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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规范
为了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规范我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 消毒、 疫情监测、 处理等综合防控技术, 特制定《林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规范》, 望遵照执行。
一、 总体要求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 免疫密度达到100%, 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免疫后的家禽免疫证发放率、 免疫档案建档率达到100%。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 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
二、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按程序逐级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散养家禽实施集中免疫, 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 种鸡、 蛋鸡免疫
( 1) 雏鸡7日—14日龄时, 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 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 rL-H5株) 进行初免;
( 2) 在第一次免疫3—4周后, 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 3) 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
( 4)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 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加强免疫一次。
2、 商品代肉鸡
7日—10日龄时, 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 rL-H5株) 或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 饲养周期长的在初免2周后, 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 rL-H5株) 加强免疫一次。
3、 种鸭、 蛋鸭、 种鹅、 蛋鹅
( 1) 雏鸭或雏鹅14日—21日龄时, 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 2) 第一次免疫3—4周, 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 3)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 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
4、 商品肉鸭、 肉鹅
( 1) 肉鸭7日—10日龄时, 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 2) 肉鹅7日—10日龄时, 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第一次免疫后3—4周, 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 其它禽类
按照疫苗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 根据体重适当调整剂量。
6、 农村散养家禽的免疫
实行春、 秋、 冬三季免疫, 雏鸡2周龄用禽流感灭活苗首免后, 于35日龄加强免疫1次, 二次免疫基本在春季3—5月份, 成鸡春季集中免疫1次, 秋季8—9月份, 冬季12—元月份再集中免疫一次。
7、 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它非屠宰家禽, 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 1周龄内雏禽除外) ,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8、 紧急免疫
( 1) 发生疫情时, 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 2) 省境边界和重点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 要对距边界30公里范围内所有县的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 3) 对发生或检出禽流感变异毒株地区或受变异毒株威胁地区的家禽, 按农业部要求, 用相应禽流感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加强免疫。
( 4) 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免疫接种方式如下: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 rL-H5株) : 用滴鼻、 点眼方式接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 H5N1亚型) : 用皮下或肌肉注射方式接种。
9、 免疫档案的建立
必须建立防疫档案, 按照省局统一要求, 禽5000只以上的规模场一场一本, 禽5000只以下的一村一本, 由乡级动物防疫机构统一填写规范。
三、 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 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 对禽流感免疫效果进行评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效果监测方法用禽流感免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 HI)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 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 HI) 抗体效价≥25 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的禽群, 要及时进行补免补防, 保证免疫效果。
四、 消毒
1、 消毒剂的选择
消毒药品的种类有烧碱、 醛类、 氧化剂类、 氯制剂类、 双季铵盐类等, 消毒药品必须是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对人和禽安全、 无残留, 符合兽药管理的规定。
2、 消毒范围
禽舍地面及内外墙壁, 舍外环境, 饲养、 饮水等用具, 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3、 规模养禽场场区卫生消毒
( 1) 养禽场生产区大门口应设运输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消毒室。大门口有宽同大门, 长为机动车轮二周半, 深25—30cm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车辆消毒池两边为缓坡。消毒液可用3%火碱水, 每周更换两次; 冬季结冰后, 可在消毒池内铺撒10cm厚的生石灰, 每周更换一次。进场人员应在场门口消毒室消毒后方可进场。
( 2) 养禽场生产区内应无杂草、 无垃圾, 不应堆放杂物, 道路应分污道、 净道, 而且不重叠和交叉。每月生产区消毒不少于四次。
( 3) 为确保消毒效果, 生产区要设立防鸟及野生动物进入的设施。
( 4) 生活区各个区域应整洁卫生, 每月消毒不少于两次。办公、 饲养人员的宿舍、 公共食堂等场所, 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饲养、 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4、 禽舍内卫生消毒
( 1) 新建禽舍进禽前, 要求舍内干燥后, 屋顶、 地面用消毒剂消毒一次, 饮水器、 料桶等充分清洗消毒后备用。
( 2) 使用过的禽舍进禽前, 要彻底清除一切物品, 然后用高压水枪由上到下, 由内到外冲洗, 要求粪便和灰尘等污物冲洗干净, 待舍内干燥后, 再用消毒剂喷雾消毒一次。
( 3) 禽舍撤出的设备如饮水器、 料桶、 料盘等器具用消毒液浸泡消毒, 然后用清水冲洗, 置阳光下暴晒2—3天后放回舍内。
( 4) 进禽前一周, 封闭门窗, 每立方米用福尔马林42毫升、 高锰酸钾21克熏蒸24小时( 温度20℃—25℃, 湿度80%) 后, 通风2天。
( 5) 禽舍门口设脚踏消毒垫或消毒盆, 消毒剂每天更换一次。工作人员进入舍前应洗手, 脚踏消毒剂, 穿工作服、 工作鞋。工作服不能穿出舍外, 饲养期间工作服、 工作鞋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 6) 禽舍及走道每天清扫一次, 每周消毒一次。
( 7) 准确计算单位面积或空间的消毒用药量, 每次消毒结束后应监测消毒效果。
( 8) 饲养人员不得互相串舍。畜舍内工具固定, 不得互相借用, 进禽舍的所有用具必须消毒。
( 9) 养禽场的垫料、 粪便等, 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 重大动物疫病疫点、 疫区等的紧急防疫消毒、 终末消毒技术以及受威胁区的预防消毒技术和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 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实行紧急消毒和终末消毒, 并对受威胁区实行预防性消毒。
五、 疫情监测和报告
1、 禽场要做好禽的疫情登记、 统计工作, 按规定科学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上报动物疫情月报、 年报和快报, 上报的各类疫病必须经畜牧部门确认。
2、 饲养场兽医要经常深入禽舍检查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禽群健康状况等, 发现有病禽及时诊治, 并填写《疫病诊治记录》。
3、 临床上发现禽类发病急、 传播迅速、 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时, 应当于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特别是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临床诊断指标者同时应做好隔离措施。
4、 对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认定, 一定要慎重把关, 必须是经过严格的国家级确定程序, 养禽场和养禽户要认真遵守有关疫情上报程序, 不能凭主观意识随意上报, 必须经过省定专家现场调查、 采样等, 经国家级实验室确诊后才能逐级上报。
5、 养禽场应接受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疫病监测, 禽场必须定期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
6、 疫情确诊后,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 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封锁、 隔离、 扑杀、 消毒等措施。
六、 疫情处理
实行以紧急扑杀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1、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
畜主应立即将病禽( 场) 隔离, 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临床症状检查、 病理解剖、 采集病料、 实验室诊断等, 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
( 1) 划定疫点、 疫区、 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 疫区、 受威胁区。
( 2) 封锁, 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 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并对疫区进行封锁。
( 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 禽、 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 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 经严格消毒后, 方可出入。
( 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 对进出人员、 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 移动。水禽必须圈养, 或在指定地点放养。
3、 扑杀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所有的禽只进行扑杀。
4、 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 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 包括禽肉、 蛋、 精液、 羽、 绒、 内脏、 骨、 血等) 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 对于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 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 应使用防漏容器, 须有明显标志, 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5、 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其养禽场(户), 建立免疫档案。
6、 消毒 对疫点内禽舍、 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 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7、 紧急监测 对疫区、 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 掌握疫情动态。
进行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 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 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 可疑污染物( 包括粪便、 垫料、 饲料等) 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一经查明立即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8-1996) 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8、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 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只禽只扑杀21天后, 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 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 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病例, 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9、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 以备检查。
七、 其它事项
1、 加强饲养管理, 提高环境控制水平。饲养、 生产、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 控制人员出入, 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鸡和水禽禁止混养, 养鸡场与水禽饲养场应相互间隔3公里以上, 且不得共用同一水源。养禽场要有良好的防止禽鸟( 包括水禽) 进入饲养区的设施, 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2、 严格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贮藏和运输条件, 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要建立严格的疫苗逐级分发和使用登记 手续。
3、 规范免疫接种操作技术。免疫接种时应规范操作, 在规定的部位按规定的方式、 程序、 剂量接种, 做到一禽一针头、 规模饲养健康禽一笼一针头、 边远山区无疫情时一户一针头。疫苗瓶及器具使用完后, 应做消毒并深埋处理。做好各项消毒工作, 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4、 免疫过后要及时监测免疫效果。对被抽检的养禽场、 乡( 镇) 或村存栏家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抗体平均水平处于临界水平的, 必须尽快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 建立完整的家禽防疫档案。按照省局统一要求, 使用养殖场或散养户防疫档案, 对每一个养殖禽户存栏、 出栏及免疫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详细记录。
6、 严格检疫把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 应严格核查调运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雏禽, 应标明相关种禽的免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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