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21条【准备阶段需拟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公司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所以,在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作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结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与委托人达成共识:
(1)确认尽职调查的因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规定调查的因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拟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2)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拟定或计划采用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也许发生的风险点,合理拟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和规避交易风险。假如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假如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瑕疵、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可行因素,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
(3)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认拟从事商业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公司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通常也与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4)确认被调查公司: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因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公司,以免漏掉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公司,导致后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公司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
(5)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和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职调查工作作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6)确认参与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与委托人确认参与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提供了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
(7)确认尽职调查过程和方法:涉及拟具体核查的事项、调查取样程序、需要被调查公司参与调查的人员范围、需要走访的有关机关和单位以及调查人员将使用的问卷格式等内容。
(8)确认尽职调查服务期限:根据对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预判,确认承办律师需要的工作时间,并尽量留一些机动时间。一般而言,承办律师的工作期限也许由于被调查公司是否配合,提供资料、文献的快慢等而受到影响。因此,承办律师在拟定大体服务期限时,要把也许的影响因素向委托人事先说明。
(9)评估尽职调查的成本数据:为每一位调查人员或起草人员制定期间成本和支出预算(特别注意从事较多外围工作的人员)。这有助于承办律所控制服务成本,并可以提前让委托人了解除了法律服务费以外未来需要报销的费用幅度。
第22条【承办律师团队组建】
在委托人及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团队组建应考虑:
(1)选定团队重要负责人、总审承办律师及重要承办律师团队成员;
(2)拟定工作小组及工作分派。一般情况下,可以由每两名承办律师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其中一名承办律师重要担任摘要及报告部分的起草人,另一名律师在协助前者从事同样的工作外,将重要负责调查访谈、独立性调查等工作;
(3)选定总联络人,协助总审承办律师负责团队的对外联系,以及对内发布指示、公告、督促尽职调查工作进度和催收报告草稿等工作;
(4)选定文献管理员,协助总审承办律师负责调查项目相关文献的整理(总协调工作)以及文献保管工作;
(5)假如团队人数较多且须出差至外地进行尽职调查,还可视需要配备一名或多名生活秘书负责解决团队的一切非业务杂务,并协助文献管理员完毕相应工作;
(6)尽职调查的限度、具体规定经常在调查进行过程中才会明确。在需要时应当对团队做主线性的改变或增长人员配备,但是团队负责人就此类变动事宜应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且应严格把控;
(7)前述团队人员及分工,可根据尽职调查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兼任,但须经团队重要负责人或总审承办律师批准。
第23条【具体工作安排】
假如报告将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团队完毕,以下问题必须尽早解决:
23.1选定总审承办律师,负责以下内容:
(1)监督每一部分起草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摘要事项的准备,检查其所写摘要的精确性和完整度(如与每个起草人员开会讨论所分派的事项);
(2)向承办律师团队拟定尽职调查工作质量规定和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事先确认的质量控制措施得以实行;
(3)详审摘要要点的关联性,汇编摘要的终稿;
(4)汇编、汇总《尽职调查报告》,理清附录顺序,力求格式、定义的使用与章节编号(特别是在目录、摘要部分)、写作体例具有一致性;
(5)协调起草人员,拟定最后期限。督促进展慢的调查人员,重新分派人员以尽快完毕较繁重的任务;
(6)负责向委托人做汇总报告。
23.2假如项目具有可分性,可指定两位“总审律师”,就上述总审工作再做分派。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制备“尽职调查基础事项”、“尽职调查方法”部分和“尽职调查假设”、“尽职调查一般考虑事项”等附件,并保证附件已备好并发放,以使所有的起草人员了解这几部分附件的内容,并在做自己报告部分时建议增改。原则上,前述附件在交到每个人手中时已经是定稿文献,不应进行修改;
(2)准备并发放一套拟在报告中使用的定义(并随时更新),所有的起草人员应遵循此定义,并在必要时规定新的定义;
(3)让所有起草人员了解拟使用的《尽职调查报告》格式范例,分派其各自应负责编写的部分。拟定需要进一步分派任务的部分,并分派工作任务。每位起草人要提供被分派部分的摘要事项,以供与总审律师讨论时使用;
(4)为每位调查人员制定严格的时间表并监督其遵守;
(5)与内部人员及委托人制定将用于被调查公司访谈的尽职调查清单、问卷。保证调查人员了解清单、问卷的所有内容和调查目的;
(6)附录的内容、格式及拟用的标题应尽早达成共识。请牢记要充足重视附录将被用于被尽职调查的重要收购/股东协议的也许性,非常有必要在开始时就保证附录内容和格式的准确,这将为以后修改长篇的附件时节省大量时间;
(7)拟定分组负责人或承办律师的职责;
(8)负责与被调查公司或/及其指定人员或/及代理人员(“被调查公司联络人”)拟定交接工作职责,并与其保持必要的良好沟通关系;
(9)在初期拟定对每部分尽职调查报告承担最终责任并最后定稿的最终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每部分尽职调查报告的最终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律师来承担。最终负责人应当根据其负责部分的结论,最终拟定本部分的摘要要点以及假设、一般考虑事项部分的明确条文。
第24条【制作法律依据文献夹】
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尽职调查所涉及的领域,被调查公司的内、外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本次商业交易等特性进行专项法律调研,并制作法律、法规依据的文献夹(可为电子文档),供承办律师团队随时查阅。
第25条【制作尽职调查清单】
承办律师应当根据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并结合被调查公司和被调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作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的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尽职调查清单是法律尽职调查最经常使用的工具,项目投资、收购兼并、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使用的清单不同,但都涉及:被调查公司组织结构的基本法律文献、重大资产、重大协议、税务、劳动人事管理、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基本内容。
(2)尽管存在调查内容的共性,但是,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仍然要围绕尽职调查的重点目的起草。例如,在公司股权并购尽职调查中,尽职调查清单内容要更加侧重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出资是否充实、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承担;在资产并购尽职调查中,尽职调查清单内容要更加侧重并购资产的权属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或其他权利承担等。
(3)承办律师应当规定被调查公司准确填写尽职调查清单问题并提供相关文献资料,规定被调查公司对所有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负责,对于合用于被调查公司但其未能提供的相关文献,应当规定被调查公司明确注明未能提供之理由。
(4)承办律师应根据被调查公司对尽职调查清单的反馈开展下一步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26条【尽职调查资料获取】
依据制作的尽职调查清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公司获取相关文献和资料,并注意:
(1)有效安排承办律师团队内关于文献索取的分工,避免向被调查公司反复索取;
(2)要充足重视被调查公司延误提交调查资料的也许性,做好督促工作。这直接关系到承办律师正式进入被调查公司开始尽职调查的时间、尽职调查工作的效率以及完毕的尽职调查工作的期限;
(3)在获准进入被调查公司专为团队开放的档案室后,承办团队应在尽也许短的时间内按分组将调查文献重新整理;
(4)应遵守被调查公司事先拟定的阅卷规则,假如规定不能复印、扫描文献,就尽早开始阅卷并仔细摘抄相关信息,制作工作底稿;
(5)重视在初期阶段与被调查公司总联络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6)调查人员应当重视通过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获取信息,但同时应当注意此类信息的客观性;
(7)负责文献获取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查看被调查公司对资料提供的回复,并对漏掉或延误进行跟进解决。
第27条【制作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在完毕上述工作后,律师团队应迅速对已获取的所有文献进行初审,并依据经验判断、发现也许漏掉或其他因素导致的文献缺失状况。调查承办律师应及时将前述文献缺失情况汇总至被调查公司总联络人,并在总联络人进行甄别后开始着手制作第一次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第28条【提供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并继续索取资料】
承办律师应将起草完毕的补充尽职调查清单提供应被调查公司,并委托专人联系被调查公司,督促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29条【制作被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访问提纲】
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需要,为了更加准确和具体地了解被调查公司的情况、实现调查目的,承办律师在取得委托人许可后,可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访问,并在访问前制作相关访问提纲。
第30条【制作被调查公司客户访问提纲】
对于某些被调查公司,特别是对于服务类公司,客户评价更可以反映被调查公司的实际实力和发展前景。如有必要,承办律师在征得委托人批准后可以事先制作被调查公司客户访问提纲,在征得被调查公司批准后,对其客户进行访问。
第31条【创建文档管理系统】
尽职调查承办律师团队应当建立一个新的文献档案系统,并将按照上述方式获取的所有的文献和资料存储至系统。对于获取的相关文献、信件和备忘录等,都要做到:
(1)为每个文献编一个独特的辨认号码;
(2)列出文献接受表;
(3)决定需要复印的份数。通常至少应有一份库存本、一份复制本。保存复制本以备调查人标记重要事项之用。
第32条【选定文献管理人】
依据工作需要,可以选定文献管理人负责以下内容:
(1)由文献管理员负责出借资料、催促归还。库存本绝对不准借给调查人员。
(2)给所有调查人员发放每次收到文献的更新表。
(3)随时了解所有文献的位置。
第33条【律师独立调查】
律师独立调查是一种重要的尽职调查手段,通常情况下是指承办律师通过在被调查公司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进行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等公开查询来核算相关法律事实或文献。
33.1独立性调查是否开展取决于被调查公司的配合限度,以及工作时间的规定。
33.2独立性调查一般应当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进行。为了全面了解被调查公司资料,对于工商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等历史性文献,尽量在尽职调查开始时进行,由此,承办律师可以几乎同时取得独立性调查取得的资料和被调查公司提供的资料,便于互相印证和节约调查时间。当然,独立性调查也可以在出具报告初稿之后及正式报告之前有针对性地进行。
33.3承办律师进行独立性调查,应当规定其走访和调查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出具相关被调查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查询章以证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假如有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拒绝出具被调查资料或盖章,承办律师应当将独立性调查情况制作为工作底稿并记录在案,由同去查询的承办律师签字备查。
33.4律师独立调查过程中应当尽量促使被调查公司配合。有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不允许律师或律师所调取被调查公司的某些信息,但是允许被调查公司调取和复制本公司的信息。所以承办律师应当尽量促使被调查公司在律师独立性调查中可以提供一切方便,高效、完整地完毕法律尽职调查任务。
第34条【文献资料的读取】
调查承办律师不应机械化或模板化地阅读文献,而应当对也许偏离或者阻挠文献及委托人预期商业目的的条文和情形进行审慎辨认与提醒。调查承办律师应当做到:
(1)可以意识到与被调查公司业务相关以及与交易背景相关的问题;
(2)碰到任何疑问都与承办律师负责人讨论或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保证对相关问题采用了对的的方法;
(3)阅读过的文献应制作文献清单,对于阅读中发现的问题,在工作底稿中做相应记载;
(4)结合在工作底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矛盾点并找到矛盾因素。
第35条【进行调查访谈及记录】
35.1在法律尽职调查中,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访谈:
(1)在委托人和承办律师认为必要时,对被调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被调查公司客户等进行访谈;
(2)如出现即使提出补充尽职调查清单被调查公司仍然无法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承办律师可以对被调查公司进行调查访谈。
35.2访谈过程中,应当注意律师应有的保密义务及和谐态度。
35.3调查访谈一般可采用书面问卷方式或指派调查人员当面访谈并做出书面问卷记录的方式,但调查人员应当保证访谈对象在问卷上签字确认承办律师应尽量规定受访人在访谈记录上签字。有时,被调查公司会故意、无意地隐瞒或不披露一些本公司的真实情况,但是,通过访谈的形式,有时可以获得事实真相。假如对某些事实问题,委托人和被调查公司存在争议,被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访谈记录上签字,可以起到证据效力。
第36条【向委托人通报与沟通】
36.1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承办律师应当定期向委托人通报尽职调查进展。存在以下情形时,承办律师应当保持敏感,迅速鉴定并立即提出意见:
(1)突发事件;
(2)委托人所在国法律不合用的重要部分或文献,此时有必要由外国专家出具意见;
(3)需要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的部分,如需要保险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测量员、环境专家、计算机专家以及商业领域的其他专家出具意见。
36.2承办律师应当避免向委托人报告尽职调查结果中所附带的任何非律师分析或判断,除非上述结果在提交最终调查报告之前通过度析、论证表白应当且已经向委托人进行了报告。
第37条【集中办公制度】
提倡有助于增进承办律师团队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征询机构等成员之间信息互换和汇总,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的集中办公制度。
第38条【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合作】
保持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征询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就业务、财务、税务和法务等相关问题进行机构间的互相提醒与信息补充。
承办律师应当重视与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并对在各自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足沟通,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漏掉重要风险点等尽职调查风险,同时有助于提高尽职调查的工作效率。
承办律师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还可以在充足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多种渠道解决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尽也许促成交易目的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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