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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综合能力精讲班讲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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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精讲班-主讲老师:刘为国 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执业道德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补充:消防基本知识 l 一、燃烧基础知识 l 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具备3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l 燃烧产物:完全燃烧产物、不完全燃烧产物。 完全燃烧产物:可燃物中C被氧化成CO2、H被氧化成H2O、S被氧化成SO2等;而CO、NH3、醇类、醛类、醚类等是不完全燃烧产物。 3. 几种典型物质的燃烧产物 1)高聚物的燃烧产物 CO、NOs(氮氧化物)、HCL、HF、SO2及COCL2(光气)等有害气体。 2)木材的燃烧产物 130℃,水蒸气和二氧化碳;220~250 ℃,一氧化碳、氢气和碳氢化合物。 3. 几种典型物质的燃烧产物 3)煤的燃烧产物 200~300 ℃,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300~550 ℃,焦油和CH4及其同系物、不饱和氢及CO、CO2;含氢较多的气体。 4)金属的燃烧产物 金属的燃烧能力取决于金属本身及其氧化物的物理、化学性质。 4. 燃烧产物的危害性 CO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志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 CO2无毒,但是达到一定浓度,会刺激人的神经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会引起头痛、神智不清等。 烟气:减光性 5. 火灾分类(按燃烧对象性质分类) A类:固体物质火灾。(木材、棉、毛、纸) B类: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汽油、煤油、沥青、石蜡等) C类:气体火灾。(煤气、天然气、乙炔等) D类:金属火灾。(钾、纳、镁等) E类:带电火灾。(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 F类:烹饪物火灾 6. 灭火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冷却灭火(可燃固体,将其冷却在燃点以下;可燃液体,将其冷却在闪点以下,如水喷雾灭火系统)、隔离灭火(如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窒息灭火(一般氧浓度低于15%,就不能维持燃烧,灌注不燃气体来降低氧浓度)、化学抑制灭火(灭火剂:干粉、七氟丙烷)。 7. 爆炸品主要危险特性 爆炸性、敏感性 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可缩性和膨胀性、带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易燃液体: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易燃固体:燃点低、易点燃、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 易于自燃的物质:遇空气自燃性、遇湿易燃性、积热自然性。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遇水或遇酸的燃烧性、自燃性、爆炸性、其他。 氧化性物质:受热、被撞分解性、可燃性、与可燃液体作用自燃性、与酸作用分解性、与水作用分解性、强氧化性物质与弱氧化性物质作用分解性、腐蚀毒害性。 有机过氧化物:分解爆炸性、易燃性。 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监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三、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防法》设有6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例如,依法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30万元罚款。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1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二节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失火罪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犯失火罪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2.刑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2.刑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立案标准 2.刑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节 部门规章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明确单位动火作业要求;明确单位禁止性行为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二)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四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按照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和监督抽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开展监督抽查。二是明确举报核查制度。三是规定信息公开。规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四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消防安全技术职业活动主要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等。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的义务: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义务。 第二章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 维护公共安全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节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爱岗敬业、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奉献社会、保守秘密、提高技能。 第四节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自我反思、向榜样学习、坚持“慎独”、提高道德选择能力。 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精讲班-主讲老师:刘为国 第二篇 建筑防火检查 主要内容: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检查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第三章 防火防烟分区检查 第四章 安全疏散检查 第五章 防爆检查 第六章 建筑装修和外保温系统检查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检查 第一节 建筑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及高层的厂房和仓库,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类;民用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及高层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一类和二类。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建筑物的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耐火等级 建筑耐火等级指建筑物整体的耐火性能,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极限决定的,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检查内容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都是不燃烧体;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都是不燃烧体;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吊顶和隔墙体为难燃烧体外,民用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还可以采用可燃烧体;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防火墙体外,其余构件可采用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2.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 主要检查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与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质和火灾扑救难度等是否适应。 民用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单层或多层的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建筑层数最多为5层;当其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其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商店、医院和电影院、礼堂等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建筑层数最多为2层;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只能为单层建筑。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第一节 总平面布局 在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城市、企业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检查。 一、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1)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液化石油气储,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位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城市消防站的布置应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在160m以内;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m。 3)对于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和棚户区,要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对一时不能拆除重建的,可划分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的分区,各分区之间留出不小于6m的通道或设置高出建筑屋面不小于50cm的防火墙。对于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区域,要结合本区域内城市给水管道的改建,增加给水管道管径和市政消火栓,或根据具体条件修建容量为100~200m3的消防蓄水池。 二、常见企业总平面的布局 (一)石油化工企业 1.企业区域规划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地方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须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2.主要出入口 厂区主要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3.企业消防站 消防站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二)火力发电厂 1.厂区选址 厂址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对于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检查其围栅高度不小于1.5m。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实体围墙的高度不小于2.5m。 2.主要出入口 厂区的出人口不少于两个;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储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三)钢铁冶金企业 1.厂区选址 储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必须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围墙的设置 当总容积不超过200 000m3时,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当总容积大于200 000m3时,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8.0m。 3.储罐的间距 净距均不得小于2.0m。 4.管道的敷设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以及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三、消防车通道 防火检查中,对建筑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形式,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地及承受荷载的检查。 (一)检查内容 1.消防车通道形式 1)对于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对于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消防车通道可设置在沿建筑的一个长边,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对于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的建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四周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对于设有短边长度大于24m的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通道。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通道两侧,不得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汽车库、修车库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也可以利用交通道路。 5)对于占地面积大于30 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液化石油气,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中间消防车通道。中间消防车通道与环形消防车通道的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行驶且消防车通道之间的间距不大于150m的要求。 2.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和净高 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m,其坡度不宜大于3%。 3.消防车通道的荷载 一般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t,重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15~50t。 4.消防车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 轻系列消防车大于等于7m,中系列消防车大于等于9m,重系列消防车大于等于12m。 5.消防车通道的回车场 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检查其设置的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一般不小于12m×12m,高层民用建筑的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8m×18m。 (二)检查方法 1)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利用交通道路时,合用道路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2)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0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的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将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通道宽度。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3)消防车通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确定为消防车通道净高,高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 4)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满足消防车回车的要求。 5)核查消防车通道设计承受荷载。当消防车道设置在建筑红线外时,取得权属单位的同意。 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检查内容 1.消防车登高面的设置 高层建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面,此范围内裙房的进深不大于4m,且在此范围内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面可间隔布置,间隔的距离不得大于30m。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消防车通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大于3%,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小于15m。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荷载 重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一般为15~50t。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2)沿消防车登高面全程测量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等数据。长度、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3)核查消防车登高场地设计承受荷载。当消防车登高场地设置在建筑红线外时,取得权属单位的同意。 第二节 平面布置 一、厂房 (一)检查内容 1.是否设置员工宿舍(严禁) 2.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 1)对于甲、乙类厂房,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厂房内,必须设置时只能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贴邻建造,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对于在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楼梯、出口门等安全出口直通厂房外,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 3.中间仓库的布置 中间仓库要尽量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在同一座建筑内,整座建筑物必须采用同一的耐火等级,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二)检查方法 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的设置、用于防火分隔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仓库 (一)检查内容 1.是否设置员工宿舍(严禁) 2.附属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 1)对于甲、乙类仓库,严禁在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得贴邻建造。 2)对于丙类仓库,在仓库内可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除设置不经过储存区域的疏散楼梯、出口门等安全出口直通外,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储存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 (二)检查方法 重点检查用于防火分隔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民用建筑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2)厅、室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厅、室墙上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建筑面积大于50m2厅、室的疏散门不得少于2个;布置在地下一层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2.消防控制室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首层的靠外墙部位,远离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如单独建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3)疏散门的设置。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设施的设置。为避免消防控制室被淹或进水受到影响,须设置挡水门槛等挡水措施,如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下时,还须检查是否设置排水沟等防淹措施。 3.消防水泵房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消防水泵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内;如单独建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3)疏散门的设置。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设施的设置。 (二)检查方法 重点对上述场所的设置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安全出口的设置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检查。 第三节 救援设施的布置 一、消防电梯 高层建筑和埋深较大的地下建筑。 (一)检查内容 1.消防电梯设置的数量 通常,消防电梯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1台;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允许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 主要检查消防电梯前室设置位置、使用面积、首层能否直通室外或通向室外通道的长度。需要注意的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 3.消防电梯井、机房的设置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隔墙上开设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4.消防电梯的配置 主要检查消防电梯的载重量、行驶速度、轿厢的内部装修材料、通信设备的配置,以及消防电梯的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采取的防水措施。 5.消防电梯的排水 消防电梯的井底设置排水设施,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应设置挡水设施。 (二)检查方法 1)核查电梯检测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文件,检查消防电梯的载重量、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 2)测量消防电梯前室面积、首层消防电梯间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通道的长度。面积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和通道长度测量值的允许正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3)使用首层供消防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检查消防电梯能否下降到首层并发出反馈信号。 4)模拟火灾报警,检查消防控制设备能否手动和自动控制电梯下降至首层,并接收反馈信号。 5)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专用消防对讲电话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不少于2次的通话试验,通话语音清晰。 6)使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检查消防电梯行驶速度是否保证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1min。 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面积超过2000m2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的屋顶宜设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主要检查内容为: 1.与周边突出物的间距(不宜小于5m) 2.直通屋面出口的设置 数量不少于2个,且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消防设施的配置 直升机停机坪四周必须设置航空障碍灯、应急照明设施和消火栓。 三、消防救援口 主要检查内容为: 1.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 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消防救援口洞口的尺寸 消防救援口洞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宜小于0.80m和1.00m,其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0m。 3.消防救援口的设置数量 消防救援口沿建筑外墙逐层设置,设置间距不宜大于30m,并须保证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 4.专用消防口的设置 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设置通往洁净区的专用消防口,其宽度不宜小于0.75m,高度不宜小于1.80m,并应设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第三章 防火防烟分区检查 第一节 防火分区 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划分:一方面通过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槛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防火分隔;另一方面利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防火区域。 一、防火分区的划分 (一)检查内容 1.防火分区面积 1)工业建筑检查时,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层数等因素确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如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隔间内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其库房或隔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民用建筑检查时,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确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同时,对建筑内设置的汽车库、商场、展厅等特殊功能区域,还应检查其防火分区是否符合具体防火分区面积的要求,如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常规要求减少35%。 3)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防火分区面积须叠加计算,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常规要求增加1倍;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常规要求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增加1倍计算。 4)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烧的房间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避难走道不划分防火分区。 2.防火分隔完整性 防火分隔设施分为固定不可活动式和活动可启闭式两大类,主要包括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 1)对防火分区间代替防火墙分隔的防火卷帘,检查是否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如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其卷帘两侧应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小于3h。 2)对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检查其是否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得跨越变形缝。 3)对建筑内的隔墙,包括房间隔墙和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检查其是否从楼地面基层隔断砌至顶板底面基层。 (二)检查方法 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时要注意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其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检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测量值的允许正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二、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一)检查内容 1.竖向井道设置 1)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均须分别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为丙级防火门。 2)高层建筑内的垃圾道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的门为丙级防火门。垃圾斗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3)电梯井独立设置。井壁除开设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开设其他洞口。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并同时符合相关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2.缝隙、孔洞的封堵 1)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必须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必须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二)检查方法 实地对照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防火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防火封堵产品燃烧性能证明文件等资料,查验防火门、防火封堵材料选型和防火封堵的密实性。 三、建筑幕墙 (一)检查内容 1.楼板外沿墙体的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1.2m,可以是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对于设置双层幕墙的建筑,当外墙体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幕墙中靠室内一侧的幕墙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2.每层缝隙的封堵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弹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实。这种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难燃材料。 3.消防救援口的设置 (二)检查方法 核查防火窗、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与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致性;测量楼板外沿墙体的高度时,高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四、中庭 (一)检查内容 1.防火分隔措施 采用防火隔墙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0h;当采用防火玻璃时,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0h,如果防火玻璃采用C类时,还应检查是否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采用防火卷帘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3.00h;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均为甲级防火门、窗。 2.消防设施的设置 主要检查中庭排烟设施,如为高层建筑,还应检查中庭回廊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3.中庭的使用功能 中庭内不得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可燃物和用于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4.与中庭连通部位的装修材料 建筑内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等级应为A级,其他部位可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二)检查方法 实地查看中庭及相通部位的使用功能,对照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等资料,查验防火门、防火卷帘的选型和设置。 五、变形缝 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 (一)检查内容 1.变形缝的材质 变形缝的构造基层、表面装饰层的必须为不燃烧材料。 2.管道的敷设 变形缝内不得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必须穿过时,应检查在穿过处是否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其进行封堵。当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时,应检查其两侧是否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二)检查方法 重点查看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和伸缩缝。必要时,可以打开变形缝表面装饰层进行检查。 第二节 防烟分区 一、防烟分区的设置 (一)检查内容 1.防烟分区的划分 具体检查要求为: 1)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2)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如地下室、防烟楼梯问、消防电梯、避难层间等,必须独立划分防烟分区;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净空高度大于6m的区域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3)防烟分区的长边一般不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长边可不大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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