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 安 公 司 成 立 所 需 材 料
汇 编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目 录
一、材料封面..........................................3
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4
三、公司授权委托书....................................5
四、关于设立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书..........6
五、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架构..................7
六、管理人员简历表....................................8
七、会计人员简历表....................................10
八、装备清单..........................................11
九、办公场所租赁合同..................................12
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15
十一、保安员人员执勤职责..............................16
十二、保安员管理制度..................................19
十三、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章程....................21
附:
一、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28
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32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34
四、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35
五、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36
六、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登记表........37
七、保安员报名考试审批表............................38
八、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39
九、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40
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登记表..................41
十一、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42
42
《保安公司行业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材料封面
--------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申 请 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固定电话
手机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名 称
地 址
邮政码编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手机
股东数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投资类型
本公司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单位盖章:
所在地设区的
市公安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省公安厅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三、公司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商议,兹委托 李林 同志(身份证号码: 340123196909081237。担任 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兼总经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全体股东签字(亲笔签/私章):
四、关于设立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书
合肥市公安局:
安徽华安保安公司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2日,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我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4号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之标准,特申请《保安行业许可证》,恳请指导与批准。
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3月8日
五、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总经理
李 林
副总经理
赵天明
保安装备部
徐惠惠
行政人事部
王凯
财务部
王诗诗
市场部
陈娜
工程部
林浩宇
督察部
张明
.1.
六、管理人员简历表(一)
姓名
李林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69.9
免冠
照片
文化
本科
民族
汉
政治面貌
党员
籍贯
安庆
身高
178cm
参加工作
1991.7
身份证号
340123196909081237
专业特长
工商管理
家庭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叉口琥珀名城B-12幛806室
拟任职务
总经理
手机
座机号
个
人
简
历
日期
处所
职 业
证明人
受到何 种奖励 和荣誉
单位证 明盖章
管理人员简历表(二)
姓名
赵天明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60.6
免冠
照片
文化
大专
民族
汉
政治面貌
党员
籍贯
身高
参加工作
身份证号
专业特长
家庭住址
拟任职务
手机
座机号
个
人
简
历
日期
处所
职 业
证明人
受到何 种奖励 和荣誉
单位证 明盖章
七、会计人员简历表
姓名
王诗诗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89.12
免冠
照片
文化
中专
民族
汉
政治面貌
籍贯
合肥
身高
160cm
参加工作
1997
身份证号
专业特长
财会
家庭住址
拟任职务
会计
手机
座机号
个
人
简
历
日期
处所
职 业
证明人
受到何 种奖励 和荣誉
单位证 明盖章
八、装备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价值
备注
1
奥迪A6轿车
1 辆
38万
2
五菱宏光面包车
1 辆
7万
3
电 脑
6 台
5 万
4
传真机
1 台
0.1万
5
办公房屋
5 间
租赁
5
手 机
10 部
4 万
7
警 棍
100根
0.2 万
部分在使用
8
强光照明灯
20只
0.4万
部分在使用
9
保安制 服
200套
1万
部分在使用
10
对讲机
100部
1.2万
部分在使用
11
盾 牌
10 副
0.1万
合计:
九、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办公场所)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场所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座落在 ,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类型为钢精混凝土结构。
二、办公场所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办公场所装修日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办公场所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 元。
2、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 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使用该办公场所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五天内付款。
五、办公场所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办公场所归还
租赁期满后,该房屋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屋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 租赁期间,房屋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 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 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 门电话。如需 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 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 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 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分,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
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工商户
名 称
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一、保安员人员执勤职责
一、门卫要求
(一)门卫岗位要求
1 、执勤时要仪表端庄,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手势规范,站姿端正,精神饱满。
2 、熟记客户单位有关门卫规章制度、出入手续,使用的各种证件、标志、车辆的牌号等。
3 、了解门卫区域内的环境状况和安全措施。
4 、熟悉和掌握单位内部机构的分布、位置、联系方式。
5 、基本熟悉和掌握客户单位内部人员情况。
(二)门卫服务内容
1 、保安员通过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维护客户安全。
2 、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对出入人员、车辆及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查验,防止客户单位财物流失及违禁物品流入。
4 、指挥、疏导出入车辆,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5 、及时发现不法行为人,截获赃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 、协助客户单位做好来访人员接待等工作。
(三)交接班制度
1)保安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交接班。因故不能执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上岗前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做好上岗准备,按规定着装,携带执勤用品,准时接班。
3)交班: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交接时双方先行敬礼,然后边注意观察,边做交接班事宜。交班人员应告知本班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交待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移交勤务登记簿,双方签字备查。接班者未到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当班者不能离开。
二、巡逻要求
(一)巡逻岗位要求
1 、执行巡逻任务的保安员,应熟悉有关制度、规定及巡逻区域的重点目标。
2 、熟悉岗位周围的地形、地物及设施,熟悉应急设备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3 、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4 、熟练掌握处置一般问题和紧急情况的方法,自身解决不了的,能及时、准确报告。
(二)巡逻服务内容
1 、保安员通过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视检查、警戒,保护客户安全。
2 、通过巡逻,震慑不法分子,有效防范对客户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
3 、通过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扭送有关部门处理。
4 、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为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5 、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火灾、爆炸事故或抢劫、盗窃等不法侵害。
6 、在巡逻过程中,对己经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客户和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
(三)巡逻的实施
1 、徒步巡逻是保安员实施巡逻勤务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单行巡逻、往返巡逻、交叉巡逻和循环巡逻。要根据时间、气候、地形等具体情况实施。
2 、徒步巡逻应两人以上进行;巡逻人员之间应保持能目视联系和相互支援的距离;夜间巡逻可用约定的方法做联系信号。
3 、保安员在巡逻中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观察,严密监视。视情况采取守候、跟随等方法,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必要时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送交客户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4 、保安员在巡逻时,不得影响客户单位员工或居民的生活、工作。
5 、在夜间巡逻时,要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
三、保安员行为规范
1、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时应着便服。
2、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带保安标志。
3、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4、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5、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标志变卖、赠送或出租、出借给他人。
6、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应佩戴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证章。
7、执勤时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8、男性保安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不得纹身,女性保安员发辫不得过肩。
十二、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员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队员提前15分钟签到后到达岗位,由上一班保安员交待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好相关交接;
二、交接班时应认真填写《值勤记录登记表》。交班时把注意事项,器械物品以及工具的相关情况记录交代给接班人,接班人应仔细检查并签名认可;
三、接班人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到岗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当班人员不得下班离岗;
四、交班人员应安排好本班未能处理的事情;
五、交班人员下班后统一到指定位置集合,由班长讲评本班的工作情况,及交待其它事项;
六、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
保安员行为规范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四、上班时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清洁,不披衣、惝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不穿工服外出。
五、按规定佩戴好通讯器材,正确使用对讲机,不利用对讲机谈私事,言语文明。
六、男员工不留长发、蓄胡须。
七、值班期间不吃零食、看书报、写信、听收音机、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值班时不得在岗位上喧哗、打闹、嬉戏。
九、站岗时,站姿要标准,见到宾客及公司领导要敬礼,站岗时不做小动作,不得吸烟。
十、值班前不喝酒,不吃有异味的食物。工余时间不酗酒,不赌博。
十一、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注意个人卫生,经常打扫岗位及周边的卫生。
十二、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签到,不离岗、窜岗。
十三、微笑、礼貌、准确回答问话人的问题。
十四、不用电话闲聊,接打电话时文明礼貌。
十五、拾获物品,及时上报及寻找失主,不占为己有。
十六、积极参加队部的学习和训练及各种会议。
十七、爱护公物,不浪费办公用品,注意环保。
十八、不搬弄是非、诽谤他人,不搞拉帮结派,注意团结。
十九、积极配合公司领导或公司授权人员的检查。
二十、不泄漏、传播公司、客户、员工的秘密和隐私。
十三、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章 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李林、赵天明共同出资,设立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徽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等。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保安服装按公安机关或中国保安协会指定的式样。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李林、赵天明。
出资额:100万元(壹佰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2011年 月 日前。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董事2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或有 2/3 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由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议;
3.制订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分立、合并、增资、减资、发行债券、公司终止和清算及变更形式的方案;
5.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6.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7.审批总经理提出的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
8.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2.负责组织管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年度投资、财务计划内各项经费的开支,计划外的经费和贷款需报董事会或股东审批;
3.任免公司除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直接任免和调配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依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级、加薪、雇请或解雇、辞退;
5.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架构设置方案;
6.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8.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9.提出设置、调整或撤销公司机构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11.由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聘任。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由股东会任命。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一星期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拾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留存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2011年3月 8日
附
一、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材料目录(一)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一)、(二)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经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公安厅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省公安厅。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省公安厅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申请人填写《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申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
六、办理时限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决定受理。
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四、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经审核、现场考察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
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六、办理时限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决定受理。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申 请 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固定电话
手机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名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