式向省文明委正式申报。县(市)申报,先由省辖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省辖 市党委、政府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正式推荐、上报省文明委。在申报的同时,须在当地主要 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2.部门复核:根据申报或推荐,在省文明委组织的有关领导、专家对推荐申 报城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省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城市的自查进行分项复核。 3.考核验收:调研基本合格的城市,经省文明办报省文明委同意,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4、审批命名:考核验收合格的城市,经省文明委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明城市创立工作的评选,分江苏省文明城市(以 下简称“文明城市”)和江苏省创立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以下简称“先进城市”)两个层次进行,经考核验收达到文明城市标准的,可命名为文明城市,尚未达到文明城市标准,但 创立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可命名为先进城市。 第二十四条  尚未达到文明城市标准的城市,能够区为单位参加评 选。文明城区的评选,参照文明城市的评选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日常考察 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各类城市单项创立工作中获得全国荣誉称号的城市在考核中适当加分。具体评选考核细则由省文明委另行制定颁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文明城市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先进城 市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评上文明城市、先进城市的,各市可对有功单位和 个人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已被命名的文明城市和先进城市出现严重问题的,命 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城市,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 报告,报请省委、省政府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届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文明城市或先进城市荣誉称号的城市,凡发 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命名机关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文明城市创立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委的领导下,由省文明办 具体负责,并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文明城市创立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1.建立文明城市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城市概况;创立规划及年度创立工 作总结 ;重大创立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2.建立文明城市年报制度。评上文明城市的县(市)每年应如实将创立工作的 进展情况、各项 奖惩及有关情况报至所在市文明办,由各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评上文明城市的省辖市 的情况直接报省文明办。 3.建立文明城市学习交流制度。省文明办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立经验 、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立任务。加强文明城市之间的横向联系,相互学习,促进交流,推 动全省整体创立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二条  加强文明城市督查。省文明办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对文明城市进行视察,听取关于创立工作的汇报,并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文明 城市进行明查暗访,检查结果要及时向有关城市通报,并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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