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全程指引
新三板挂牌是指纳入试点的国家级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业,在经过必要的规范、股改后,由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制作材料、内部审核,并经地方政府同意,在将申报材料报监管机构备案获准后,公司股份按规定通过深交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下面将为您具体讲述有关新三板挂牌的知识。
一、新三板项目实质障碍
(一)存续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要求拟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如果拟挂牌公司成立不足两年,仅是找了一个空壳公司对拟挂牌公司进行收购,其容易被认为刻意规避“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而遭劝退。
(二)不适宜挂牌行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明确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否果真什么行业都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呢?也不尽然。
虽然业务规则明确拟挂牌公司不受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房地产、P2P、众筹等特殊、敏感行业,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业,建议在申报之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充分预沟通,在征求股转系统意见后再行准备,不可贸然申报。P2P、众筹最近是否会放开倒是值得期待。
(三)资质存瑕疵
在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企业模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资质证书才能够正常经营。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越资质要求经营的情形,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存在违规的可能。例如互联网彩票销售行业。
(四)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且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企业若没有正常营业记录的,除非特殊行业,否则很难不被劝退。
经过我们一段时间的审核实践的摸索,最后证明我们以闭门造车的心态和刻舟求剑的眼光,来判断一个在商业竞争洪流中发展的企业是不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是一个很大的伪命题。
于是,我们在改变自己在调整自己,我们强调监管机构不再刻意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持续盈利能力。而对于股转系统来说,作为注册审核制的一个试点,那么对于这个问题的改革至少现在看来更加彻底,那就是不再对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财务指标进行硬性的规定。
然而截止到现在,我们来统计已经挂牌的新三板企业,财务门槛的指标是越来越高,能挣多少钱仍旧是绝大多数参与者判断一个企业是否能够挂牌的最核心最基本的一个标准。对于财务指标的依赖或者说溺爱,是监管层管理者、中介机构从业者以及企业家仍旧不能改变或者改变彻底的一种观念。
当然,从企业发展轨迹来讲,企业这个时点的经营状况至少反映了企业历史的发展经营情况,同时也展现了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基础和潜力。至少,在一般情况下,在同等情况下,我们是有理由相信目前盈利能力好的企业未来的发展可能也会好的,至少这样的几率会更大一些。
从风险控制和责任边界的角度来讲,我们更加偏好盈利能力强的也无可厚非,毕竟这样的企业未来出问题的几率就会小很多,出事的几率自然也就小很多。
虽然我们有这么多的理由,但是我们也必须跳出对财务指标的这种过分的偏爱,我们可以把这个指标看作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但是不能过分的渲染和溺爱,那就是不符合一个正常的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和要求了。
股转系统在大刀阔斧的改革,一直强调不对挂牌企业财务指标进行要求,并且欢迎暂时亏损的企业来挂牌。
对于推荐券商来说,我们要有一种投资的心态来做新三板的挂牌,如果某一家企业目前非常不起眼但是未来成长成了一家伟大的公司,而这家公司是某个券商推荐的,那么这个券商绝对是有江湖地位的,是很牛逼的。当然,谁都想建立自己独一无二的江湖地位,谁都想牛逼一把,但是这样的成就是需要长期的付出、需要理想的思考、甚至是一种说不清大不明的大智慧,或许还有那么一点点的运气。
我们判断一个现在亏损的企业是不是以后会有很好的发展,我们需要做很多的调查和工作,至少我们要搞清楚以下几个事情,以证明我们对企业未来的判断是靠谱的。比如:
①企业所处的行业是怎样的,这可能只需要新三板的参与者并不够,还需要行业研究人员做大量的研究工作才行。
②企业的管理层是怎样的,是不是对这个企业有着充足的信心,是不是把全部身心和经历都用在这个企业上,这个管理团队是不是人心很齐等等。
③我们有没有独到的眼光和智慧看清楚这个企业未来的三年或者五年,或者说我们有没有勇气或者担当来陪这个企业一起往前走,承担风险或许也分享收益。
剩下的,或许我们就交给运气吧。
(五)会计基础薄弱,涉税事项较多
如前所述,“新三板”未对申请挂牌设置任何财务门槛,仅在《挂牌条件指引》中要求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些准备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纳税报表经常显示亏损,但是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原因就在于老板不想一下子体现很多利润。
对于拟申请挂牌的企业,其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财务规范性提出了一定要求。
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需要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因而从规则上讲,不论是虚增业绩还是隐藏业绩都是违反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原则。
(六)不规范情况过多
新三板审核要求确实比IPO宽松很多,但企业规范性过差,也是难逃被劝退的命运。例如: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存在股权代持;企业存在出资不实且有违诚信的情形;重大诉讼;资产存在不确定性;环保、质量、安全、土地违规事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明显不合理;明显隐藏关联方等情况。这些事项单方面比较难构成致命事项,但积少成多任何一个瑕疵都可能成为压倒项目的最后一根稻草。
二、新三板审核要点
(一)设立及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
2、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有无瑕疵。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出资瑕疵。
3、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二)股东主体适格性、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1、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权
1、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四)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五)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而无法续期的情况。
2、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3、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是否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六)公司业务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七)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1、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特殊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净额确认、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收入的情形。
2、公司成本归集、分配、结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公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3、毛利水平以及波动是否合理;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4、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5、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以及占当期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长期未收回款项的;报告期内或期后是否存在大额冲减的,请公司披露冲减原因;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点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说明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的具体依据、测算过程,并进一步核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合理;公司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分配与结转情况,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分配及结转方法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存货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
7、分析并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说明各报告期内所有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
(八)财务规范性、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
1、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2、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3、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改变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调整存货计价方式等。
(九)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十)关联方、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方认定应准确,披露应全面,不得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应规范履行,交易情况须规范。
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目前是否已偿还。
4、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已规范。
5、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是否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其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税收
1、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赖。
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资产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3、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三、申请新三板上市的注意事项
(一)新三板上市风险
新三板可能带来巨大财富,但也可能让投资者面临风险:面对新三板上市评估新三板扩容可能带来的风险。在评估前的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大多属于较优质的企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而在评估后的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质量参差不齐,投资风险较大;我国仅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来进行评估,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亦即,我国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评估要求限制小,弹性大,投资风险更大;我国新三板现行股票交易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买不到股票或卖不出股票的风险。
(二)新三板挂牌费用成本及优惠政策
与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相比,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费用要低得多。费用一般在200万元左右(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和主板券商的不同而上下浮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运作成本每年不到3万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可申请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可获得50万元资金支持。主办券商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可获得20万元资金支持。
(三)挂牌新三板时间
挂牌时间的长短最为重要的决定因素是企业的质地,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主办券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团队和专业素养。新三板不存在排队候审的现象,由于采取备案制,没有复杂的审批程序,只要符合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即可,一般来讲,从策划改制到挂牌,需要5-8个月。
(四)挂牌新三板以后公司控制权控制权是否丧失主要取决于企业家自身的意愿,挂牌后,企业家既可以选择出售手中大部分股权获得创业回报,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出售少量股权,从而持续控制企业。
新三板扩容后在交易制度方面、在活跃市场方面将有重大举措,包括:新三板投资者由机构扩大到自然人,降低买卖起点股数,引进做市商等等。我们相信,在中国自然人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环境下,这肯定会提高新三板的流动性,其投资和投机功能将会显现,这将给新三板市场的早期参与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机会。
新三板的审核要求虽然比IPO宽松很多,但当企业不规范情况过多时,也难逃被劝退的命运。另外,最关键的是企业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企业若没有正常营业记录的,除非特殊行业,否则很难不被劝退,毕竟投资者看重的是企业的长期回报。
四、个人卡收款是否构成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
在实践中,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使用个人收取货款的情况,因此公司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多计、少计或外流等不规范情况。那么对于拟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上述问题是否对企业挂牌新三板构成实质性障碍?从股权系统反馈情况来看,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股东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况,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要求企业对个人卡收款问题如实披露并予以规范。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必须予以规范,因为个人卡收取货款问题一方面无法确保公司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也存在资金被挪用或侵吞的风险。
一、根据挂牌公司反馈答复,全国股转系统在审核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挂牌公司由关联方或业务员等代公司收款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影响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2、结合针对资金被挪用或侵吞的相关制度,分析如何保证收款入账的及时性及完整性以及解决措施。
二、律师、券商和会计师对于个人卡收款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核查
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如实披露:
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补充披露通过个人卡收款(或付款)的原因、必要性、报告期内个人卡收款(或付款)的金额及占比,并披露个人卡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备,包括并不限于对银行卡及密码的控制措施、个人卡转账的具体流程及控制措施、开户行是否许可、对卡内余额的控制、单笔结算金额的控制等,个人卡流水是否有合同、发票等支持性凭据。
2、请公司补充披露该个人卡未清理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公司补充披露减少个人卡使用的具体措施。
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个人卡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存在通过个人卡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不个人资金混淆,并结合个人卡结算频率、时点、金额等进一步核查开具个人卡的必要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针对与个人卡相关的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发表意见。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对个人卡结算的规范现状,并针对个人卡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晓鸣农牧(831243)个人卡未清除也挂牌
1、问题:公司存在以魏晓明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卡收取货款的情况
2、解决方案:合理披露+规范使用
(1)披露: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及分析存在个人卡的背景;
魏晓明自 1992 年开始从事蛋种鸡的养殖、孵化时,经营主要以个人承包经营模式,该银行卡系当时所开立的个人银行卡。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务中一部分是直接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其中的部分经销商所在地较为偏远,所在地的部分银行营业网点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如新疆);对公账户结算存在汇款手续复杂、到账不及时、周末及节假日不营业,而公司需在收到客户货款后,方予以发货(鸡苗理想保质期 48 小时),个人账户到账能够及时查询,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另外,该卡无打款手续费,同时很多老客户的长期合作习惯难以改变。基于以上原因,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一直将货款打入该卡进行结算,公司将 7018 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及时核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 将货款打入该卡的客户并不仅为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的客户,由于对公账户存在汇款复杂、节假日不上班、到账不及时等情况,部分其他客户也存在向该卡汇入货款的情况。
(2)个人卡的管理和使用: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明个人开立银行卡(7018 账户)用于收取部分货款的情况。该个人银行卡由公司财务进行保管,公司对该账户的收、支管理比照公司账户进行管理,不允许坐支款项,账户收款只允许收客户存入的货款,支付款项均需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财务部门通常每日将到账明细发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财务将已核对确认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明细记录货款。
目前针对 7018 账户公司已采取了进一步规范措施:会同银行将该卡在银行办理了自动归集业务(每日每笔随时将到账货款自动转入对公账户),同时将该卡的网银业务包括支付业务均取消,以监事王忠贤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保管箱业务,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两人保管,将银行卡和网银 U 盾委托第三方(银行保管箱)进行保管,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及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在两人凭公司授权同时在场且出示身份证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公司将7018 账户完全比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以控制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保证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全。
3、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由于报告期内该卡没有用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卡内流入资金全部为合法收入货款且经过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亦不存在坐支等情况,所收款项均及时完整的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不存在未计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公司目前进一步采取的卡与卡主隔离、银行实时自动归集转款、通过第三方(银行)协助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公司加强了对该卡的管控;由于企业目前的经营特点等客观因素制约,为保障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进而保障股东利益,该卡一段时间内存在有其必要性,不会影响财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虽然公司形式上未能完全满足《公司法》的要求,但由于该卡的使用是历史形成的,采取强行终止使用的措施会给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该卡已经完全在公司的掌控之下,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能够达到合法规范经营的实质要求,因此该卡的存在和使用不影响公司本次挂牌。
案例二:民政农牧(832132):清理个人卡
1、信息披露:个人卡存在的原因
由于公司主要客户为生猪养殖户及生猪商贩,主要供应商为当地的粮农及原粮收购站等,习惯以现金作为主要的支付手段。且由于公司采用现收现付的销售模式,客户在公司采购种猪后需现场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待公司财务部门查询相关银行账户,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能放行。因使用公司账户在查看是否到账时存在一定时滞,故股份公司成立以前,为方便经营,公司采取了适应这种行业习惯的收付款模式,在销售和采购中采用个人卡收付款作为收付手段。
2、个人卡使用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对个人卡代收入的内部控制具体情况如下:①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经营情况于当地金融机构处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该银行卡和密码分别由指定的财务人员保管,专项用于公司收款、付款及其他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业务。②由客户到财务部通过公司以个人身份开立专用于销售货款结算的银行卡进行结算。客户购货时将货款存入该结算专用银行卡,财务部根据销售单据、银行收款凭证等进行入账处理,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在个人卡资金累计一定量后从个人账户转至公司账户,转账人在转账时需得到相关负责人书面或口头通知。
3、解决方案:清理个人卡,安装pos机
2014 年,中介机构进场后,公司按照中介机构要求陆续清理了个人卡,将其资金全部转入公司账户并注销了相关个人卡。为完善公司销售收款管理,公司在销售场所安装 POS 机,便于客户进行缴款。公司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个人卡已清理完毕。
五、新三板特别提醒
1、企业须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运营记录方可申请有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说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挂牌,企业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此外,如果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并且于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则可以直接申报新三板挂牌,无须等到2015年一季报出来后再申报,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强制要求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表。
2、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3、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4、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5、企业税收采用核定征收对挂牌的影响?
(1)报告期最后一期必须采用查账征收
(2)报告期末公司已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税款
(3)税务部门出具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此外,还需要各中介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承诺,承担可能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会计师对报告期内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发表意见
(3)律师对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4)主办券商对所有前面问题发表意见
最近有一个已经挂牌的公司,可以去参考一下(831757)振华股份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7、重大违法违规怎么理解?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
8、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可以变更,但要详细说明,最终落实到是否影响到持续经营能力。
9、不强制要求企业在申报时提供环保、质检、安监等官方证明或核查文件,但需要企业日常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新三板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收到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的审查要点
编号
审查内容
审查中的关注要点
一、备案文件检查
文件格式检查
1.1
备案文件所需要签名处,是否为签名人亲笔签名
备案文件中所有签名处不能以签章代替签名人亲笔签名。
1.2
股票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尾页是否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3
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注明报告日期;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是否同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原件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4
法律意见书是否经2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签署日期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5
报送备案光盘中的电子文件是否包括pdf版本和可编辑的word版本
重点关注是否包括可编辑word版本以及两种版本材料的一致性
文件一致性检查
1.6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和认购合同摘要的内容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重点审查认购对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等重要条款与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是否一致
二、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备案材料中应当有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2.1
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了认购合同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股东大会之后(包括同日)。
2.2
发行方案或认购办法规定了认购合同签署时限的,是否在该时限内签署
审查签署时间是否正确
2.3
是否存在发行对象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完成缴款的情形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认购对象不能缴款验资。
2.4
是否存在缴款日期晚于认购期限的情形
认购对象如果不能在认购期内缴款的,挂牌公司可以发布延期认购公告。
三、验资报告
3.1
是否经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1、验资报告不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
2、验资报告不能仅就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做说明,还应当就计入资本公积的新增资本说明;
3、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2
验资报告显示的金额与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是否一致
审查金额前后是否一致
3.3
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显示的缴款时间,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审查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四、发行情况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的披露情况
4.1
是否披露了发行对象的人数,以及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况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2
涉及向核心员工发行股票的,是否披露了核心员工名单和认定程序,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参与认购的核心员工名单是否在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名单之内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3
涉及向券商发股票的,应明确披露是否为做市库存股,如果是做市库存股的,还应当披露券商认购库存股的数量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4.4
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5
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6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股票发行完成后按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计算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股份限售
4.7
如股票发行方案或认购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报告书是否载明该事项
自愿限售的,应当根据股转的规定提交自愿限售材料。
4.8
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发行股份的,是否载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限售
重点审查限售计算是否准确。
优先认购安排
4.9
报告书是否载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与股票发行方案是否相一致
审查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主办券商意见
4.10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1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律师意见
4.12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法律意见书》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律师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3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法律意见书》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声明
4.1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挂牌公司全体董事是否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签字盖章
4.1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五、中介机构意见
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5.1
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2
是否对公司治理规范性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3
是否对发行定价方式或方法、定价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进行说明,并对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评价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4
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和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的情况进行说明和评价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5
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6
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和发行对象人数限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7
是否对挂牌公司挂牌以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8
是否对挂牌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9
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0
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发表意见(如有)
如果股票发行涉及股份支付的,主办券商应当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律所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5.11
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进行说明,与其他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2
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3
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是否与主办券商意见相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4
是否对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重点审查律师对合同文件中估值调整条款合法合规性的说明意见。
5.15
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或公司章程排除优先认购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6
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六、其他审查要点
6.1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就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审查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时间要求;
2、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发行方案是否与董事会审议的一致;
3、股东大会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程序;
4、核心员工参与认购的,应当履行规则要求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
5、董事会对发行方案有重大调整的,是否经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并披露决议公告;
6、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票发行细则》等有关规定。
6.2
是否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审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备案
6.3
涉及询价发行的,是否存在发行过程不合法合规的情况
1、询价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后进行;
2、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3、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询价,并做好资料留存; 4、询价结束后建议发布询价结果公告,披露询价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5、缴款验资应当在询价结束后进行。
6.4
是否存在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缴款验资或者在认购公告规定的认购期前缴款验资的情形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6.5
是否存在取得新增股份备案登记函前使用了募集资金的情形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七、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税务“障碍”
股市一路狂泻,"新三板"红火依旧。随着越来越多企业的挂牌需求,新三板的交易也越来越活跃。2015年7月22日,新三板迎来历史性时刻,企业挂牌家数超过A股总和达到2811家。企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尤其是在改制阶段,普遍会遇到一些税务瑕疵问题,甚至会遇到一些棘手的税务问题,干扰着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预期。若处理不当的话,将构成企业挂牌的实质性障碍。确保挂牌成功的关键,就是税务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为使纳税人更深入地了解“新三板”挂牌中的税务问题以及操作实务,清除挂牌之路的税务障碍,需要制定详尽周全的税收筹划方案。笔者结合“新三板”市场的动向,针对拟挂牌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种税务瑕疵,分析影响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税务因素,提示企业重点关注挂牌进程中的相关涉税务事宜,进而揭示影响“新三板”挂牌预期的主要税务“障碍”,以期为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实质性障碍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新三板”挂牌中容易出现自行缓缴、拖欠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情况,需要调增利润补缴税金。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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