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协 议 书
协议双方:江苏省仪征市枣林湾生态园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境内投资兴办 企业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点:枣林湾生态园铜山办事处 。具体四址范围为
(以实际交地为准,并附项目红线图)。
三、投资规模: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四、经营范围:
五、项目用地:
1、甲方在上述项目地点范围内出租农业用地约 亩(土地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丈量时双方共同设定界桩)给乙方从事农业项目使用。
2、按国家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要求,本协议先签 年,即至 2027 年12月。2027年后,若乙方需继续租用土地,双方于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内依据国家土地政策在此协议基础上续签 年。具体租期起算日期以土地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3、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标准为项目红线范围内每亩按250公斤稻谷(粳稻)/年,按照当年地方国家粮食收储企业挂牌收购价折算现金支付。
4、项目拟用地范围内涉及已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约,费用由乙方承担,或期满后自然解约。
5、项目拟用地范围内的赔青、附着物、树木等赔偿由乙方承担费用,房屋拆迁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在收到乙方租地定金及要求交地的申请后 30 日内将 亩土地交付乙方使用,由经济发展局负责与乙方履行交地手续,交地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本协议生效后,协助乙方依法办理临时建房用地手续,以确保乙方生产需要;负责为乙方提供满足农业生产活动的水、电、路设施,标准为通至乙方用地边界处。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县政策与资金支持,所争取到的国家补助资金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
4、负责帮助乙方全程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开办手续,除政策规费由乙方承担外,其余费用一律免费。
5、为乙方协调与甲方所在市内、生态园区内有关政府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为乙方营造良好的投资、生产与发展环境;负责调处乙方与周边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纠纷。
6、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乙方需要在项目用地内取得总面积的2%-10%建设用地指标的,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商业居住建设用地价格按国土部门出让价的96%-88%结算。
7、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约与收回已交付土地。
8、乙方企业设立后,甲方根据政府职能向乙方提供长年、正常化的常规服务,甲方不干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乙方必须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并在 30 日内付给甲方人民币 万元作为租用土地的定金,协议开始履行后,此款抵作第一年部分土地租金(差额部分相应补缴或核减)。
2、租金支付方式在交地协议中明确,若土地分期交付则分别以各期土地实际交付时间作为土地租金支付时间。并于每年实际交地时间前一个月交付甲方下一年租金。
3、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项目规划文本须在 6 月内提交园区审核通过,并在本协议签订后 6 个月内办理项目立项审批与规划审批手续。
4、由甲方为乙方争取的项目资金,乙方应付所争取资金的5%作为工作经费给甲方,在乙方自有资金中列支。
5、在承租的土地范围内,乙方投资强度为 2-10 万元/亩,并在 5 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若涉及工业用地,乙方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涉及商业居住用地,乙方投资强度不低于仪征市最低要求。
6、若乙方需要在项目用地内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国土、规划等部门的审批要求依法取得。
6.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承租土地投资强度及已完成的投资量,申请取得相应面积与价格的建设用地。
6.2 乙方要求取得工业建设用地,工业建设用地价格按照国土部门每年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保护价结算。
6.3若项目用地范围内暂无建设用地指标,乙方也可在项目区外申请建设用地,价格按国土部门出让价的96%-88%结算。
7、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合法经营,依法履行各项法定义务。项目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相关政策法规与行业规范办理,不得违规违法。
8、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土地,确需转租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9、租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需征用涉及已租赁范围内的土地时,由乙方实施的地面附着物属乙方所有,补偿标准按仪征市当时现行标准执行。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将租赁土地交付乙方使用或因甲方无权订立本协议等原因使本协议被确认无效、被撤消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包括全部投入在内的所有损失。
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应向甲方赔偿甲方全部投入(土地租金、赔青、附着物赔偿、树木赔偿、房屋拆迁费用等)的损失,直至无条件退场。
3、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支付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同时逾期30日内按每日向甲方支付应交年租金的5‰作为滞纳金;如逾期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交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
4、完成交地手续后,乙方未按项目规划或在5年内未达到约定的投资规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完成而未完成投资额的10% 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给予乙方2年时间推进项目,2年届满乙方投入仍未到位,直至甲方有权收回已交付的土地,且乙方无条件退场。
5、本协议订立后,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则协议自行解除,如需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6、本协议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如果项目公司(生态种植、养殖、旅游、商住地产公司,或工程建设投资公司)以外资入园注册,商住建设用地价格按国土部门出让价的90%-82%结算。
十、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条款表述若与同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甲方法律顾问单位(盖章):
律师(签字):
协议于2010年 月 日在 签订。
5 / 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