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珠海市横琴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
与激励制度
(征求意见稿试行)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体系,全面推进我区河长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根据《珠海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珠委办字〔2017〕44号)和《珠海市横琴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珠横新办函〔2017〕3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主体与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对各成员单位、各社区级河长的考核。
二、考核原则
河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规范透明、奖惩并举等原则。
根据不同河湖管理特点和要求,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
三、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在区级总河长和区级河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环保局、区社会事务局等责任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
四、考核内容
河长制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评分细则,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指标考核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管等七大类指标。各考核指标年度目标值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见附件1)。
工作测评主要包括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河长履职、任务落实等内容(见附件2)。
公众评价主要调查公众对所在流域的河长制建设、河湖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满意度,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五、考核方式
各区级河长、各成员单位、社区河长考核得分由河湖的指标考核得分、河长工作测评得分和公众评价得分构成。各区级总河长考核得分由各区内各河长区级河长、各成员单位和社区河长平均得分、考核指标得分及综合张工作测评得分构成。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 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2) 重要饮用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3) 存在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4) 各成员单位、社区河长一半以上考核结果不及格的,总河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各社区级河长考核不合格的,所在社区区级河长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指标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者考核指标明显恶化变差的,总河长、河长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六、考核组织
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区级河长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计划安排等。
区考核评分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及其分解、计分方法及评分工作,报送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七、考核程序
各社区河长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社区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自查报告上报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区河长制办公室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区考核评分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负责的考核指标评分结果报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整改情况等结果,于每年1月10日前形成上年度考核总结报告,经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予以通报,并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八、问责与激励
考核结果送交区党群工作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1、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各成员单位、社区河长,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
2、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水务、环保、市政、住规建、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3、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社区河长,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由区级总(副)河长或河长组织约谈,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4、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河湖河长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考核纪律
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相关责任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河长制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 各区河长制考核指标
2. 各区河长制工作测评
附件1-1各区河长制考核指标(总河长、区级河长)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评分责任单位
水资源保护
1
用水总量(30分)
10%
区建设环保局
2
万元GDP用水量(30分)
区建设环保局
3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0分)
区建设环保局
水安全保障
4
堤防、水库、水闸达标加固投资完成率(25分)
10%
区建设环保局
5
城镇排涝达标率(25分)
区建设环保局
6
险工险段治理率(25分)
区建设环保局
7
洪涝(干旱)灾害损失率(25分)
区建设环保局
水污染防治
8
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025分)
20%
区建设环保局
区建设环保局
109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25分)
区建设环保局
1011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025分)
区建设环保局
1112
氨氮排放量(2025分)
区建设环保局
水环境改善
1213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0)
30%
区建设环保局
1314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40分)
区建设环保局
14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0分)
区建设环保局局
水生态修复
1516
城市水域面积率(40分)
20%
区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
1617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分)
区建设环保局
1718
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含海岛)(30分)
区建设环保局
水域岸线管理
1819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比例(50分)
5%
区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
1920
划定岸线功能区工作目标(50分)
区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
执法监管
2021
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100分)
5%
区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区综合执法局
扣分项
2122
发现违法采砂频次,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区综合执法局
注:1.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区总河长。
2.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附件1-2各成员单位、各区社区河长河长制考核指标(河湖)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评分责任单位
水资源保护
1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分)
10%
区建设环保局
水安全保障
2
险工险段治理率(50分)
10%
区建设环保局
3
堤防、水库、水闸达标加固投资完成率(50分)
区建设环保局
水污染防治
4
5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3045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35分)
20%
区建设环保局
区建设环保局
65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3555分)
区建设环保局
水环境改善
67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0)
30%
区建设环保局
78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40分)
区建设环保局
8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0分)
区建设环保局
水生态修复
910
城市水域面积率(50分)
20%
区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
1011
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含海岛)(50分)
区建设环保局
水域岸线管理
1112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比例(40分)
5%
区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
1213
划定岸线功能区工作目标(40分)
区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
1314
岸线乱占滥用处理情况(20分)
区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区综合执法局
执法监管
1415
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100分)
5%
区建设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区综合执法局
扣分项
1516
发现违法采砂频次,1次扣1分,10分封顶
区综合执法局
注:1.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河湖。
2.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附件2-1各区河长制工作测评(总河长、区级河长)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体制机制建设(40分)
1
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
4
2
成立河长制办公室,专职人员到位
5
3
信息共享与报送制度
5
4
工作督查制度
4
5
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6
6
验收制度
4
7
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稳定投入机制
4
8
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4
9
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
4
河长履职(60分)
10
年度计划落实
8
11
对下一级河长考核和督察
7
12
信息共享与公开
6
13
河长巡查
7
14
问题督办与投诉处理
6
15
河长会议
7
16
河长制宣传
6
17
信息上报及时性
6
18
互联网+河长制
7
附加分(5分)
19
对工作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相关工作得到市以上部门表彰、市级河长制示范区可适当给予附加得分
5
注:1.工作履职评价加上附加分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河长制工作测评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工作实际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修订。
附件2-2各成员单位、社区河长各区河长制工作测评(河长)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体制机制建设(15分)
1
工作督查制度
3
2
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3
3
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稳定投入机制
2
4
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2
5
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
2
6
制定和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3
河长履职(35分)
7
年度计划落实
5
8
对下一级河长考核和督察
4
9
信息共享与公开
3
10
河长巡查
4
11
问题督办与投诉处理
4
12
河长会议
4
13
河长制宣传
3
14
信息上报及时性
3
15
互联网+河长制
5
任务落实(50分)
16
保护水资源
7
17
保障水安全
7
18
防治水污染
8
19
改善水环境
8
20
修复水生态
7
21
管理保护水域岸线
7
22
强化执法监督
6
附加分(5分)
23
对工作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相关工作得到市以上部门表彰、市级河长制示范区可适当给予附加得分
5
注:1.工作履职评价加上附加分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河长制工作测评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工作实际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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