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章 风险及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在保险理论及实务中,风险仅指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这种不确定包括发生及否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与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个要素所构成:
例一:某日天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此事件中,风险因素是冰雹,风险事故是车祸,车毁人亡是损失。假设冰雹直接击伤行人,那么冰雹就是风险事故。
例二:汽车刹车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车毁人亡。其中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
风险因素,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或者间接原因。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分为:
、有形风险因素〔比方:一个人的身体状况〕标的本身足以引起事故发生或者时机的增加。
、无形风险因素:通常包括道德风险因素与心理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及人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老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成心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如:欺诈、纵火、坑蒙拐骗偷。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及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幸运,以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时机与加大损失的严重性因素。如吸烟后顺意抛弃烟蒂等。
风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外在原因,损失的媒介物。
损失:非成心、非预期、非方案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三、风险的种类:
〔一〕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不可控性、周期性、共沾性〕、社会风险〔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政治风险〔战争、内乱而中止货物进口等〕、经济风险〔企业生产规模的增减、价格的涨落、经营的盈亏〕与技术风险〔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等〕。保险人承保最多的是自然风险。
〔二〕按风险标的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
〔三〕按风险性质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保险公司只承保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时机而无获利可能,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时机又有获利可能,有三个结果:损失、无损失与盈利,如买卖股票、赌博、买彩票。
〔四〕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风险分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指:社会经济正常情况下,由自然力的不规那么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雷电、霜害、地震、暴风雨、火灾、爆炸、意外伤害所致。
、动态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发生变动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人口增长、资本增加、生产技术的改良、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
〔五〕依据产生风险的行为,风险分为根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根本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如:地震、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
、特定风险: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盗窃等
四、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客观性: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三〕、风险的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四〕风险的可测定性〔可测定每个年龄的死亡率〕;
〔五〕风险的开展性。经济社会的开展,创造了风险,如核污染、手机辐射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及演变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是社会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与个人。
、风险管理的根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本钱获得最大的平安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演变
在风险管理演变过程中,最有影响的风险管理的形式是企业向保险公司购置保险。世纪年代中期,风险管理开场进入到了“国际化阶段〞〔又称全球化阶段〕;世纪年代,风险管理继续发生变革,突出的变化是购置保险开场及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如平安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安等;世纪,巨灾风险事故频发,使许多国家政府介入了风险管理领域。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风险识别〔指对潜在风险进展判断、归类〕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通俗地说,风险识别就是看有没有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包括感知风险与分析风险。
〔二〕风险估测是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展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与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与损失程度。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有风险发生的可能,那么风险发生的概率有多大。
〔三〕风险评价是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通俗地就,风险评价就是对这个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是否进展管理的决策的过程。
〔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断定要对风险进展管理,采用什么方法进展管理。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五〕评估风险管理效果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情况分析、检查、修正与评估。通俗地说,就是评估用该种方法处理风险的效果到底好不好。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l 根本目标:以最小本钱获得最大平安保障
l 具体目标:
〔一〕损失前目标〔防止〕
〔二〕损失后目标:〔弥补〕减轻损失与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
四、风险管理的方法
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分为控制型〔事前与事中可以对事故的发生进展控制〕与财务型。
〔一〕控制型主要方法包括:
、防止: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本钱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防止方式的特点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是一种消极的方法。〔风险事故发生前〕
、预防:如定期体检。〔风险事故发生前〕
、抑制:如安装自动喷淋设备以抑制火灾事故。〔风险事故发生时〕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实质上是提供基金作为补偿,在事故发生前做好财务准备。主要方法包括:
、自留风险指自我承当,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与程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的自留风险的方法。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与被动自留之分。
、转移风险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防止承当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及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当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分为两种方法: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指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合同,将损失或及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当,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或利用合同的方式,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如销售、建筑、运输合同。
〔〕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指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面临的财产、人身与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及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根本义务;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根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根本权利;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根本权利。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与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二、保险的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应当是纯粹风险; 、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及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集合过程,又是风险分散过程。风险集合及分散的前提条件:风险的大量性与风险的同质性。
风险的同质性: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应遵循的原那么
〔〕公平性原那么:一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及其承当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二是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及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
〔〕合理性原那么: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
〔〕适度性原那么:是指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性原那么所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是保险整体业务。
〔〕稳定性原那么: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
〔〕弹性原那么:要求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
〔四〕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及其所承当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具体方法由保险监视管理机构制定。〕
三、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商品性;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法律性:合同行为;
、科学性: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以概率论、大数法那么为根底。
四、保险及相识制度的比拟:
〔一〕保险及社会保险: “保险〞主要指人身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与工伤保险。
1、 人身保险及社会保险的共同点:〔〕前提:风险的存在; 〔〕对象:人的生命或身体;
〔〕数理根底:概率论与大数法那么;〔〕物质根底:建立保险基金。
、人身保险及社会保险的区别:
区别
人身保险
社会保险
经营主体
商业保险公司
政府或其设立、委托的机构
行为依据
民事合同行为
政府行为
实施方式
自愿方式
强制方式
适用原那么
个人公平
社会公平
保障功能
各层次保障
根本生活保障
保费负担
投保人个人
个人、企业、政府
〔二〕保险及救济:
不同点: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保障是一种商业行为。救济包括民间救济与政府救济,民间救济由个人或单位提供,这是一种施舍行为,一种慈善行为;而政府救济属于社会行为,通常被称为社会救济。〕、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三〕保险及储蓄
、共同点: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不同点: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也称为“法定保险〞,如“社保〞。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及保险人双方在平等根底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如“商业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保险人及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与责任的一局部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三〕共同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与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四〕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与大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保障功能
、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 、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二、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局部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如:银行次级债〕;一方面保险人保费收入及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另一方面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及赔付支出之间有时也存在着数量滞差;这两方面都为保险人进展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
保险资金的融通要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平安性与效益性的原那么。
三、社会管理功能
〔一〕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如,年月日在我国发生了一次空难事故,保险公司对该事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万元。飞机的机身损失赔付了万美元这一赔案说明保险具有保障功能。
〔二〕社会风险管理指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控制风险与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三〕社会关系管理是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及开展
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中国是最早创造风险分散这一保险根本原理的国家。
、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国际上?汉谟拉比法典?是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原那么:“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表达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根本原理。
、船舶抵押借款〔冒险借贷〕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黑瑞甫〞制度与基尔特制度都是一种相互保险制度。
、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
、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根底。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及开展前景
、保险密度: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普及程度与保险业开展水平。
、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及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根本权利;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根本义务。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根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根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二〕保障合同: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保险人保障。
〔三〕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投保人享受保障权利就必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费必须承当赔付义务,合同双方均有权利与义务;
〔四〕附合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及舍的决定;〔格式合同〕
〔五〕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时机合同〕
〔六〕最大诚信合同: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合同以当事人的诚信为根底。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型保险合同及给付型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合同与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指保险人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多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多用于人身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及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按标的价值是否在订立合同时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多用在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订立合同时,确定保险价值,出险时以保险价值为确定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如某字画投保了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万元,后不幸在一场火灾中被焚毁,该字画经评估,市值为万元,无免赔额,那么保险公司赔付万元。
、不定值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那么保险人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该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按承当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及一切险合同
〔四〕按照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比照关系
按保险金额及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比照关系分类,分为:足额保险、缺乏额保险、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是保险金额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缺乏额是保险金额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超额是保险金额大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足额保险,十足赔偿;缺乏额保险,按比例赔偿;超额保险,超出无效。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
、保险人是及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与国有独资公司。
、投保人是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指定产生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标的不存在了,就没有利益了〕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分为根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根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的根本领项; 根本险〔主险〕
〔〕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根本条款的根底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条款。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法定条款是由法律规定的;
〔〕任意条款是除了法律约定以外,合同当事人及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做的约定。
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当的经济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及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保险人〕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承诺〔即承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保险人〕表示承受要约人〔投保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附合合同〕,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做出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及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保险单是投保人及保险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暂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有效期为天;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效力等同于保险单。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都使用保险凭证;
、其他书面形式,如电报、电传、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书是最重要的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一旦投保单存在“告知不实〞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那么处于合同全部或局部无效。
、批单: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与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效力优于原保险单。凡经批改正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屡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如果投保人及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就说明保险合同成立;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可以附条件〔交费〕与附期限〔零时起保〕,生效不代表开场承当保险责任〔如人寿险的等待期〕
、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称为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实务中,交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
“零时起保制〞,即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的某一日的零时。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及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l 保险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与局部无效:局部无效是指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局部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超额的局部。
l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而失效是由于某种事情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仍可恢复。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如实告知的义务:“询问告知〞;
、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最根本的义务;
、防灾防损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平安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当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损失施救的费用:保险人承当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提供单证义务:
、协助追偿义务: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保存对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代位求偿所需的文件及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最根本的义务;
、说明合同内容: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那么,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及时签单的义务; 、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条款进展的修改或补充,主要指主体与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财产保险中,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也属于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在日常的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提出变更的需求,而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展修订。变更的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保险期限、职业、地址的变化。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对原保单进展批注。〔批单〕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天的宽限期仍未交纳保费,合同中止〔暂时失效〕。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当赔偿责任,但要扣除没有按时缴纳的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
、自然终止: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是最普遍、最根本的原因;
、履行赔偿义务终止: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
、行使终止权而终止:财产险;投保人可随时终止〔货物运输险除外〕,保险人可在危险增加、不交保费时终止。
、标的灭失终止:因保险标的发生非保险事故;如:投保火灾险的房屋,发生地震。
、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争议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文义解释原那么:按照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结合上下文解释;
、意图解释原那么: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时,以客户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进展的解释;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
、补充解释原那么: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那么。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有权解释:立法解释是最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解释
行政主管机关
中国保监会
仲裁解释
仲裁机构
、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如学理解释,仅供参考。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 协商:双方自行解决;温与的方式
〔二〕 仲裁:仲裁委员会采用“一裁终局〞;
〔三〕 诉讼:人民法院采用“两审终审〞,是最剧烈的方式。
第四章 保险根本原那么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那么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原因
、投保人及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附合性及射幸性。
二、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
〔一〕告知
、告知的含义: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存地向对方所作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与询问答复告知两种。无限告知没有明确性的规定,而询问答复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答复。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告知的形式是询问答复。
内容;标的的情况〔危险增加、发生事故、重复保险〕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是把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明确说明不仅要把重要的列明在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展正确的解释。在我国那么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与明确列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二〕保证
、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及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证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他们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条款,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及保险合同一起的其他文件内。它可分为确认保证〔对过去、现在的保证,如:病史〕与承诺保证〔对将来的保证,如:今后不再吸烟〕。
默示保证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海上保险通常有三种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三〕弃权及制止反言:主要是用于约束保险人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例如解除权与抗辩权;
、制止反言:放弃权利后,不得再向其他人主张这种权利。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那么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那么的表现形式
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诈。
〔二〕法律后果
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成心
不负责保险责任、不退还保费
过失、年龄不真实〔年除外〕
不负责保险责任、可以退还保费
编造虚假事故或扩大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而未通知保险人
局部不负责保险责任
成心制造保险事故
行政处分或承当刑事责任
例如,保险合同订有要求被保险人外出时必须将门窗关闭的保证条款,其被保险人违反了该保证条款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拒绝赔偿,但不解除合同。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那么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实立条件:
、合法利益〔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例:某人欲将新近购置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司拒保。
、确定的利益〔指已经确定或可确定的〕:预期的营业利益、预期的租金不可承保。
、经济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与估价。
二、保险利益原那么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原那么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①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存在。但是,②货物运输保险在保险订立时不必存在〔因为货权利人在转移〕,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那么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实立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如: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上成认的厉害关系,如:赡养关系,配偶关系;
、经济利益,如:人身保险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额以其债权金额为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③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索赔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例:李某为其妻购置了年期的两全保险,三年后,李某及其妻离婚,该离婚事件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李妻仍可领取保险金。
例:丈夫为妻子投保死亡保险一份,五年后夫妻离婚,那么离婚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状况是继续有效。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那么
一、损失补偿原那么及其意义: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当损失补偿;同时,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一〕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万元,一场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万元。
〔二〕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例子:丁某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的房屋火灾保险,一场大火将该房屋全部焚毁,而火灾发生时该房屋房价已跌至万元,那么,丁某应得的保险金万元;如火灾发生时该房屋遭毁时的市价为万元,那么保险人赔偿万元。
〔三〕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例子: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万元的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归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银行可享有万元的赔偿。
〔四〕赔偿方式:
、限额责任赔偿:保险人只承当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多应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
、免赔额:相对免赔额及绝对免赔额的区别
例:某合同规定相对免赔额元,某次保险事故损失元,保险公司赔付元
例:某公司年新版车险条款中规定了元的免赔额,这意味着对于元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赔付元,如果损失元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车辆损失,保险人采用绝对免赔额将赔付元。
免赔额
损失低于免赔额
损失高于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
不做出赔偿
赔偿全部损失
绝对免赔额
赔偿超出免配额局部 的损失
三、损失补偿原那么的派生原那么
〔一〕、保险代位原那么
、保险代位原那么的含义及意义
保险代位原那么的含义: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展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展求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
保险代位原那么包括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前者指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后者指拥有对标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求偿原那么的内容
〔〕代位追偿权:因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自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对双方的要求:保险人所追偿到的款项大于赔偿额的话,多余的局部归被保险人所有;投保人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在保险人赔偿前,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也可以不赔;投保人在保险人赔偿后,放弃了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如果已取得局部赔偿金额,或者由于投保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的行使对象:限制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代位追偿的行使范围:?保险法?第条,注意:人身保险中除了医疗保险外保险人都没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例:某人购置了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意外撞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配偶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赔偿万元。
、物上代位权: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之后,保险人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
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之后,处理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物上代位权多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
〔二〕损失分摊原那么: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 比例责任制:保额比例责任制
例:投保人将保险价值为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万元与万元。假设一次事故造成实际损失为万元,那么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承当赔款是万与万。
甲:万* 万〔万万〕万
乙:万* 万〔万万〕万
〔〕 限额责任制:
保险人分摊赔款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展比例分摊赔偿。
例:甲乙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甲保额万元,乙保额万元,损失额为万元,按照限额责任制赔付万元与万元。
甲:万* 万〔万万〕万
乙:万*万〔万万〕万
〔〕 顺序责任制:
例:当某被保险人同时向甲、乙保险公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万元与万元,甲公司先出单,当被保财产损失万元,那么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的赔款为甲公司赔付万元,乙公司赔付万元。
四、损失补偿原那么的例外情况:定值保险;重置本钱保险;人身保险〕
第四节 近因原那么
一、近因及近因原那么
、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那么是判断风险事故及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根本原那么。
二、近因原那么的应用
、按近因认定的根本方法之一,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如事件没有中断,那么近因是系列事件中最初的事件。
例: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住户房屋后面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电视机损坏,那么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雷雨天气。
例: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打猎时不慎严重摔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发烧,又并发肺炎,最终因肺炎而死亡,那么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且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那么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如:战争中敌机投弹引起的火灾,造成投保人财产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损失,如果战争风险属于除外风险,火灾属于保险风险,那么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损失应该采取正确处理方式是不予赔偿。
另外,书上的例子记一下
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
第一节 保险销售
一、保险营销的含义: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运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二、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
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通常包括四个环节:准保户开拓、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准保户开拓是最重要的一个步骤。
〔一〕准保户开拓:〔有保险需求、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二〕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必保风险与非必保风险:例汽车第三者责任风险就是必保风险。
主顾开拓的途径;缘故、连锁介绍、陌生拜访。。。
〔三〕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
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那么是高额损失优先原那么,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四〕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切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
三、保险销售渠道
、直接销售渠道: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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