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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全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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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WHNYLM/ZD-023-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生产、运输、使用及销售和储存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健环部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供销部负责按照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委托第三方运输,收集危化品采购方、运输方相关资质,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危化品的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类危险化学品厂区内装、运过程的监管工作,负有向采购方告知的义务,提供“一书一签”。   第八条 各厂、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特性、使用及防护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各厂、部负责提出本单位需使用化学品的采购计划,负责本单位生产的化学品暂储存期间的污染防治、事故预防和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本单位过期作废化学品的暂储存。   第十条 安健环部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依据国家标准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安健环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的性能说明书,注明其物理、化学性能,储存和使用要求,应急时的处理方法,废弃和回收措施等。   第十二条 安健环部依据本制度每月对焦化厂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和检查结论等,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对使用、运输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三条 粗苯工段使用并负责保存洗油。洗油储槽要设围堰及泡沫灭火系统,洗油储槽温度要保证在正常工艺范围内。设置现场及远传液位计,地面位置设置气体探测器,呼吸阀每周拆卸检查一次,并填写《放散专项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是否畅通、存在问题、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 硫铵工段使用硫酸、液碱并负责保存。硫酸、液碱储槽要分别设置围堰,储存温度要控制在正常工艺范围内,储槽设置远传液位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了解所经营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相关知识,并熟悉其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六条 所采购的产品应符合质量要求,其包装物应是由国家定点的包装物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同时在包装物上应张贴、喷印或悬挂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 易制毒品、腐蚀品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购买。购买之后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供货方必须具有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采购无证厂家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由各厂、部提出化学品需用计划,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供销部,由供销部统一购买。   第二十条 供销部在入库前负责对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做好登记、检验工作,检验危险化学品各种标识、包装、保护措施等是否完整,是否与采购要求相符合。   第二十一条 各车间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经审批后,交采购部门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三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和一书一签,以及其他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并提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安健环部应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注意事项逐级传达到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生产部进行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由供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发生颠簸、碰撞和挤压,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搬运安全直至卸货进入仓库为止。   第二十五条 运送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装卸时轻拿轻放、包装完好、防止撞击、拖拉、倾倒、遗洒和渗漏,配备防护设备及消防器材,防止燃烧、爆炸和中毒。   第二十六条 供销部负责建立运输商档案,并审查相应资质,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三证”。   第二十七条 供销部运输随车辆发放《危化品危险性告知登记表》,内容包括:时间、拉运货物名称、告知单位、告知内容、被告知人签字等。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   第二十八条 装卸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对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要做好呼吸系统和眼部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办理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岗位人员接到调度通知后,验证车辆过磅单和通行证后方可进行装车,并把相关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交给司机。   第三十二条 化产车间粗苯、洗油、焦油、硫酸和液碱岗位人员应对其车辆和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危化品装车安全检查表》内容包括检查程序、检查事项、是否合格、检查人签字,合格后车辆进行两点有效接地方可装卸。   第三十三条 装卸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对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要做好呼吸系统和眼部的安全防护,配备灭火器和洗眼器等,岗位人员应佩戴防护面罩。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厂、部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保管的登记入库手续和入库记录,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台账》内容包括项目类别、设施名称、地点、数量和详细分布。   第三十五条 对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单独设置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要熟悉了解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各种物理、化学性能及相关的危害知识,掌握必要的应急逃生技能。   第三十六条 仓库管理员必须是经过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许可证方可上岗,要定期进行库存危险化学品巡查。   第三十七条 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分类、分区放置,与其他化学品隔离开,作出危险化学品类别标识,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在储存过程中要执行以下几点: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有完善的消防灭火、通讯、报警装置,有完善的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二)对于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应保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或铁柜内。   (三)对于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并应有防火、防晒、防震、防热、防潮及消防措施。   (四)对于氧化类化学品应单独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严防潮湿,不能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在一起。   (五)对于强腐蚀性化学品都必须单独储存一个仓库,不得与其他化学品混放。   第三十八条 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九条 化产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存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开存放。   第四十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四十一条 储槽要设有保温措施,防止低温或暴晒,杜绝泄漏。   第四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槽,应根据消防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泡沫灭火装置,水喷淋装置和防护应急救援器材。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设备。   第四十三条 易燃易爆、有毒害性生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安装气体泄漏检测和自动报警设备。   第四十四条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发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厂、部办理危险化学品发放登记手续和记录,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确认后方可发放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六条 记录危险化学品领取部门、领取人、化学品名称、性质、种类、数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注意事项正确的进行操作和个体防护;使用地点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装置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使用部门要对每次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做详细的使用记录。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时由专人负责管理,易制毒品应双人收发管理。   第五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五十一条 危化品使用及操作单位应建立《危化品操作人员台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所属车间等。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火灾爆炸或泄漏。   第五十三条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密闭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器皿及废弃物必须在规定位置回收存放,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经过有资质的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知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预防措施等内容,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各种受压设备(如贮罐、生产塔)和电气、仪表等设备,其标准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都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场所必须根据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五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标明生产的化学品名称、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   第五十九条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逸散。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第六十条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现场饮食。   第六十一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急救药品及器材。   第六十三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取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的隔绝措施。   第六十四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得联通。 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业务员应了解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的有关情况,对其用途应有所了解。    第六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不得向不具备采购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供应危险化学品, 销售人员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六十八条 销售时,应主动向采购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六十九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所属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由厂长在销售单上签字、审批后方可销售(厂长不在可由调度主任代签)。   第七十条 不得向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一条 经对方确认,发回回执单后即可确认产品销售已完成,回执单由供销部收集存档。   第七十二条 供销部对外销售危化品后应填写《危化品外销登记表》,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危化品名称、承运人、营运许可证、车牌号、车辆入厂时间、供销部确认签字、磅房确认签字、现场装车人员签字、门卫签字和填表说明等。   第七十三条 供销部随外销车辆附带《危化品销售回执函》,并及时收回,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出厂时间、对方实收数量、到场时间、双方名称、传真、单位盖章、对方评价和签字等。 第十章 危化品出入库验收管理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第七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第七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需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七十七条 凡入库产品,必须有生产单位的相关单据,接收时必须按入库单据上的内容逐项核对产品名称、批号、规格、质量、重量、件数等,并查看包装是否完好,产品标志是否清楚。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七十八条 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腐措施。   第七十九条 装卸、搬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倾倒和滚动。   第八十条 装卸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八十一条 换装、清扫、装卸腐蚀物料时,应使用不尖锐的钢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第八十二条 产品出库时,应依据发货单上的内容逐项核对,逐个清点,严防多发、少发货错发产品。发货时,用户代表与保管员共同清点,并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以示交接完毕。 第十一章 废弃处理   第八十三条 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由各厂、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健环部,安健环部审核同意后,向公司规划发展部和所在地区市级政府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获得批准、备案后,由所在地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必须熟知报废、销毁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害特性,根据其各种性质分别采取深埋、燃烧等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八十五条 混合后易产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不能混合销毁。   第八十六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八十七条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改作他用。   第八十八条 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第八十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废弃物的废弃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九十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九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十二章 其他要求   第九十二条 安健环部每三年应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第九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台账、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危险化学品详细说明,应列出《危险化学品清单》分类管理。   第九十四条 生产、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执行《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具体执行《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九十六条 安健环部应经常不定期或定期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和储存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具体执行《不符合、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程序》。   第九十七条 各厂、部要不定期或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必要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具体执行《不符合、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程序》。   第九十八条 焦化厂负责人会同安健环部、化产主任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进行安全检查,并监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等。   第九十九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设备和生产工艺过程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一百条 各厂、部每年对从事仓库管理、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员工组织进行身体健康体检。   第一百零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具体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执行《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后果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将按照公司的《奖惩制度》等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WHNYLM/ZD-023-JL01 危化品外销登记表   2.WHNYLM/ZD-023-JL02 危化品危险性告知登记表   3.WHNYLM/ZD-023-JL03 危化品销售回执函   4.WHNYLM/ZD-023-JL04 危化品装车检查内容   5.WHNYLM/ZD-023-JL05 危化品操作人员台帐   6.WHNYLM/ZD-023-JL06 放散专项检查记录   7.WHNYLM/ZD-023-JL07 危险化学品检查记录   8.WHNYLM/ZD-023-JL08 危险化学品()入库台账   9.WHNYLM/ZD-023-JL09 危险化学品()出库台账   10.WHNYLM/ZD-023-JL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台账   11.WHNYLM/ZD-023-JL11 危化品安全资格证书登记台账   12.WHNYLM/ZD-023-JL12 危险化学品清单 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流程 单位名称 安健环部 流程名称 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流程 单位 公司领导 供销部 安健环部 生产单位 节点 A B C D 1 2 3 4 5 6 审 批 外销危化品 意见反馈 生产单位使用危化品 采购危化品 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开 始 下发整改通知书 开展日常危化品监督检查 制定危化品培训、演练计划 隐患整改 各单位每日巡视 落实危化品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培训、演练 结束 公司名称 利民煤焦公司 编制单位 安健环部 危化品外销登记表  序号: 编码: WHNYLM/ZD-023-JL01 一 客户名称   有无危化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   危化品 名称   承运人   有无营运许可证   车牌号   承运车辆入厂时间   供销部确认签字   二 磅房人员对承运人阅读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确认签字   三 现场装车人员确认车辆接地、阻火器、灭火器是否完好,发放一书一签   确认签字   现场装车时间 至 四 门卫确定出门证   出厂时间   确认签字   填 表 说 明 1、门卫见供销部提货单和表中第一项内容填写完成后放行入厂 2、磅房人员要求承运人阅读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并进行签字确认 3、现场装车人员对车辆的安全装置有效性进行确认后方可装车 4、承运人携带本表完成装车作业,并有各个环节相关人员的签字,出厂时将本表留在门卫 5、门卫确认出门证,将本表返回供销部 6、供销部将本表与危化品销售回执函存档备查 7、在销售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危化品危险性告知登记表 编码: WHNYLM/ZD-023-JL02 序号 时间 拉运货物名称 告知单位 告知内容 被告知人签字 备注                                                               28 危化品外销回执函              编码: WHNYLM/ZD-023-JL03 产品名称 产品数量 出厂时间 对方实收数量 到场时间 供方单位名称: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单位名称: 传真: 传真: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请贵单位对本产品满意度进行评价:                               签字: 危化品装车安全检查表 编号:WHNYLM/ZD-023-JL04 序号 检查程序 检查事项 是否合格 检查人签字                     备注: 注: 危化品生产岗位作业人员台帐                       编号:HNYLM/ZD-023-JL05 序号 姓名 性别 作业类别 操作项目 所属车间 备注                                           放散专项检查记录 车间: 年 月 日 编号:HNYLM/ZD-023-JL06 序号 检查项目 是否畅通 存在问题 管控措施 备注 检查人 班长签字 主任签字 危化品安全专项检查表 检查单位 (盖章)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 编号:WHNYLM/ZD-023-JL07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法 依据 检查结论 检查人: 危化品()入库台账                      WHNYLM/ZD-023-JL08 日期 班别 班次 入库量 (吨/袋) 装卸车牌号 检查人                                                                                     危化品()出库台账                        WHNYLM/ZD-023-JL09 日期 班别 班次 外销量(吨/袋) 外销车牌号 组长确认签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台账                         WHNYLM/ZD-023-JL10 序号 项目类别 设施名称 地点 数量 详细分布                                                                                                 危化品安全资格证书登记台账 编号:WHNYLM/ZD-023-JL11 序号 姓名 证书编号 资格类型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培训单位 发证机关 危险化学品清单 编号:WHNYLM/ZD-023-JL12 序号 名称 别名 分类 类别 闪点℃ 危险货物编号 CAS号 UN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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