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武汉工会会员服务卡保险方案详细介绍
一、保障方案
保障方案
最高赔付保险金额
公共交通-民航飞机意外伤害
20万元/人
公共交通-客运列车、轮船意外伤害
10万元/人
公共交通-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
10万元/人
住院津贴保险
每次住院扣除3天,按20元/天/人赔付,保险期限内最高赔付90天
家庭财产保险
1000元/户
二、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疾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患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次扣除三天后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计算给付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给付的天数累计不超过九十日。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十天内的连续住院诊疗,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家庭财产遭受火灾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原因造成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家用生活电器(不含移动电子设备)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乘坐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机动车辆所致意外伤害;
1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疗养、康复、定期性健康检查、性病、精神疾患;
7.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家庭财产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2.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遭政府当局或经政府当局同意的企事业单位征用、拆除或损毁所致的损失;
4.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5.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6.其它不属于承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7.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7.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7.2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3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渡、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7.4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5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7.6天线、窗户(包括玻璃)、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
7.7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表
说明:本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
注:①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 级
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 级
一侧眼球缺失
7 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
2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2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3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级
一眼盲目 5 级
7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级
注:①视力和视野级别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低视力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盲目
4
0.02
光感
盲目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级
双侧眼睑外翻
8 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级
一侧眼睑外翻
9 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级
双侧耳廓缺失
5 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级
一侧耳廓缺失
8 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 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 级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级
一侧鼻翼缺损
9 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级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9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级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 根肋骨骨折
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 根肋骨骨折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缺失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骨折
10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 根肋骨缺失
10 级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级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 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5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级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 枚
3 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4 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 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 枚
5 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5 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5 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6 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且伴发涎瘘
6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 枚
7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8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9 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 枚
10 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10 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 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10 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 左右);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 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5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6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7 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8 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9 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 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 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 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级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 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 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10 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 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级
注: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 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 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 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 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 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 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级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 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 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 级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1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2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2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2 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3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3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3 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4 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5 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5 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5 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6 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6 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6 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7 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7 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8 级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 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 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 级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 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 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 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 级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 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 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 级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 级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 级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 级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 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 级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 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 级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15 / 1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