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正镶白旗金河石材有限公司
花岗岩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草拟稿二)
甲方:
乙方:
为有效合理开发利用花岗岩石材矿矿产资源,确保我公司镶黄旗花岗岩矿荒料开采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制定本合同。
一、矿山开采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正镶白旗金河石材有限公司镶黄旗文格其金钻玛花岗岩石材矿矿山开采项目。
(二)矿山地点:镶黄旗巴音塔拉镇音图嘎查文格其西北山花岗岩石材矿。
(三)工程内容:土石方开挖、剥离、爆破、运输、矿石开采等。
(四)工程量:以甲方矿山总工程量为准。
二、矿山开采施工方式:
(一)乙方负责将位于镶黄旗巴音塔拉镇音图嘎查文格其西北山花岗岩石材矿的覆盖层土石方剥离及矿石采矿事项。
(二)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所雇佣所有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施工作业证方可进行开采施工,且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
三、采矿计价:
每剥离一立方山皮石方甲方付与乙方30元,每月计量结算。最终开采出的可利用荒料价格甲乙双方另议决定。
四、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乙方每月的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工程计量申请表》,甲方在收到《工程计量申请表》后,同双方单位对其复测,且5日内予以确认,同时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填表《计量支付表》,经甲方审定后作为当月基本结算依据(已经确定不再开挖作业的施工断面,甲方应及时组织双方对工程予以确认,计量计价)。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1、第一次计量、计价:乙方在完成壹万立方米土石方或壹万立方米矿石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
2、甲方依据审定后的《计量支付表》,于次月的5日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付款额第一月实际完成量的80%,第二月按100%结算,依此类推。
3、甲方对乙方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结论,根据相应的本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矿石开采施工进度:
(一)甲方根据本项目的总体要求与采矿实际情况,审定乙方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与采矿总进度与相应的年、季、月综合生产进度计划。其中,《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单独呈报。乙方必须按甲方审定确认后的生产进度计划与《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组织施工。
(二)如因乙方因素造成连续二个月不能完成“生产进度计划”,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责令乙方退场,并终止本合同。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对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督与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对违章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工期不予顺延。
(二)负责办理施工现场所需的相应证件、批件;协调周边作业环境、排除外围干扰、为乙方创造良好施工作业环境。
(三)开山机械及设备设施由甲方配备如下:
1、60#装载机一台,330#挖机一台,红岩金刚35吨左右翻斗车两辆,柴油机配套空压机十台;
2、容积为10吨油罐两个;
3、住宅用帐篷45平米两顶,30平米一顶;
4、生活用水及电、煤、灶具统一配备;
5、皮卡车一台,司机及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甲方只供燃油;
6、开山所用工具由甲方配全并运于施工工地,包括炸药、雷管等;
(四)机械维修部分,正常的磨损而坏,如轮胎、机器配件的更换,三千元以下部分,由乙方负责;三千元以上部分,甲乙双方各负责50%。
(五)甲方对乙方现场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不负任何责任。
(六)施工期间遇到特殊事件或原因造成停工,停工3日内乙方自负,3至10日期间,甲方给予乙方工人适当生活补助。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必须具有与本采矿施工作业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服从甲方代表、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与调度;严格按照甲方安全质量与进度要求施工。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施工,保护环境。
(三)乙方必须确保本采矿施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各项施工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追究乙方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甲方强制违章要求施工,由甲方负责。
(四)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五)认真做好与本采矿施工相关的作业进度计划、机械设备的调度与安排。自行承担盲目作业与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的人员、机械设备的窝工、停工损失。
(六)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技术、测量、计量、技术档案资料等工作。
(七)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与人员实行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八)严格按甲方的要求规范施工,乙方必须按甲方现场代表的指挥进行采矿,其采矿剥离比例超过10:1,乙方需立即停工并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双方确定后方能重新施工,以此杜绝乱采滥挖现象。如因乱采滥挖此造成“红线”(边界)纠纷、矿质的产量下降等,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九)乙方承担所有机械费用,包括燃油、火工品等保养及三千元以内的维修。
(十)甲方因采矿施工需要,调用乙方机械设备,乙方应无条件支持与配合,产生的费用按实际计算,在支付进度款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所使用机械设备的计时或计件费用,双方签证为准。
(十一)保证施工期间车辆的正常通行。
(十二)签收甲方提交书面文件、资料,需要书面回复的,按规定及时进行回复。
(十三)杜绝与控制与采矿项目无关的社会闲杂人员、不法分子进入施工现场;禁止打架斗殴;禁止持有枪支弹药与管制刀具。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一经查实,除国家公安等执法机关按法律法规予以追案外,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行为处以人民币l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同意。
(十四)保证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聚众闹事、围攻甲方办事机关与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阻挠、阻止开矿项目的正常施工作业。凡出现上述情况的,乙方除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行为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罚款将在采矿(进度)款中直接划扣,无需乙有同意。(甲方未付工程款项由甲方负责),甲方未付工程款除外。
(十五)开山工人的工资、司机及后勤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
(十六)实用工具完工后,如数交回甲方,如有丢损,按原价赔偿,
(十七)所有工人都要缴纳人身安全保险,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十八)乙方提供文字性施工方案及开采作业时间表。
八、合同履约保证:
本矿石开采施工项目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金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在收到进场通知书之日起,机械设备人工进入现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无安全事故、无民工工资纠纷等。甲方无条件退回保证金。
九、违约责任:
(一)本《矿山开采施工合同》一旦生效,应认真履,双方均不得违约。
(二)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十、其他约定:
(一)本采矿项目实行甲方监管制全程对该项目行使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签发相关的文仵、资料。
(二)乙方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应能满足该项目施工进度需要。并将所配备的施工机械、设备、工程车辆等清单报监理审查备案。
(三)甲方工程师对违反相关安全规程的施工作业有权予以处罚与罚款。《罚款通知单》直接报送甲方财务,罚款金额甲方在工程进度款中划扣。
十一、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协议附件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按合同条款双方必须履行实施,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视为违约。
(二)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7 / 7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