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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和语言艺术
----怎样成为一名雄辩律师
蔡 华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秘书长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 主任
前言
----当你走进法庭,你就开始了你的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概述
(一)辩论
(二)法庭辩论
(三)辩论和辩护
二、法庭辩论的价值
三、法庭辩论的技巧
(一)技能和技巧
1、技能
2、技巧
(二)法庭辩论的技能
1、熟悉案情
2、熟悉法律
3、熟悉规则
4、发挥优势
(三)法庭辩论的技巧
1、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技巧
(1)质证意见重点突出
(2)质证意见明确具体
(3)注重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情况进行质证
(4)联系其他的证据综合质证
(5)归纳证据的证明证明和证明力
(6)针对证据种类特点和具体内容质证
(7)针对举证的方式质证
(8)结合证据的法律规定质证
(9)善于利用控方证据
2、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技巧
(1)要有明确具体的目的
(2)要符合自己的身份
(3)简洁明确,一问一答
(4)关键问题出其不意
(5)岗前培训自己的出庭证人
(6)避免重复
(7)明知故问
(8)利用发问机会,澄清不利问题
3、把握质证、发问、举证关系的技巧
(1)立论
(2)铺垫
(3)冲击
4、法庭综合性辩论的技巧
(1)做足案头准备工作
(2)注重声音和眼神
(3)明白对谁讲
(4)善于利用沉默
(5)用动情的语言
(6)把握节奏
(7)控制情感
(8)使用有力的语言风格
(9)注意条理清晰
(10)过硬的心理素质
四、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理语言
(二)逻辑语言
(三)礼貌语言
五、防止辩审冲突
(一)辩审冲突案例回顾
(二)辩审冲突的成因
(三)如何防止和减少辩审冲突
六、结束语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和语言艺术
(怎样成为一名雄辩律师)
一、法庭辩论概述
(一)辩论
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的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简述之,就是见解不同的人彼此阐述理由,辩驳争论。
(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法庭上,参和诉讼的各方(审判机关除外)彼此用法理和证据来说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案件合法处理结果的诉讼活动。
1、刑事案件法庭辩论指的是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意见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
(三)辩论和辩护
2009年国务院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提出“推动修改或废止和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会见、通信、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
可见,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二项重要权利,即辩护权和辩论权。这二项权利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民商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主要体现在辩论。而在刑事诉讼中,这二项权利既是交叉重叠,又各自取到不同的作用。
我个人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在辩论基础上的升华,辩护本身有二个意思:
一是为了保护别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合理的,或是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
二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告进行申辩。
所以说,辩论和辩护在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在法庭上所参和的诉讼活动,就是要在辩论的基础上达到辩护的目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庭辩论的价值
法庭辩论有没有价值,这个问题的确困扰了不少人,正面和负面的回答都有,但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法庭辩论在一件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但有价值,而且价值非常大,特别是在深圳这个大都市,法庭辩论的价值尤其显得突出。我反对那些对法庭辩论的价值持怀疑态度者,他们认为,法庭辩论其实就是作秀,功夫在庭外,究其原因,其实是因为他们根本不会法庭辩论或是根本就没有好好准备过法庭辩论。
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FrancisL.Wellman)在他的《交叉发问的艺术》一书里指出:“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和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威尔曼引用了林肯担任律师的经典辩例,形象地说明发问证人技巧的重要。格雷森被控于8月9日开枪杀死洛克伍德,现场有苏维恩作为目击证人。案件看来证据确凿,难以推翻。在法庭上,林肯开始了对于惟一证人苏维恩的发问:
林肯:在目睹枪击之前你一直和洛克伍德在一起吗?
证人:是的。
林肯:你站得非常靠近他们?
证人:不,有大约20尺远吧。
林肯:不是10尺么?
证人:不,20尺,也许更远些。
林肯:你们是在空旷的草地上?
证人:不,在林子里。
林肯:什么林子?
证人:桦木林。
林肯:八月里树上的叶子还是相当密实的吧?
证人:相当密实。
林肯:你认为这把手枪是当时所用的那把吗?
证人:看上去很像。
林肯:你能够看到被告开枪射击,能够看到枪管伸起这样的情况?
证人:是的。
林肯:开枪的地方离布道会场地多远?
证人:有一公里多远。
林肯:当时的灯光在哪里?
证人:在牧师的讲台上。
林肯:有一公里多远?
证人:是的,我已经第二次回答了。
林肯:你是否看到洛克伍德或格雷森点着蜡烛?
证人:不!我们要蜡烛干嘛?
林肯:那么,你如何看到枪击?
证人:借着月光!(傲慢地)
林肯:你在晚上10点看到枪击;在距离灯光一公里远的桦木林里;看到了枪管;看到了开枪;你距离他有20尺远;你看到这一切都借着月光?离会场灯光一公里远的地方看到这些事情?
证人:是的,我刚才已经告诉过你。
法庭上的听众热情高涨,仔细地听取发问的每一个字。只见林肯从口袋里掏出一本蓝色封面的天文历,不紧不慢地翻到其中一页,告诉法官和陪审团,那一天前半夜是不可能有月光的;月亮要到后半夜一点才会爬出来。更富戏剧性的是,在伪证被揭穿之后,林肯一个回马枪杀过来,转而指控这位证人才是真凶。最终真相大白,杀人者果然便是苏维恩本人。
我们不厌其烦地引用这段法庭辩论,是因为不如此则无法显示在某些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律师辩论对于揭露事实真相的巨大意义。实际上,司法体系能够使纠纷和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并进而妥帖地保护人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赖法庭程序的设计,尤其是两者之间唇枪舌剑的辩论,有助于证词谬误的揭露,有助于冤狱的避免。不仅仅事实方面的争议,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面的争议也经常需要通过辩论而获得解决。
当然,法庭辩论要体现应有的价值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从法庭程序的内在性质上来说,我们需要有配套的制度环境。
第一个是要有大量优秀的律师积极参和。
第二个是需要证据规则,尤其是确保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规则。
第三个是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握要有完整的权力。
我们要承认,我们的法庭不是英美法系的法庭,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其陪审团制度不相同。我们律师手中没有权利,不能决定案件最后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也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说服裁判者去影响案件的结果。
三、法庭辩论的技巧
(一)技能和技巧
1、技能。掌握和运用某种专门技术的能力叫技能。
2、技巧。掌握和运用某种专门技术的巧妙能力叫技巧。
要谈技巧,首先就要说技能,谈技巧必须在技能的基础上去谈,缺乏对基本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根本上就谈不上技巧。所以,我们首先要掌握技能,在掌握技能的基础上,再掌握技巧。
作为一个律师,起码应该会什么,懂什么,做什么,在这样一个基础上,你再去探讨做的时候,怎么做得更漂亮,怎么做得更让人关注,怎么做得花出的精力时间少,反而获得的收获更大,这才是技巧的问题。
所以技能是基础,技巧是升华,技能好比是雪中送炭所需要的温暖,技巧是锦上添花。我们中国律师现在需要的是雪中送炭,其次才是锦上添花。
(二)法庭辩论的技能
1、熟悉案情。
要熟悉案情,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有可能的情况下,要充分地调查取证。你要是不熟悉案情,没有证据作基础,凭什么去辩论呢?出庭时连代理词、辩护词都没有,就是在法庭上跟人家耍聪明、斗嘴,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怎么可能有好的效果。
(1)交流、倾听
(2)会见(再会见)
(3)阅卷(再阅卷)
2、熟悉法律。
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就会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那只能是哗众取宠,即使你是个演讲天才,你也讲不出真正有深度的理论内容和法律依据来;你没有研究案情,没有充分的准备或必要的调查取证,不可能说出事实依据来。所以,当你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很缺乏的情况下,你再能讲也是毫无意义的。
希望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法庭辩论是一种技巧,但在这个技巧的背后,有着大量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不仅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为基础,更重要的准备了再准备,要不然,你就是再有辩论的技巧也是没办法发挥出来的。
(1)查找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2)查找典型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
3、熟悉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4、发挥优势。
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自己在法庭辩论中的置,在法庭辩论中的劣势、优势各是什么。在处于劣势的一面,我们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优势这一方面要更加充分发挥,这样才有利于取胜。
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中,从形式上讲,应当说控方是主动的,辩方是被动的,因为控方掌握证据在先,始终处于攻势的地位。辩方掌握证据在后,处于守势。
但是,辩方律师也有天然优势,这个优势就是举证责任,因为是控方举证,辩方反驳,这是很大的优势。控方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致性和排他性,这一点对控方来讲压力很大。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审判上也是这样。
(三)法庭辩论的技巧
律师界有一位老前辈曾经这样讲,十几年以前从控辩审三方的素质来看,律师队伍是最高的,但是这十几年过去了,现在的情况大不一样,从现在庭审的情况来看,我们律师的素质整体讲是远远落后于控方的。
我在出庭时经常会观察这个问题,我也在思考,控方的水平高,究竟高在哪里?我们都知道,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三大块的主要工作,一是质证;二是发问、发问;三是辩论。可以说,公诉人的起诉书水平一直是平淡无奇,谈不上质量高低的问题,法庭辩论和辩护律师也相差无几,没有什么高下。那么,我们说控方水平明显提高,到底提高在哪里呢?我们只要留心一下就会发现,公诉人水平的提高在于举证、质证方面能力的提高。究其原因,是检察队伍一直以来都在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他们有完整的训练手段和程序,而且在不断地推出新人。
而我们律师队伍在这块的素质是停滞不前,甚至是相对下降,一方在提高,一方在下降,差距就会越来越大,我们没有跟上法庭审理发展的步伐和节奏。
1、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技巧
法庭调查中的辩论主要是对证据的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法庭上,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己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己方自相矛盾的举证。
质证的过程实质就是辩论的过程,在诉讼中如果对于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我们不能及时提出否定的理由来,就等于认可对方的证据。所以说,在质证阶段,一旦失去机会,质证就会失利,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质证阶段要不失时机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才能否定一些不真实的证据,坚持己方的证据。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
实际上,法庭调查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所以,在质证时要能够及时、准确地击中要害,不失时机地运用证据,发现、寻找证据或者否定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质证是庭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刑事诉讼中,最高法院曾出台过二个证据裁判原则,一个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个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反复强调事实的认定要以证据为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吸纳了二个规定的内容,都在强调,没有证据得出来的结论是不可靠的,是不能用的,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既然是证据裁判,那么,证据就必须要经过一个质证程序。所以,质证不仅仅是刑辩律师的一个基本功,一个必经程序,也同样是任何诉讼案件中律师应当熟练掌握的基本功。
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技巧:
(1)质证意见重点突出
你质证是质证什么?质证的对象是什么?实际上就是针对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主要是针对这三性来进行质证,这是质证的范围或者是对象,就是围绕这个来质证。我们都学过《证据法》,所有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同时具备这三性才能够作为立案根据,否则不能成为真正的证据。
(2)质证意见明确具体
你要把他一一列举出来,为了做到这一点,事先必须把卷都看透了,然后列出一个质证意见提纲,如果说你事先把质证意见提纲准备好了,那么开庭的时候你就不打无准备之仗,那么针对控方举到这个证据或者这一组证据的时候,你就能够从容的应对,而不至于手忙脚乱,不至于丢三拉四。
(3)注重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情况进行质证
我们审查证据的时候,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不仅仅要重视证据本身,他的内容本身,还要看他是怎么搜集来的,搜集的主体合法不合法,然后你是怎么保存的,怎么固定的,这些东西看有没有瑕疵,有没有问题,有的时候证据本身可能内容很好,内容是真实的,但是由于收集手段不合法,所以说对证据的来源、收集情况,保全情况,固定情况以及保管的情况进行质证,因为这些东西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关系,他们都可能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4)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
质证不能单打一,要联系其他证据,我们经常在法院的判决书当中看到,他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了,经常会说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以对法院来说,他是非常喜欢用这两个词的,印证,相互印证,那么作为律师也是一样,我们也要看本案的这些证据,综合全案的证据,能不能构成相互印证,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那么这个供述是不能用的,相反没有供述,其他证据一环扣一环,扣死了,能够得到相互的印证,那么也能够给你定罪,所以说我们要综合全案的证据,而不是单打一,单拿出一个证据,有的时候你单独就说一份证据,比如说被告人供述,我们认为是虚假的,这样说是苍白无力的,你必须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是虚假的,也就是说被告人的供述跟本案的其他证据比起来,放在一块,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和印证,由此可以推断被告人的供述是虚假的,这样才有说服力,否则你单说,就是说口供不真实,那么没有什么说服力。
(5)归纳证据的证明资格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就是讲的证据的资格,就是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个资格,也是说你具备三性才有资格做证据,那么证明力是说这份证据对证明案子有没有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因为一份证据,如果说三性都具备,你要说一点证明力没有,这恐怕也不会,一般来讲都有一定的证明力,只不过这个证明作用大小的问题,对法官影响大小的问题。
(6)针对证据种类特点和具体内容质证
证据怎么划分,从理论上划分,有实物证据,有言词证据,有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等等;从法律上划分,我们规定了几种证据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那么我们就要对每一种证据的种类非常熟悉,每一种证据的特点了如指掌,这样你质证的时候,你才心中有数,才能有的放矢,在质证的时候你就能够抓到重点,能够抓到要害。
(7)针对举证的方式质证
质证要根据对方的举证方式,如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方式多种多样的,有的时候搞突然袭击,不希望律师知道太多,所以他就事先跟法院提交的证据很少,即便到现在,有的地方事先向法院交的证据也很少,那么你都没看到这些证据,你怎么质证,怎么准备,你没有办法质证,你只能临时根据他带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果说证据不是很关键,我们当时就要提出质证意见,如果很关键,当然就可以要求休庭,我要准备,因为原来这个证据材料没有拿过来,我没有看到过,所以我要准备时间。所以针对不同的示证方式,要随机应变,灵活应对。
(8)结合证据的法律规定质证
我们国家的证据规则很粗,很简陋。你比方说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到底是以当天为准,还是以以前的为准,什么叫做证据确实充分,什么叫做事实清楚,这都没有规定。我们律师要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质疑,提出否定,那你对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都应该非常熟悉,比如说什么情况下你取的证据不能用,你的证据欠缺哪些要件,哪些形式要件,内容先不说,就是你的取证手段,取证方法,取证人员这些东西就有一些欠缺,那么你如果熟悉,你就可以随时提出来,如果不熟悉,恐怕就没有办法提出来,所以结合有关证据的法律的规定。
(9)善于利用控方证据
把控方证据为我所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的证人都很少出庭,辩方也很少能够得到什么证据,调查取证你取不到,而且调查取证又非常危险,刑事辩护三大困难,一个是会见难,一个是调查取证难,还有阅卷难,调查取证是最难的,而且是最危险的,所以作为辩护人一方往往没有什么证据,那么怎么办?我们就是说从控方取材,利用控方的证据,最大限度为我所用。
2、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技巧
诉讼成败输赢的一个关键,是要有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说法,其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何发问证人、让证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言,从而说服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是律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技巧。证人有己方证人和对方证人之分。对自己的证人的发问叫做“直接发问”,对对方的证人的发问称“交叉发问”。
法庭调查中发问的技巧:
(1)要有明确具体的目的
发问必须和后面的举证、质证,和整体上的辩护要有关系,是为质证、举证、辩论服务的,问,一定要有目的,没有目的就没有必要问。
(2)要符合自己的身份
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应该让委托人或当事人感到亲近、感到温暖。
(3)简洁明确,一问一答
一次问一个问题,不要一次问两三个问题,要他简明扼要地回答。不要使用复合句,一个话有两三个问题,这个不好回答。
(4)关键问题问题出其不意
如果你有两个很关键的问题要问,不要一次性问出来,要善于隐藏。先问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接着问一个重要的问题,然后又问无足轻重的问题,突然再问一个重要的问题。当你问完问题以后,你就会发现证人的回答可能是矛盾的。
(5)岗前培训自己的出庭证人
我们自己的证人出庭是很危险的事情,要做好岗前培训:第一,一定要给自己的证人放下精神包袱;第二,提醒证人有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你向你的证人主发问的时候,问的都是一些很简单的问题,让他多说几句话是为了让他适应法庭上的气氛。你想要驳倒对方的证人,很重要的一条是让他简洁、鲜明地回答,你要尽量采取诱导性发问,只要求对方回答“是”或“不”。
(6)避免重复
如果你再问,法官会打断,就算人家不打算,人家也没有兴趣了,怎么避免重复,法庭上要关注别人问过什么问题,不要为了问而问,已经问答清楚的问题,有什么必要再问呢?但是有的问题,有的前面已经问过答过,但是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非常重大,那你还要有意制造重复的机会,制造重复,要有技术、有技巧。
(7)明知故问
我们提问虽然是问,并不等于说你不知道,我们在法庭上,问的大多数都应当是明知故问,明知为什么要问?不是你不知道,是法官不知道,是通过你们之间的问答,让法官对这个事实了解相信,所以问的都应当是你知道的,不光是你知道,而且你还要知道对方怎么答,还要知道回答对你们是有利的,对被告人是有利的,你不能问到最后,他回答出来对他不利的,那个不是你做的事情。
(8)利用发问机会,澄清不利问题
一般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公诉人先问,然后我们才问,公诉人问的时候,往往是对被告人不利的,也不让被告人多说多解释,但是有很多案件,关键的事,不解释就不行。轮到我们辩护人发问的时候,恐怕你就要针对这样一些关键的问题不要放过,你要给被告人一个机会。
3、把握质证、发问、举证关系的技巧
(1)立论
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的关系,有三个方面,一个是立论关系,我们要论辩,论辩第一关,不管控方还是辩方,第一项工作就是立论,旗帜鲜明把你的控诉立场观点或者辩护的立场观点,要向法庭明确的表达出来。
(2)铺垫
我们的辩护表现为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为后面的质证举证辩论做铺垫,打基础,不是随便在那儿问的。
(3)冲击
我们的发问在一开场的时候,其实就是对法官在案件认识上起到一个冲击引导作用。实际上,律师在法庭上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说服法官,影响法官,这就是一个冲击法官对案件认识以及引导法官对案件哪些事实、哪些证据,哪些法律问题给予高度关注的机会。
4、法庭综合性的辩论技巧
律师在法庭综合性的辩论中,一定要抓住重点,也就是对案件的焦点问题要吃透,然后,针对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在辩论时,绝对不要说错。你抓不住要点,还可能求助于法官解决问题,但是一旦说错,就可能是覆水难收了,对方只要抓住你的一两个错误,就可能导致自己代理的案子败诉。
法庭综合性的辩论通常都是在法庭调查之后进行的,因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就是进一步阐述和巩固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进一步驳斥和削弱对方的观点和立场。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的目的是说服,说得对方服气,佩服;说得法官信服,采纳你的说法。
(1)做足案头准备工作
案头上准备的东西应是最快捷、最方便、最实用的。
第一,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定要粘上口取纸,,能把需要用的东西信手拿来;
第二,涉及本案的法律条文要完完整整地打印出来,放在手边上,如果你不能把条文背下来,讲道一半可以马上把条文念一遍,使整个语气是连贯的;
第三,涉及本案的法律概念要从学术专著上摘下来,打印在一张纸上,有时在法庭辩论时会突然引用;
第四,涉及本案的大事年表按时间顺序列出来;
第五,有些案子需要画一张法律关系的联络图;
最后,准备好一张白纸、一个铅笔头,它们非常简单、非常实用,而电脑的页面太冷,重点不突出。
(2)注重声音和眼神
只要你在法庭上,声音必须传到每一个击落里。怎么测试?就看离你最远的人是不是在看着你。如果有些人在底下睡着了或者看别的了,那就说明你不仅打动不了人,连声音都不够好,只起到一个催眠的作用。所以,你的声音必须要顾及法庭上所有的人,这是一个律师必备的要件。
再就是眼神上的交换,在不同的法庭阶段眼神又有讲究。对法官要扫视,不要盯着某一个法官看;讲法理时可以更多地盯着法官看,这三个法官——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他们一定都看着你;适当的时候顾及一下法庭、公诉人,但最主要的是冲着法官。在辩论的时候,眼睛不是扫视,而是盯着公诉人;讲到个人情感的时候,你可以看一眼被告人,你要用眼神鼓励被告人,被告人这时非常希望你能够在眼神上鼓励他,在你们辩论时候有一种极强的心理依赖。
(3)明白对谁讲
在英美对抗式审判法庭里,做出有罪无罪判决的是陪审团。因此,各种论述审判技巧的书一再提醒律师:演讲要针对陪审团。在中国法庭,做出判决的是合议庭,因此,要对法官讲,对合议庭讲。不少律师和公诉人,一激动起来,往往忘记了这一点,而是面对旁听人讲。记住:你是作法庭演讲,作法庭辩论,而不是作公众演说。你要说服的是法官,是合议庭,而不是观众(其实,往往在说服合议庭的同时也就说服了观众)。
(4)善于利用沉默
法庭演讲也像其他公开演讲一样,演讲的开头具有重要的意义。演讲开头应当新颖别致,具有鲜明的个性。不要急于演讲!得到发言权后,应当沉默一会儿。演讲前的沉默可以帮助镇定一下自己的情绪。有经验的律师总是在法官给予发言的机会后,不马上开始演讲,而是略微停顿一下,(当法庭由于人多不安静时)让法庭安静下来,让法庭的注意力集中到自己的身上来,然后从容不迫地开始演讲。
(5)用动情的语言
“情”,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公诉人或者律师对自己接手的案子,对自己要论述的观点,要投入,要在真情;二是同时要诉诸对方的、法庭的情感。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法庭不是感情的沙漠。审判不是一台自动控制的机器。
(6)把握节奏
成功的演说就像演奏一首动人的曲子。美丽动人的曲子,不仅要有高尚的主题思想,还要有优美的、令人荡气回肠的旋律和抑扬顿挫的节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反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
有的律师在发言时会有大多数的停顿,尤其是长时间的停顿,发生在句子内,而不是句群之间。一般情况下,在修辞问话之后、一个话题结束之后,可以停顿长一点,给听众较多一点的时间思考、回味,吸收一下听说的内容之外,其他的地方没有必要停顿时间过长。
(7)控制情感
理是水,情是乳,水乳要交融;无理之情是矫情,自作多情,令人反感。引情入理,锦上添花。我们上面说过,在法庭上,要善于利用“情”,要善于表达“情”。但是,更重要的是,情感要控制好,用得恰到好处。否则便不能达到目的。
(8)使用有力的语言风格
20世纪70年代,国外一些语言学家对150个小时的法庭审判的录音语料,进行了的分析,目的是研究讲话的风格对人知觉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语言风格对说服力具有很大的影响。语言风格可以分于“有力型”和“无力型”两种。一种风格是由许多具体的要素构成的,“无力型”风格语言在法庭演讲和辩论或者回答的时候,会过多地使用“这个”、“那个”、“啊”、“呃”、“我觉得”、“我想”等之类的话语。这些东西是法庭“催眠术”、“扫兴剂”。
(9)注意条理清晰
要做到条理清楚,一是要按照发展的时间或者空间顺序,二是要用数字序号按照观点或者论点的重要性或者先后顺序罗列。
(10)过硬的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自信。在生活中没有自信是不行的,在法庭上更是如此。一个人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就应当感觉是目中无人,这样他就能进人角色,不受干扰。相反,如果总是想着台下的人比他强,谁会挑他的毛病,他就会心慌意乱。
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四、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出席法庭的目的是什么?不用说,大家都会知道是为了赢得诉讼,相信,不想赢得诉讼的律师是不存在的。站在出庭律师的层面上来说,不管是大赢还是小赢,都是要通过“说服”来实现的,也就是要合议庭采信你的观点、你的立场、你的理论、你的解释、你的证据、你的说法。具体地说,就是证明或者使法官相信:正在审理的案件事实是你的当事人所说的那个样子,而不是对方所说的那个样子;对事实和法律的解释有利于你的当事人,而不是对方。因此,真正的“赢”是赢在“说服”。“说服”是开启律师出庭成功之门的钥匙。“说服”是律师辩论的最终目的、最大追求,是“赢”的最高境界。
在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法庭里,做出有罪无罪判决的是陪审团,而陪审团的成员大多数不懂法律,所以,在这种审判制度下,更重视程序和形式,因此,法庭的技巧、律师的表现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中国法庭,做出判决的是熟悉和精通法律的法官和合议庭,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因此,诉讼的结果不可能完全由纯粹的技巧定夺。但是,随着中国司法的不断进步,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重视,这种作用的显现就是通过“说服”来完成的,而“说服”主要是靠语言来实现的,因此,法庭语言对律师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律师的全部语言技巧的核心就是语言的“说服力”,律师的语言技巧就是如何提高、增强说服力。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有在不断的锻练中提高自己。
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非常多,在此也不可能一一罗列,所以,结合自己所知道或所亲历的例证简单谈三个方面。
(一)法理语言
这个“理”首先要是法理、合法性。成功的说服的基础是“理”。法的力量要靠语言才能显现,语言要利用法才能产生威力。在法庭上,语言的技巧在于关于利用法、利用法理。
(二)逻辑语言
有理,还要有逻辑。语言和法理借助逻辑,力量就会更大,更加具有说服力。
(三)礼貌语言
人们常说,中华民族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在法制不健全的古代,“礼”起着重要的调节社会和政治关系的作用。在现代化的今天,“礼”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主要是调节日常的人际社会交往关系。一般来说,诉讼之所以发生、官司之所以缘起,就是因为“礼”不能行使调节的功能了,无法支配人际的关系了。那么,法庭上是不是就无礼可言?“礼”在法庭是不是就没立足之地?“战争”是不是就一定让“礼”走开?我们的法庭话语调查的结论是:“礼”可以帮助打赢法庭“战争”,“ 礼”可以帮助一场注定要输的法庭“战争”输得体面、输得光彩。
使用礼貌的语言,是律师个人的魅力之一,一个真正优秀的律师是一个讲究礼貌的律师。语言礼貌不仅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职业的尊重,因此,尊重对手也就是尊重自己。法庭上,有的律师揪住对方无关紧要的错别字不放,嘲笑对方“连基本常识都不懂”,等等,都是不尊重对手、不礼貌的体现。
五、防止辩审冲突
(一)什么是辩审冲突
是指辩护律师和法庭之间发生冲突:或者律师直接质疑法庭的合法性,或者不服从法庭的庭审安排,或者被法庭驱逐,或者集体退庭等。
(二)辩审冲突的成因
在一连串的辩审冲突中,尽管有许多对律师表现的指责,然而仔细分析前因后果,可以说,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才是这些辩审冲突的根源。要提升司法公信力,离不开律师的配合,而律师配合的前提,则是要充分尊重并保障律师的权益。
(三)如何防止和减少辩审冲突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人,除了把神圣的国家法律作为共同的执业底线,把文明公正、廉洁诚信作为其共同的职业操守之外,两者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语境下,相互尊重、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应该是两者的正常关系,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同盟”关系或成为誓不两立的冤家对头,都势必导致司法的天平失衡。
六、结束语
经过一年的实习后,你们将加入律师行列,法庭辩论需要智慧、需要激情、需要理智。希望大家多接触一些诉讼案件,因为那是律师的根本。
我不敢说没有经历过法庭辩论的律师就是不优秀的的律师,但我敢说,没有经历过法庭辩论的律师,是有欠缺的律师,在他们的执业生涯中,终会因为没有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而懊悔。
法庭,是人性和法理的角斗场,每一个出席法庭的律师都是场上的角斗士,在那里,我们才能深刻体会到法理的雄辩、公平的较量、才华的展示和智慧的碰撞!在那里,需要我们丰富的法学理论,更需要我们的睿智、勇气和一往无前的斗志,那里才是真正展示我们律师风采的战场。让我们大家都愿意做辩护狂!
最后,用一句话作为我们的共勉,那就是:海到尽头天做岸 ,山高绝顶我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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