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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铁路地震应急能力, 高效、 有序地开展铁路抗震救灾工作, 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172号) 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国办发[ ]53号) 、 《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原则: 铁路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 统一管理的原则。哈尔滨铁路局的地震应急工作在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道部的领导下进行。
1.3.2 分级负责原则: 铁路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铁路局、 站段逐级负责制。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和范围的不同, 由相应责任单位组织协调辖区各铁路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
1.3.3 紧急处理原则: 各级铁路运输单位在地震应急期有权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以保障抢险和运输, 减少地震灾害损失。
1.3.4 抗震救灾与其它抢险救灾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铁路抗震救灾工作应结合自身的特点与行车事故抢险、 防洪抢险及战备方案等相结合。
1.3.5 地震灾害信息迅速收集与速报原则: 铁路遭受破坏性地震后, 有关单位应迅速对灾情进行调查, 把发生地震的时间、 地点、 震情、 灾情、 抢险情况、 援助情况和预计抢通的时间逐级上报至铁路局, 由铁路局上报至铁道部。
1.3.6 铁路抗震救灾自救工作和社会救灾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在遭遇破坏性地震时, 铁路方面在做好自身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 应优先安排运力为社会的抗震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铁路的灾情和救援请求, 协助铁路做好伤员、 灾民的救治和安置工作, 维护铁路灾区的运输和社会治安秩序, 向铁路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支援, 帮助铁路及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迅速恢复铁路运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 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遭受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哈尔滨铁路局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 又称”哈尔滨铁路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 , 下设办公室和前线指挥部。各铁路办事处设立由办事处主要领导兼任主任的抗震救灾应急管理办公室。各站段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抗震救灾应急组织, 下设事故救援、 设备保证、 后勤保障、 医疗救护、 治安保卫、 宣传报道等专业工作组。
遭受特大破坏性地震, 由哈尔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直接指挥和协调铁路的地震应急工作。
遭受严重及一般破坏性地震, 由哈尔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跨局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哈尔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铁道部组织协调。
2.1.1 哈尔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1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铁路局局长、 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 铁路局其它领导班子成员、 驻局军代处主任
成员: 运输、 机务、 工务、 电务、 财务、 劳卫、 车辆、 建设管理、 物资、 土地房产、 计统、 人事、 货运、 客运、 人防战备处处长, 宣传部部长, 安全监察室、 总工程师室、 局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 信息技术所、 机关服务所主任, 各铁路办事处主任, 公安局局长, 铁通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
2.1.1.2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在局管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前后, 全面领导、 指挥、 部署、 协调临震和震后应急工作, 对应急工作中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负责向铁道部和黑龙江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派出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 领导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向铁道部申请组织协调跨局的地震应急工作。
2.1.2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1.2.1 组成
主任: 工务处处长
成员: 工务处有关人员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22955 36445
2.1.2.2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1.2.2.1 迅速了解、 收集和汇总受灾地区的震情、 灾情和铁路运输情况, 及时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保持联系。
2.1.2.2.2 按铁道部、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 及时传达部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抗震救灾抢险工作, 向各站段下达各项命令和有关通知, 组织快速评估和审查铁路系统震害损失, 收集、 汇总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情况。
2.1.2.2.3 按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各项信息反馈和信息交流, 编制内部抢险信息简报。协助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新闻发布。
2.1.2.2.4 负责处理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 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负责与本预案有关的各项基础工作。
2.1.2.2.5 负责提出本预案完善的意见、 建议, 并提出预案修订的建议方案。指导站段制定应急预案。
2.1.3 铁路局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3.1 铁路局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总指挥: 工务处处长、 运输处处长、 电务处处长、 土地房产处处长、 机务处处长。
2.1.3.2 铁路局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 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赶赴灾区开展应急工作, 主持指挥抢险, 协调、 督促和指挥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掌握受灾地区铁路抢险运输的主要工作和进展情况, 并及时向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2.1.4 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2.1.4.1 工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线桥设备情况, 迅速组织抢险人员抢修线桥设备, 尽快恢复线路畅通; 对线桥设备损坏程度和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负责统计抗震救灾抢险用料、 人员使用情况; 组织技术人员对受损的线桥设备进行检测和鉴定, 对重点设备派人进行看守; 参加地震复旧工程施工工作。
2.1.4.2 运输部门负责制定紧急运输方案, 向铁道部、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输秩序, 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 机具、 物资、 车辆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组织地震复旧工程的运输工作, 负责运输概况和灾情等信息传递, 保证与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输信息畅通。
2.1.4.3 机务部门负责保障列车救援和抢险运输机车牵引的组织应急工作, 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机车乘务员按调度命令, 加强瞭望, 注意观察线路、 桥梁、 隧道等运输设备的变化情况, 以及铁路沿线人员的信号显示, 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车站值班员。
2.1.4.5 电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信号设备情况,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组织抢险人员尽快抢修, 确保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协调和督促有关通信运营商启动应急通信系统, 按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 在现场安设专用通信设备, 保证现场信息及时传递; 尽快修复因地震灾害破坏的通信信号设备。
2.1.4.6 供电部门负责对接触网和供电设备进行检查和抢修, 并为地震灾害抢修现场提供照明。
2.1.4.7 人防战备部门负责战备钢梁、 墩的维护保养, 确保应急使用, 并协调做好抢险救灾时战备钢梁、 墩的调拨工作。
2.1.4.8 房管部门负责水源及供水设施的防护, 保证饮水卫生; 负责制定生产房屋加固方案, 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加固。
2.1.4.9 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按抗震要求进行加固。
2.1.4.10 计划、 财务部门负责地震灾害复旧工程审批, 落实抗震救灾款源。
2.1.4.11 劳资部门负责抗震救灾奖惩工作。
2.1.4.12 生活、 卫生部门负责抢修现场生活物资供应、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2.1.4.13 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1.4.14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发动、 新闻发布工作。
2.1.4.15 铁路办事处协助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做好灾害现场抢险协调工作。
2.1.4.16 驻局军事运输代表处负责动用部队抢险时的协调工作。
2.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2.1 应急反应分为两级组织机构。即: 哈尔滨铁路局、 各基层站段的应急组织体系。
2.2.2 哈尔滨铁路局在铁道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接受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 并按指令行动。
2.2.3 各基层站段受哈尔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 必要时由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
3.1.1 铁路局要做好制定和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 做到组织落实、 责任明确、 工作到位、 应急有序、 有备无患。
3.1.2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建设。
3.1.3 凡在国家规定抗震设防区内未经抗震设防的铁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应按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技术规定进行加固, 以达到应有的抗震能力。
3.1.4 铁路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应根据不同对象, 采取专业培训与群众教育相结合、 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抗震减灾有关知识的宣传, 以增强职工和家属的地震应急能力。
3. 2 信息监控
3.2.1 破坏性地震信息监测由黑龙江省地震局负责, 哈尔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信息, 并报送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
3.2.2 建立哈尔滨铁路局地震灾害监控系统, 在多震区各工务段设立监控点。
4 临震应急响应
铁路局在接到铁道部及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 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4.1 迅速启动哈尔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 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迅速到岗。
4.2 根据震情发展和铁路运输设备抗震能力, 发出避震通知, 组织避震疏散工作, 关闭公共娱乐及公共场所, 疏散非必须坚守岗位的运输生产人员。
4.3 对运输要害部位、 重要设备及岗位场所采取相应的临时性避震、 抗震和保卫措施。
4.4 对工程抢险、 消防、 医疗救护、 汽车运输、 应急通信等关键部门的人员紧急集结, 对相应的物资、 机械设备、 车辆、 器具、 药品等进行紧急集中和检查, 并实行紧急值班制度。
4.5 对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6 部署各专业应急保障方案和抢险方案, 督促和检查各专业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7 进行避震和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 平息地震谣传, 保障社会稳定。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标准
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按地震震级及其对铁路运输设备造成的破坏程度和救灾规模, 分为Ⅰ级 ( 特大破坏性地震) 应急响应、 Ⅱ级( 严重破坏性地震) 应急响应、 Ⅲ级( 一般破坏性地震) 应急响应和Ⅳ级( 轻微破坏性地震) 应急响应。
5.1.1 Ⅰ级(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标准
破坏性地震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1.1 在铁路辖区或临近地区( 约50公里内) 发生7.0级以上地震;
5.1.1.2 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5.1.1.3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1.1.4 铁路运输枢纽和重要机构所在地发生国家规定的特大破坏性地震, 也视为造成铁路特大破坏性地震。
5.1.2 Ⅱ级( 严重破坏性地震) 应急响应标准
破坏性地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1.2.1 在铁路辖区或临近地区( 约50公里内) 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
5.1.2.2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1.2.3 中断铁路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它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1.2.4 铁路运输枢纽和重要机构所在地发生国家规定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也视为铁路严重破坏性地震。
5.1.3 Ⅲ级( 一般破坏性地震) 应急响应标准
破坏性地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1.3.1 在铁路辖区或临近地区( 约50公里内) 发生6.0级以下的地震;
5.1.3.2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5.1.3.3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或者其它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5.1.3.4 铁路运输枢纽和重要机构所在地发生国家规定的一般破坏性地震, 也视为铁路一般破坏性地震。
5.1.4 Ⅳ级( 轻微破坏性地震) 应急响应标准
破坏性地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4.1 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
5.1.4.2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3小时以上, 或者繁忙干线限速8小时以上; 或者中断其它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5.1.4.3铁路运输枢纽和重要机构所在地发生的轻微破坏性地震, 也视为铁路轻微破坏性地震。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向铁道部报告, 铁道部报请国务院,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铁路局按照铁道部的命令启动。铁路局以下相关各级单位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特大破坏性地震后, 铁路局按照铁道部命令, 迅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 开展铁路运输地震应急工作, 并向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络员, 参加抗震救灾的应急工作。
5.2.1.1 铁路局应急响应
5.2.1.1.1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 在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 全面负责本局内铁路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5.2.1.1.2 执行铁道部及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 贯彻落实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决议、 要求和下达的任务。
5.2.1.1.3 实施紧急应急工作, 确定紧急援助的区域、 项目和规模, 部署各专业部门的抢险任务和急需采取的措施, 根据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和铁路受灾情况, 紧急调集抢险救灾专业队伍、 设备和器材, 研究部署抢险方案。视铁路受灾情况, 可向人民政府请求协调部队对铁路实施救援。
5.2.1.1.4 迅速派出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 各专业处室相关人员组建的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 主持指挥抢险, 加强救灾的组织领导, 协助、 督促和指导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掌握受灾地区铁路抢险运输的主要工作和进展情况。
5.2.1.1.5 及时协调、 解决抢险运输和抢险救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组织主要应急工程检查验收工作。
5.2.1.2 铁路基层站段的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特大破坏性地震后, 受灾地区铁路基层的应急反应, 应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 按本级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执行。
5.2.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根据铁道部的命令启动, 铁路局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铁路发生Ⅱ级严重破坏性地震后, 铁路局应立即启动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采取地震应急行动, 并向黑龙江省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2.2.1 铁路局应急响应
5.2.2.1.1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 启动应急预案, 实施对管内地震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
5.2.2.1.2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和地震趋势迅速做出抢险救灾部署, 向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 黑龙江省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 灾情, 落实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 黑龙江省及内蒙古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
5.2.2.1.3 根据抢险救灾部署, 组成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 有关部门参加的抢险救灾工作组迅速赴灾区开展工作。必要时, 调整运输干线的行车组织和计划, 报请铁道部对铁路干线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5.2.2.1.4 研究部署应急抢险工作, 迅速了解震情、 灾情及抢险运输情况, 确定铁路运输受灾范围和应急规模, 必要时报请铁道部对铁路运输重要区段采取特别管制措施。视受灾情况, 可请求铁道部派非受灾地区铁路局进行支援。
5.2.2.1.5 铁路局各部门和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各级值班人员立即就位, 各级专业抢险队伍组建待命, 紧急集中所有运输车辆、 抢险抢修机械设备、 工具器材、 物资、 材料、 通信工具和其它备品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除运输生产岗位以外的其它部门和单位应立即限产或停产, 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和抢险运输的一切准备, 其它人员迅速避震疏散。
5.2.2.1.6 铁路局各业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迅速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掌握各专业设备的震害损失、 震害范围。组织制定抢险措施和提报抢险建议方案。
5.2.2.1.6.1 工程抢险。迅速调集专业队伍, 对破坏的线路桥梁、 信号、 电力、 给水、 房屋等设备进行抢修。首先保障铁路枢纽及干线的畅通, 对受损的设备及时进行检测和鉴定, 对关键设备和区段要实行昼夜监测, 分别按临时应急抢修、 恢复作业抢修、 单线通车抢修及迂回通车抢修方案进行抢险, 对震害抢通区段和危及行车安全的区段要加强监护。
5.2.2.1.6.2 运输保障。按先干线后支线、 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 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输秩序。首先保障现场抢险组织工作, 在运输上首先保证抢险和灾民的疏散。铁路局运输部门应根据运输情况、 救援运输的要求及时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紧急运输方案, 保证与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输信息畅通。
5.2.2.1.6.3 机务车辆。主要保障列车救援、 救援车辆的使用和抢险运输机车牵引的组织应急工作, 及时组织抢险、 抢修和请求救援。根据线路情况、 牵引供电情况、 机车车辆情况和救援运输的要求, 及时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提报应急交路方案、 机车应急供油方案和机车车辆抢修、 整备调整方案, 组织、 调整机车车辆乘务人员进行抢险运输应急工作。
5.2.2.1.6.4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迅速协调组织急救队伍赴灾区抢救伤员, 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5.2.2.1.6.5 旅客安置。调配救济物品, 保障旅客的基本生活, 做好旅客的转移与安置工作。
5.2.2.1.6.6 维护社会治安。铁路公安局要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 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2.1.6.7 次生灾害防御。对易发生次生灾害( 火灾、 爆炸、 污染) 的地点和设施, 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加强监视、 控制, 防止灾害扩展。
5.2.2.1.6.8 稳定社会秩序。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对受灾职工家属进行慰问。
5.2.2.2 各基层站段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Ⅱ级严重破坏性地震后, 受灾地区铁路基层站段的应急反应, 应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 按本级铁路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执行, 并严格执行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
5.2.3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启动, 铁路局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铁路发生Ⅲ级一般破坏性地震后, 铁路局应立即启动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指挥系统, 采取地震应急行动, 并向铁道部、 黑龙江省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2.3.1 铁路局应急响应
5.2.3.1.1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 启动应急预案, 实施对管内地震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
5.2.3.1.2 铁路局根据受灾情况和地震趋势迅速作出抢险救灾部署, 向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 黑龙江省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 灾情, 落实铁道部、 黑龙江省及内蒙古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
5.2.3.1.3 根据抢险救灾部署, 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抢险救灾工作组迅速赴灾区开展工作。必要时, 调整运输干线的行车组织和计划。
5.2.3.1.4 研究部署应急抢险工作, 迅速了解震情、 灾情及抢险运输情况, 确定铁路运输受灾范围和应急规模, 将受灾情况及时报告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必要时报请铁道部对铁路运输重要区段采取特别管制措施。
5.2.3.1.5 铁路局各部门和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各级值班人员立即就位, 各级专业抢险队伍组建待命, 紧急集中所有运输车辆、 抢险抢修机械设备、 工具器材、 物资、 材料、 通信工具和其它备品进入紧急待命状态。除运输生产岗位以外的其它部门和单位应立即限产或停产, 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和抢险运输的一切准备, 其它人员迅速避震疏散。
5.2.3.1.6 铁路局各业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迅速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掌握各专业设备的震害损失、 震害范围。组织制定抢险措施和提报抢险建议方案。
5.2.3.1.6.1 工程抢险。迅速调集专业队伍, 对破坏的线路桥梁、 信号、 电力、 给水、 房屋等设备进行抢修。首先保障铁路枢纽及干线的畅通, 对受损的设备及时进行检测和鉴定, 对关键设备和区段要实行昼夜监测, 分别按临时应急抢修、 恢复作业抢修、 单线通车抢修及迂回通车抢修方案进行抢险, 对震害抢通区段和危及行车安全的区段要加强监护。
5.2.3.1.6.2 运输保障。按先干线后支线、 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 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输秩序。首先保障现场抢险组织工作, 在运输上首先保证抢险和灾民的疏散。铁路局运输部门应根据运输情况、 救援运输的要求及时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紧急运输方案, 保证与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输信息畅通。
5.2.3.1.6.3 机务车辆。主要保障列车救援、 救援车辆的使用和抢险运输机车牵引的组织应急工作, 及时组织抢险、 抢修和请求救援, 根据线路情况、 牵引供电情况、 机车车辆情况和救援运输的要求, 及时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提报应急交路方案、 机车应急供油方案和机车车辆抢修、 整备调整方案, 组织、 调整机车车辆乘务人员进行抢险运输应急工作。
5.2.3.1.6.4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迅速协调组织急救队伍赴灾区抢救伤员, 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5.2.3.1.6.5 旅客安置。调配救济物品, 保障旅客的基本生活, 做好旅客的转移与安置工作。
5.2.3.1.6.6 维护社会治安。铁路公安局要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 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3.1.6.7 次生灾害防御。对易发生次生灾害( 火灾、 爆炸、 污染) 的地点和设施, 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加强监视、 控制, 防止灾害扩展。
5.2.3.1.6.8 稳定社会秩序。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对受灾职工家属进行慰问。
5.2.3.2 各基层站段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Ⅲ级严重破坏性地震后, 受灾地区铁路基层站段的应急反应, 应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 按本级铁路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执行, 并严格执行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
5.2.4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启动, 铁路局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铁路发生Ⅳ级轻微破坏性地震后, 铁路局应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 采取地震应急行动, 并向铁道部、 黑龙江省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2.4.1 铁路局应急响应
5.2.4.1.1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 启动应急预案, 实施对管内地震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
5.2.4.1.2 铁路局根据受灾情况和地震趋势迅速做出抢险救灾部署, 向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 黑龙江省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 灾情, 落实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 黑龙江省及内蒙古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
5.2.4.1.3 根据抢险救灾部署, 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抢险救灾工作组迅速赴灾区开展工作。必要时, 调整运输干线的行车组织和计划。
5.2.4.1.4 研究部署应急抢险工作, 迅速了解震情、 灾情及抢险运输情况, 确定铁路运输受灾范围和应急规模, 将受灾情况及时报告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必要时报请铁道部对铁路运输重要区段采取特别管制措施。
5.2.4.1.5 铁路局各部门和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各级值班人员立即就位, 各级专业抢险队伍组建待命, 紧急集中所有运输车辆、 抢险抢修机械设备、 工具器材、 物资、 材料、 通信工具和其它备品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各单位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和抢险运输的一切准备。
5.2.4.1.6 铁路局各业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迅速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掌握各专业设备的震害损失、 震害范围。组织制定抢险措施和提报抢险建议方案。
5.2.4.1.6.1 工程抢险。迅速调集专业队伍, 对破坏的线路桥梁、 信号、 电力、 给水、 房屋等设备进行抢修。首先保障铁路枢纽及干线的畅通, 对受损的设备及时进行检测和鉴定, 对关键设备和区段要实行昼夜监测, 分别按临时应急抢修、 恢复作业抢修、 单线通车抢修及迂回通车抢修方案进行抢险, 对震害抢通区段和危及行车安全的区段要加强监护。
5.2.4.1.6.2 运输保障。按先干线后支线、 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 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输秩序。首先保障现场抢险组织工作, 在运输上首先保证抢险和灾民的疏散。铁路局运输部门应根据运输情况、 救援运输的要求及时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紧急运输方案, 保证与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输信息畅通。
5.2.4.1.6.3 机务车辆。主要保障列车救援、 救援车辆的使用和抢险运输机车牵引的组织应急工作, 及时组织抢险、 抢修和请求救援。根据线路情况、 牵引供电情况、 机车车辆情况和救援运输的要求, 及时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提报应急交路方案、 机车应急供油方案和机车车辆抢修、 整备调整方案, 组织、 调整机车车辆乘务人员进行抢险运输应急工作。
5.2.4.1.6.4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迅速协调组织急救队伍赴灾区抢救伤员, 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5.2.4.1.6.5 旅客安置。调配救济物品, 保障旅客的基本生活, 做好旅客的转移与安置工作。
5.2.4.1.6.6 维护社会治安。铁路公安局要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 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4.1.6.7 次生灾害防御。对易发生次生灾害( 火灾、 爆炸、 污染) 的地点和设施, 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加强监视、 控制, 防止灾害扩展。
5.2.4.1.6.8 稳定社会秩序。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对受灾职工家属进行慰问。
5.2.4.2 各基层站段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Ⅳ级轻微破坏性地震后, 受灾地区铁路基层站段的应急反应, 应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 按本级铁路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执行, 并严格执行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
5.3 应急响应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5.3.1 破坏性地震信息报送
5.3.1.1 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 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 地点、 震级、 灾情、 处理情况、 抢险方案和预计抢通时间。灾情包括线路、 桥梁、 隧道、 涵渠、 信号、 通信、 电力、 接触网、 机车车辆、 房屋、 建筑物等设备损害的程度, 影响列车的车次, 人员伤亡情况等。
5.3.1.2 信息报送时限
正线在2小时以内, 其中京哈线、 哈尔滨-齐齐哈尔区段在1小时以内。站线在4小时以内。
造成特大损失的特大破坏性地震和严重破坏性地震抢险情况每4小时向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1次。
5.3.1.3 信息报送程序
破坏性地震信息原则上按照站段、 铁路局、 铁道部三级逐级上报。遇特殊情况时, 基层站段能够直接越级向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各级铁路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将震情、 灾情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信息传递流程图如下:
5.3.2 破坏性地震信息的共享
5.3.2.1 破坏性地震信息未经上级部门批准, 不得向外界及新闻媒体发布。
5.3.2.2 发生人员伤亡、 失踪、 被困的信息, 只能由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外界及新闻媒体公布, 其它各级单位和部门未经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 不得公布, 否则将严厉追究责任。
5.4 应急启动程序
当发生Ⅲ级或Ⅳ级破坏性地震, 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后,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级应急相应的命令》形式发布, 命令内容包括地震灾害基本情况、 响应级别、 响应单位及各自职责等。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 抄送应急管理办公室( 总值班室)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调度所) 、 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5 应急响应的通信
5.5.1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铁路应急通信系统”, 确保指挥通信联系畅通。
5.5.2 当铁路应急通信系统失效时, 须立即联系省抗震办, 使用地方应急通信系统。
5.6 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6.1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 按性质不同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预案。
5.6.2 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后, 各级指挥人员立即到位, 执行各自的职能。
5.7 紧急处理
5.7.1 紧急救灾队伍由哈尔滨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遣, 或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调遣, 其它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调遣。
5.7.2 紧急救灾队伍的集中和部署方式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根据情况指定。
5.7.3 各种救灾物资、 器具、 专用设备、 药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调用, 各救灾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指令后必须立即行动, 不得延误。
5.8 救灾人员的安全防护
5.8.1 救灾人员必须经过抗震救灾知识培训, 并熟练掌握救灾设备的使用, 以及采取的卫生防疫措施。
5.8.2 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提供抢险救灾人员安全防护设施, 在抢险救灾的同时要保障救灾人员的安全。
5.8.3 救灾人员在抢险救灾结束后, 必须经过防疫检查才能离开灾害现场。
5.9 灾害现场的职工群众的安全防护
5.9.1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 对与抢险救灾无关的职工群众, 要立即组织撤离灾害现场。
5.9.2 对无法撤离的职工群众, 要与抢险救灾人员同等对待, 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5.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当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时, 只靠铁路部门的力量无法满足抢险救灾要求时, 要立即由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省救灾队伍或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或申请铁道部请求国务院派出抢险救灾队伍。
5.11 破坏性地震的调查分析、 检测和后果评估
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破坏性地震进行调查分析、 检测, 并对震后的铁路设施进行评估。必要时, 可请求铁道部或省地震专家参与分析、 评估。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结束后7天内提出评估报告, 经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 报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
5.12 新闻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 把握适度、 及时全面的原则, 统一由铁道部新闻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 或由铁道部指定铁路局主管新闻部门发布。
5.13 应急结束
由铁路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哈尔滨铁路局关于结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形式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的通知, 抄送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室)、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所)、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铁路局负责组织破坏性地震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 可申请铁道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有关工作。
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6.2 保价保险
发生铁路破坏性地震时, 事故发生地的铁路企业应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开展伤亡人员及财产的保险赔付工作。
6.3 突发地震灾害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各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工作总结, 吸取教训, 总结经验, 并书面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处理人员应经过有线、 无线、 广播等有效的通信手段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 要加强设备维护, 确保通信畅通, 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需要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时, 由电务调度通知铁通公司启动。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工务段、 和哈大机段要对备用的推土机、 装载机、 拆装梁、 工字梁、 钢塔架等抢险设备状态进行检查, 确保抢险使用。地震多发区段要配备挖掘机、 装载机、 推土机等大型机械。将设备类型、 数量、 性能和存放位置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应急队伍保障
7.3.1 各单位成立抢险大队, 制定集结联系制度, 做到应急反应迅速。
7.3.2 哈尔滨工务机械段组成抗震救灾应急抢险队, 每年进行技术演练, 熟练掌握救援技术、 机械设备。
7.3.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与地方政府、 军队、 武警、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 公益团体的保持联系。必要时请求抢险救援人员支持。
7.3.4 救援应急处理时间较长, 要合理安排人员换班, 并提供轮换保障措施。
7.4 交通运输保障
各单位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加强维护, 指派驾驶员值班。各单位将各类交通工具名称、 数量、 存放地点、 使用状态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订应急预案时, 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破坏性地震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 明确不同地区、 不同线路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并制订应急处理行动方案, 确保应急处理及时有效。
7.6 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预案中, 要明确规定事故现场的治安保障负责人, 铁路及当地公安机关要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 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 请求武警、 部队及时增援。
7.7 物资保障
各物资供应段、 各站段要储备足够的抢险救援料具,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分别存放在便于装卸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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